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未到位股权怎么确认收益
『壹』 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的原则性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贰』 股权投资收益怎么算
看一下会计分录应该好理解的计提时:借:资产减资损失-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准备 出售时:借:银行存款 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在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后,其账面价值等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减去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在以后期间出售时是在计提后基础上计算的投资收益的,即本期间下的投资收益。要是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净收益是要去处此部分的
『叁』 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原值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对于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能否转让股权未作明确规定,当然也即无明文禁止。因此,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下也可以转让股权。未实缴出资,包括如下两种情形:(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达,股东尚不需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能承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前所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2.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可能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前述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豁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肆』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如何保证其股权收益
甲乙丙在“投资合作协议”上明确约定: 1、 甲、乙、丙三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 2、 甲乙丙三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利润;鉴于丙方在公司业务实际经营中的作用,甲乙双方同意丙方所占投资股份的实际投资额60万元由甲乙双方按各50%承担。 a、甲、乙双方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甲、乙双方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丙方不予承担。 b、甲、乙双方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甲、乙双方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双方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共有,丙方不予享有。以上就是甲方和乙方在股东协议上的签订的承诺,烦请看一下是否有效?是否能有效保障丙方的股权收益?丙方是否该和甲乙双方再约定什么内容更妥当?
『伍』 股权转让收益确认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收益确认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股权转让协议;
2、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已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陆』 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未出资该如何确认股权
是否完全出资,并不直接影响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归属。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柒』 实际出资人未全部出资如何确认股权
法律分析:是否完全出资,并不直接影响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归属,只是参考因素之一,在实际出资人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情况下,股权由实际出资人所得,但应当对公司承担未缴足的缴纳责任,承担股东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捌』 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法律分析】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指的是,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对价。减除原来因为购买公司股权的支出。差额部分就是收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玖』 股权转让收益确认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收益确认的条件有: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转让股权的种类、转让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
2、协议双方的义务已履行;
3、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已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拾』 股权转让收益确认要注意什么
股权转让收益确认的条件有: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转让股权的种类、转让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
2、协议双方的义务已履行;
3、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已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