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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未到位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2022-06-30 22:31:36

㈠ 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法律分析::1、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受让人可以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2、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被起诉的,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则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㈡ 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1.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2.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则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㈢ 公司法人投资没到位股权生效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0条规定:股东非货币出资的,如果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享有股权;未交付公司使用而仅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不享有股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这些公司法也有相应规定),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7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非货币财产未到位,不享有股权。
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该股东股权受到限制。
有限公司股东未出资,或者抽逃完出资,公司可以开除其股东资格。

㈣ 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是怎样的

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1.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2.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则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㈤ 未完全到位出资股权可以出质吗

《公司法》2005年修改时对出资制度作出调整,将一次实缴的资本形成制度调整为法定资本制度下的一次发行、分期缴纳的资本形成制度。而根据《担保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担保。这就导致出现一个实际问题,即分期出资的公司股东能否将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出质。 登记人员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不能出质。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表决权。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受到分配收益与参与经营两个方面的限制,该部分股权存有瑕疵,因而不能出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能否出质应区别对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其他企业未按期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需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成为无瑕疵的股权后才能出质。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价值及可否用于出质,应由质权人自行判断和决定。 笔者认为,不论是否超过认缴期限,未缴付部分出资的股权都可以出质。 对于股权出质问题,目前有《担保法》、《物权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作为实际操作办法,从这3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能够出质的股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出质人有处分权(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自然属于暂时丧失处分权),并依法可以转让。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身份的确认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之中。因此,不论是否完成其出资义务,只要认缴出资并登记于股东名册,即可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从而享有股权。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不是有瑕疵的权利。 笔者认为,未完全缴付出资的股权能够转让。 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的转让。尽管公司成立之后的2年至5年的缴纳出资期内,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股权负有到期缴纳出资的义务,但是自认缴出资并缴纳首次出资之后,依法成立的公司在其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材料中就已经确认了其股东资格。该类股权符合转让的条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股权本身并无权利瑕疵,持权股东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对其出质。 □湖南省常德市工商局 邵超

㈥ 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怎么办

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1、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2、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则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㈦ 股东未出资到位可以转让股权吗

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虽存在瑕疵,但并不丧失其固有的可转让性。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只是一种股东内部的违约行为,其他股东对于违约股东享有违约请求权。在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中,股权是否可以转让,不在于股东身份,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并不能否认其股东资格。只要不是存在故意欺诈受让人并且可以及时补足出资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并且在《公司法》中也并未限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㈧ 什么是股东出资不到位

意思就是公司股东未按期缴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是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199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 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8)股权未到位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

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㈨ 股东出资未到位能转让股权吗

股东出资不到位也能通过依法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只是对于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受让人,公司可以请求股东和受让人承担履行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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