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平台如何开通
A. 个人怎样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转让
如果是个人企业需要新三板上市,那么可以联系券商帮你推荐,做保荐人。
如果是个人投资者需要参与投资,那么也是连续券商,开新三板账户,最低500w才能开户(据说以后会降到100w)
B.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
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
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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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
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
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
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
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
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 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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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
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
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
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
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
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
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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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
(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
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交易方式强制变更
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
统休市。
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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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3:00 至 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
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
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
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
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
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
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
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
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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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
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
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
送。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
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
卖出。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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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
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
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
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
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
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
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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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
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
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
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
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
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
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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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
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
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做市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
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
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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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
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
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的整数倍,
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应于 5 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
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
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
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
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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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成交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
撮合时间的 75%。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
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
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
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
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第五节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
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四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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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
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六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
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
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
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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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
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
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
市。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
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
票做市;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做市商间转让
第六十一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
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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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
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
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
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
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
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
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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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
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
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
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的
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
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
等信息。
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
交易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
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 个
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
价格和数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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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集合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
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
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
报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
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
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
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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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
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成交
第七十七条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
行集中撮合。
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
次。
第七十八条 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条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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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
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
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
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
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
数量。
第八十二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
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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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
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
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第六章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
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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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
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
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价申
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
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
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
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
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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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
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
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
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
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第八十八条
C. 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如何操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嘉。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创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不断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大力推动创新、创业,积极推动我国场外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D. 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可以去哪里交易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俗称新三板,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里都有这个版块,你找找,但是关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较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投资新三板市场的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自然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以上。
E. 如何开通新三板股权交易的权限
开户、开通权限流程:
第一步、在任意一个证券公司开一个股票户,如果已经有股票户就不用再开了。
第二步、开通新三板权限。
客户账户资质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投资者:
1.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3.自然人投资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不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资产。
(2)客户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客户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其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4.其他投资者(受限投资者)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客户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开通权限时需提供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凭证
F. 如何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1、首先要清楚,开通创业板权限必须由投资者本人携带身份证及已开立的本人证券帐户资料去该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现场办理,目前网上不能办理开通。
2、查询自己开户的证券公司在当地的营业部地址及相关联系方式,准备好身份证、证券帐户等资料前往营业部。
3、按照营业部的要求分别填写《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警示书》、《创业板市场适当性劝导及提示》、《业务受理单》等文件,确认签字后营业部会当场受理开通创业板权限的申请。
4、申请开通创业板权限后并不是马上就能参与创业板股票的买卖,一般情况下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验的要两天(交易日)后才能进行创业板交易。
投资经验不足两年的要5个交易日后才能交易,届时交易软件上会有显示【已开通】,这时就可以正常进行创业板交易了。
G. 如何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原则上需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方可申请开通。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需在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若您为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原则上鼓励通过购买创业板相关投资基金、理财产品等间接参与,仍坚持直接参与的,除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外,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
上述相关文件签署后方可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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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或者股权抵押登记应该在哪里办理,具体怎么办理
根据担保法,股权抵押应在工商局办理股权抵押登记手续,否则该抵押无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可动产抵押物:
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 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企业的设备; (二)企业的原辅材料; (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一)概 念: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设备和其它动产抵押物进行审核登记的行政行为。
(二)管辖: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2、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3、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三)范围: 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具体包括: 1、企业的设备; 2、企业的原辅材料; 3、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4、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四) 程 序: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 1、填好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请用钢笔清楚地填写)。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各两份,其中一份在办好登记后由登记部门加盖登记章后退还。 3、有关动产抵押物所有权证明(需要提交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留档,需加盖公章)。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文件:(1)抵押人有董事会的,须提交董事会同意将动产抵押的决议;如仅有股东会的,须提交股东会决议;(2)国有企业,还须提交国资局或获得授权的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如果是国资局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企业,则不需此项,仅需提供国资局授权文件);(3)集体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贷款的意见。 7、抵押人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我局一楼档案室复印的企业章程、抵押人董事会(股东会)组成人员名单和签名样式。 8、评估报告或作价协议、所有权证明(如发票等)。 9、海关同意抵押证明或解除监管证明。 10、以上当事人提供复印件的,必须以A4复印纸规格并由 提供单位或抵押权人加盖公章或核对章。
二方面: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工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申请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抵押物清单; 4、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6、双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7、双方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8、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 9、抵押物有效状况资料; 10、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I.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
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资产认定、合
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
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
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
可用于计算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投
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 A
股账户、B 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
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
1
户。
(二)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
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
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
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
资产。
1.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
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
B 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额、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
(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
结算价计减资产)、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2.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
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
品、贵金属资产等。
3.资金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
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
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
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4.计算自然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
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
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
2
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5.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资产标准时,对于投资者在
中国结算开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
可以使用中国结算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情况电子凭证并
通过中国结算电子凭证校验平台进行确认。
(三)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B 股
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
自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
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查询。
(四)适当性评估及风险揭示
主办券商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揭示,
在评估自然人投资者对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及风险的了解
情况时,可以通过知识测评等形式进行。通过网上方式为
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投资
者已经以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资
者明确反馈交易权限开通结果。
二、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及交易权限管理要
求
(一)合格投资者报送范围
主办券商核查后认定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中适当
3
性条件的,应当在为投资者开通证券交易权限时,向全国
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挂牌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无需报送。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公司开展自营、资管业务使用的证
券账户,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二)合格投资者报送方式
主办券商应于每个交易日 9:00-16:15 期间,按照《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有关
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
下简称 FDEP),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
证券账户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当包括: 合格投资者业务开
通流水号、证券账户、账户名称、签署日期、申请日期、
类别标识、营业部编码等。
类别标识字段所涉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共四类:一
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股票的发行
与交易;二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股票的发
行与交易;三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股票的发行与交
易;四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主办券商未按时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按其当日无新
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
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
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
4
证券账户信息为准。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主办券商
应当报送空表。
(三)投资者交易权限管理
1.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当
日,即可以为该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允许其交易权限范
围内的挂牌公司股票。
2.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主办券
商可以依据全国股转公司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或
查询到的投资者(曾)持股记录,为投资者提供买卖相应
股票的交易权限。投资者拒绝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主办券
商应当仅为投资者提供卖出所持股票的交易权限,不得接
受其买入或申购委托。
3.主办券商将其名下交易单元租用给投资基金等机构使
用的,应当与承租机构就其合规使用交易单元进行约定,
明确承租机构不得违规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不符合投资者适
当性要求的第三方使用。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证券账户信息接收
每个交易日 16:15 后,全国股转公司接收中国结算北京
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
每个交易日 19:30 后,全国股转公司对各主办券商上
5
报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
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上述事项完成后,全国股转公
司将主办券商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
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
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
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
(三)证券账户信息下发
每个交易日 20:00 后,全国股转公司通过 FDEP 向各主
办券商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
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
每月第一个交易日 20:00 后,全国股转公司将向各主
办券商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四、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主办券商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后,全国股转公司
即时反馈报送信息的格式类错误校验结果,主办券商应当
于当日更正后重新报送。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生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
券账户信息后,向各主办券商反馈对其当日报送合格投资
者数据的处理结果。对于报送失败的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主办券商应当于次一交易日重新报送。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J. 河南省中小企业股权交易
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集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平台,具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技术产权交易三大职能。批准为国家试点单位后,将承担着为中小企业搭建产权、股权、债权交易平台的重要任务。 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总经理陈有亭说:“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是中部地区唯一试点,本身具有贴近市场、决策快捷、调控灵活、激励有方、约束及时的体制优势。能否打破现有资本市场格局,在郑州建立起一个辐射周边、开放、多层次的融资平台,对于实施中原经济区重大发展战略具有十分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上升到“国家高度”也是河南建设高水平资本市场的重大机遇。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是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之后又一新的基础性资本市场,被业内认为打破了主板市场对直接融资的垄断。
编辑本段中原地区的纳斯达克
国家区域性(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是在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基础上建设的,是全国5个试点机构之一,该产权交易市场承担着为中部六省和山东、浙江两省搭建产、股、债权交易平台的重要任务,在全国第一个鸣锣开盘,也是5家试点机构中唯一以股份制公司形式运作的交易所。其余4个分别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广东南方产权交易所。 作为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之后又一新的基础性资本市场层次,产权交易市场是在产权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股权挂牌交易的试点,以标准化和连续竞价撮合的方式展开交易,与沪深股票交易规则相同,被业内认为打破了主板市场对直接融资的垄断。 据测算,市场启动2至3年后,该交易市场年交易额有望达到3000亿元以上,年纳税额可望超过100亿元,可新增具有高知识、高收入的就业岗位4万个以上。 另据了解,中小企业的产权、股权、债权乃至物权,都可以到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通过交易变现,让原先不能流动的中小企业资本流动起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至3年后,每年可为中小企业融资300亿元至500亿元。 交易所总部新址位于郑州郑东新区,共计7000平方米,交易平台已完成系统设计、安装和调试,能够满足千万级人次的交易需要;已完成软硬件投资3亿元。目前交易所已与建行、中行、农行、工行、中信等五家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2400亿元,已与美国纳斯达克和联合国南南局建立了合作关系。 由于该市场针对众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设立,准入门槛低,新股起步价一般在2元左右,除去各专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民间机构、做市商等机构投资者,普通公民只需一定的资金,就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的自然投资人。 据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费为200元,自然人暂时免收开户费。投资人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的综合会员营业部开户,也可以到协议银行开户,协议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中信银行。 目前,已有1500多家企业进入股权挂牌企业筛选范围,180多家企业进入保荐辅导程序,确定首批挂牌股权交易企业41家。
编辑本段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开盘启动大会
日前,河南省召开“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开盘启动大会”,确定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作为区域中小企业产权、债权、股权交易的试点交易所,并为河南及周边区域中小企业提供直接、间接融资的支撑。开盘时间已定为今年10月16日。 根据工信部的批复,河南试点将推进中小企业股权的“标准化”和“连续”交易。这是产权版资本市场的重大突破。此前,天津、浙江等地产权市场已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但对“标准化”和“连续”交易始终心怀忌惮,未越“雷池”半步。 业内人士指出,产权市场介入和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流转,有利于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企业间的并购和整合提供更广阔的平台。不过,目前的非上市企业股权流转,依然存在很强的区域性和地方保护色彩。专家呼吁,从长远看,各地产权市场应加强合作,致力于建立全国性非上市企业股权的交易平台,让各地优质的企业资源和资本实现充分对接。 突破交易制度 根据工信部的批复,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试点便开创了新的交易模式,将重点推进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流转相关交易,稳步推进“标准化”和“连续”交易。其中涵盖股权交易保荐、承销及做市商等业务。 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董事长陈有亭介绍,河南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将致力于搭建“产权、债权、股权”3个交易平台,建起顺畅的投资进入和退出通道。今后,河南产权市场将为中部6省的中小企业搭建股权连续交易的平台,并为河南省利用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奠定基础。 企业若能在河南省技术交易所成功挂牌,可获得直接融资;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分别与交易所签约,承诺在未来三年内为交易所的挂牌企业提供1800亿元的质押贷款。在试点运行中,四家银行也将成为河南省技术交易所的结算行,它们的网点及其交易网络将实现在全国同步结算和代理。 陈有亭介绍,目前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已对河南近千家优秀企业进行了筛选,进入首批股权挂牌交易的企业已达420家。河南省中小企业局局长王永连称,首批挂牌企业的筛选将很严格,而交易所会员单位已达到489家。 与新三板市场只对投资机构、科技企业开放不同,产权市场在发挥OTC功能时,将吸纳更广泛的投资者和企业。以天津股权交易所为例,其定位在“低门槛、平民化”的市场,以多层次、多板块的组织结构,容纳大量中小企业和私募基金,让中小企业和民间投资者成为市场主体,并为证券交易市场不断培育筛选优质合格的上市资源。但不论是新三板还是产权市场的股权流转,目前都局限于非标准化、非连续交易。 从此次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平台的筹备工作可看出,其已较天交所、浙江省未上市股份转让中心平台更进一步,突出表现在推进“标准化”和“连续交易”方面。如果这些设计得以顺利推进,那么产权市场将打造出第一家纯粹的资本市场。正如王永连称,这将是我国中原地区的“纳斯达克”。
编辑本段国家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盛大开盘
11月12日上午,河南资本市场迎来一个重要时刻:随着省长郭庚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共同启动电子交易系统按钮,国家区域性(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正式开盘交易。据介绍,为多形式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10月2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广东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等5家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国家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单位。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成为中部唯一一家试点单位,目的在于搭建辐射中部的产权、债权和股权交易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克在致辞中说,国家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在河南先行先试,在地方交易所交易模式上取得重大突破,为未上市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资本交易市场和平台,对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改变我省金融生态、活跃资本市场、扩大河南影响都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希望试点单位不断探索、改革创新,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产权、债权、股权交易平台,构建中小企业便利和快捷的直接融资通道,尽快实现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对接,为健全中小企业投融资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说,希望河南省有关方面本着先行先试、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尽快建立起一个富有特色、行之有效的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为中小企业产权交易积累经验。 北京市副市长苟仲文、福建省副省长李川、湖北省副省长段轮一、湖南省政协副主席龙国键、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李晓鹏、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郭浩达、中国银行副行长周载群、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朱小黄、中信银行副行长张强,国家行业协会负责同志杜钰洲、康义、李子彬,省领导叶冬松、连维良、李柏拴、梁静等出席开盘仪式。副省长史济春主持仪式。 开盘前,郭庚茂、叶冬松、李克、连维良、李柏拴、史济春、梁静等省领导还前往位于郑东新区的国家区域性(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考察,了解市场建设情况。
编辑本段个人也可进行产权交易
将于11月12日正式开盘的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能够提供哪些个性化服务?能否以个人的身份直接参与到产权交易中?这些成为大家最为关心的话题。 据介绍,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将积极吸纳拥有各类中小企业产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场交易;建立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和信息平台,不断完善交易场所的软硬件设施;建立信息发布、查询、报告和统计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品种标准化。建立完备以会员管理、交易登记、信息披露等为主,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经纪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创业)投资公司等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服务体系。 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还重点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包括实行股权登记托管,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做市商制度,建立竞价交易与指定交易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建立电子交易系统,采用“T+1”结算交割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投资者防范市场风险的意识;建立相关风险防控体制和机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