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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解决股权纠纷诉讼二审

发布时间: 2022-06-24 04:27:00

A. 离婚诉讼二审流程

法律分析:离婚二审流程:1、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般采取提交上诉状的形式;2、二审法院对上诉受理并进行审理;3、二审法院根据审理的结果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B. 离婚时股权怎么处理

离婚时公司股权和股票的处理是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双方如果就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如果是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C. 夫妻离婚后股权纠纷会怎么处理能详细说说吗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股权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这个纠纷也是要慎重去处理的。我认为在股权这方面首先要分清楚的就是如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是归买入的一方,但是如果是夫妻两个人共同去购买的话,那么我认为这个的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我认为也是可以去私下去解决这个问题的,其实我认为这个方法还是有着非常多的,而我们也同样要去关注这个问题的。

D. 夫妻离婚股权纠纷怎么处理

1、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的,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E. 夫妻离婚分割共同所有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随着中国居民离婚率的上升和财产分割问题的日益突出,离婚财产分割成了离婚官司的焦点。而在实践中,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到公司股权问题发生争议的,向来是疑难杂症。股权转让,时下已成为夫妻转移、隐匿共有财产最重要的“合法”形式。特别是对于拥有巨额共同财产的家庭来说,之所以财产“巨额”,大部分是因为拥有公司、企业股权。公司股权转让具有便捷操作性及转让价格的不易确认性,从而使得将股权“合法”的“转让”掉,成为了避免财富被分割的“最佳”方式。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涉及股权的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作为我本人来讲,常年研究和代理离婚案件,对遇到的这类案件的操作进行了以下归纳总结,旨在抛砖引玉。

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工具/原料
夫妻单方持股转让股权问题
夫妻双方持股但一方将股权转让问题
具体案例(具体当事人为化名)
夫妻单方持股转让股权问题
关于夫妻单方持股单方转让股权,核心问题还是股权转让。一般涉及三个法律,第一个法律是公司法,第二个法律是合同法,第三个法律是婚姻法。不同的法律对股权转让保护的侧重点不一样,对于公司法来说,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侧重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是核心的东西,因为作为一个公司,首先要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再进行股权转让时是不是影响其他股东的权利,他们是不是愿意让一些他们不认识的人进来一块来管理这个公司,一块来进行发财、赚钱,他们是否愿意,这是核心问题。
对于合同法当中股权转让的核心问题是效力性,因为我们知道,现行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只要双方自愿,一切都可以商量,都可以来,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概念就是股权转让当中运用非常广的条文,那作为律师一定要注意合同无效合合同可撤销之间的关联度。
那么关于婚姻法的关键词是什么?婚姻法的关键词就是一个平等权,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这是婚姻法核心的东西。我们探讨婚姻法和股权转让的关系最大的依据和筹码也在这个点上,婚姻法侧重于保障男女双方、配偶双方在共同财产处理上的平等权,这三部法律公司法强调的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强调的是股权转上的效力,婚姻法强调的是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中,这三个法律的适用性问题,是否能够同时使用以及适用优先还是之后,这是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目前法院对于夫妻单方转让股权效力的认定有两种观点:一是相对有效论(只要配偶转让股权,完全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不论受让人的主体身份(包括配偶转让股权一方的直系直属),都是有效的。至于转让股权的价格,由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二是相对无效论(配偶单方转让股权,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有效。但如果配偶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在审查其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后,若认为配偶另一方主张成立,即可认定合同无效。并且,在法律适用上,应酌情综合《合同法》、《公司法》与《婚姻法》的相互适用)。


对于律师而言,在处理夫妻单方转让股权效力案件时,根据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1、受让方与转让方的关系亲密程度。比如,受让方是否系配偶一方的亲属、同学、朋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夫妻感情状态。2、受让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股权转让的价款,是法院评判此类案件中,股权受让一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衡量股权交易的真实性的一个参照依据。3、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与履行与夫妻关系深化的对比。在配偶一方进行股权转让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与夫妻关系的恶化程度当对应,从而间接判断其在转让时主观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主观可能。4、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已签订,但是否已实际履行、或是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法院衡量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是否具有签约、履约真实意思的一个参照因素。第五、股权转让后,是否再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果受让方将股权再行转让,将大大增加配偶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恢复股权原始状态的难度,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将使涉讼层次增加,给法院审理带来难度。
通常来说,对于夫妻单方持股、单方转让的情景,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让人受让股权是否存在恶意至关重要,是衡量案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最重要的依据,因此,也是律师在处理此案中的关键所在。
夫妻双方持股但一方将股权转让问题
sp; 在离婚案件中,若夫妻一方主张分割双方名下在公司的股权,法院一般将夫妻双方均视为公司股东,不强调夫妻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也依照《公司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判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同时,由于夫妻双方均具有股东身份,因此,不会着重强调夫妻之间股权分割协议与其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法院处理夫妻双方持股的通常方法,一般是适用调解解决,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通过出具调解书的形式,将夫妻双方名下股权的处理结果进行固定,并由当事人凭调解书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在处理时,法院应审查公司章程有无另行规定,对于股东转让股权有无其它合法的限制条件(比如,公司章程设定了股东转让给其它股东的限制条件,而不只是拘泥于“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配偶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名下的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东、即股东人数不限于夫妻二人的情况下,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股东间内部争议,或建议当事人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确认,虽然夫妻双方名下的股权持股比例不同,但仍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有另行明确约定除外)。

对于虽然夫妻双方持股,但是一方冒名擅自转让双方名下股权的问题,实践中发现,一些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以“家事代理权”为由,结合《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认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的配偶一方冒用“未知情”的配偶另一方(也为股东)的行为,系行使“家事代理权”,从而认定在配偶双方均持股的情况下,使得配偶单方转让双方名下的股权的行为归于有效。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因为现实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当事人,很多夫妻,一方在外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并不一定了解。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分割财产时,不清楚配偶经营情况的一方就很容易陷入被动。从事经营一方可以通过虚假借款、虚假债务、虚假财务报告、虚假股权转让、虚假股东等形式侵吞配偶利益。作为被损害方,往往由于不清楚不掌握情况而处于无证据的不利地位。因此,夫妻双方都应该在平时参与家庭财产管理事务,不要忽视自己的知情权,如果发现或察觉一方意图损害自己权益,那就尽量掌握财务相关资料和相应证据,尽快向专业婚姻律师求助。

F. 婚姻纠纷中如何处理股权分割

你好,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如何分割,一直是婚姻案件财产分割的难点,下面整理了一下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1.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

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

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

2.股权价值的确定

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3.具特殊人身性股权的分割

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

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时,参照上两款规定进行处理。

5.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上述股权分割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6.股东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

双方均主张股权,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7.《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公司法》条文冲突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过半数股东同意”与2013年新修改发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冲突问题。应适用2013年新修改发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内容。

8.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确定

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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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离婚财产分割案二审判决书下来不服的如何应对

法律分析:离婚财产分割案二审判决书下来不服的处理方式是,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但是申诉成功机率很低,如果仅是对财产分配感觉不太合理;建议还是不要走申诉程序。如果有财产没有查清或认定错误的不服,可以走申诉程序,或者看是否符合可另行起诉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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