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如何决策
1.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都有哪些类型的长期投资
在平常的生活中有很多人选择通过投资来增加自己的收益而长期股权投资就是一种投资方式,但是很多人对长期股权投资不是特别了解,所以导致他们在投资的过程中不知道该选择什么样的长期投资才能够保障他们的收益。其实长期投资就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投资方式,今天就来给大家说一说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如何选择一些适合自己的长期投资。
除此之外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他们的财务和经营新政有着管理决策的权利,这样一来他们的投资企业就是与自己企业相关的联合企业,这样一来他们就对自己企业的股份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当然还有一个在活跃市场中是没有报价的,同时无法在公共场合计量这些东西的权利性,这样一来,他们长期投资的核算方式是没有多大影响。
2.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及如何选择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
3.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适用于权益法。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3. 长期股权投资究竟是怎么回事有没有很详细的说明
起始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除此之外,其他权益性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结尾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改变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后果,出现了新的风险点,使得上市公司利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盈余管理、粉饰财务报表甚至舞弊的行为发生了新的变化,由此造成的会计信息质量风险加大,这不仅增加了企业风险控制的难度,也对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积极建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实施必要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可以促进管理当局发现股权投资内控缺陷,改进公司内部控制,促进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这对于深化我国会计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 如何分析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为获取另一企业的股权所进行的长期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变现,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首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近期的投资收益,而是为了强化与其他企业(如本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商品经销商等)的商业纽带,或者是为了影响,甚至控制其关联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政策。股权代表一种终极的所有权,体现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投票表决的权利。通过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获得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从而影响、控制或迫使被投资企业采取有利于投资企业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行业系统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
5.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及如何选择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
3.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适用于权益法。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6. 怎样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决策
我国会计核算规范未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以下称核算方法)作出系统一致的规定,可供选择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其中权益法又包括了非完全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应用基础、范围、过程不同,而且应用结果也不同。本文试图从理论的角度,结合我国现行的会计实践就此进行初步的比较与分析。
一、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7.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怎么用如果20%的股权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企业完全控制子公司时也就是持股达到50%以上,使用成本法核算,企业持股低于20%,通常认为对子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和共同经营,也使用成本法核算。
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与联营企业等投资方式不同的特点在于,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8. 如何做长期股权投资分析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逆流、顺流交易的理解解析: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投资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抵销的,而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应当注意的是,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1)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对于投出或出售资产产生的损益确认仅限于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合并报表中的调整分录如下:借:营业收入(售价×持股比例) 贷:营业成本(成本×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差额)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7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7年资产负债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7年净利润为2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400万元,其中的80(400×20%)万元是针对本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即甲公司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20[(2000-400)×20%]贷:投资收益320甲公司如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借:营业收入200(1000×20%)贷:营业成本120(600×20%)投资收益 80 我们把上述两笔分录合并起来变成下面的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20主营业务收入 200贷:主营业务成本 120 投资收益 400(2000×20%)这里投资收益按2000万元来计算而没有扣除400万元出是有原因的,因为在逆流交易中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所以乙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增加了利润400万元,因此是要减掉,但在顺流交易中是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此时乙公司的利润没有增加,所以现在计算投资收益就直接用2000万元来计算。上面分录中借记“主营业务收入200”和贷记“主营业务成本120”也是有原因的,假设我们不作这样的调整,那由于乙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那么甲公司就可以大量往乙公司销售存货这样就会增加收入和成本,进而增加甲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净利润,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这一手段造假,就需要把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收入和成本抵销,这样甲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就不存在内部销售利润了。由于上面的这笔分录是由正常的会计分录和调整分录组成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的会计核算时要把上面的分录分开。则变成下面的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20贷:投资收益 320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作下面的调整分录:借:营业收入 200贷:营业成本120投资收益80(2)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报表中作如下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存货等甲公司于20×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7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7年资产负债日,甲公司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7年实现净利润为3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7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60(2800×20%)贷:投资收益560 进行上述处理后,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贷:存货80假定在20×8年,甲公司将该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因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甲公司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8年净损益时,应考虑将原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计入投资损益,即应在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确定的投资损益基础上调整增加80万元。首先,我们把上述两笔分录进行合并变成下面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40(3200×20%) 贷:投资收益 560[(3200-400)×20%] 存货 80[(1000-600) ×20%]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方应按享有的被投资方的净利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所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3200×20%=640(万元),又因为本题中是乙公司把存货销售给甲公司,内部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内部销售增加乙公司的利润=1000-600=400(万元),甲公司需要确认投资收益金额为(3200-400)×20%,这里在计算投资收益时减掉400万元是有原因的,假设现在不减400万元,那么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3200×20%=640(万元),同时投资企业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不纳入合并范围,那么内部交易可以增加投资收益80万元,这样上市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个手段,大量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从而把会计利润作大,增加公司资产和净利润来粉饰会计报表,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这一手段进行造假,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在第七条中要求对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抵销,这样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整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这个漏洞被堵住了。所以通过上面的分录就可以解决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多确认损益调整80万元以及多确认的存货80万元的问题(因这样调整后资产总额并没有增加,又不违备权益法的原理)。但是上面的分录是由正常的会计分录和调整分录组成的,所以在日常的会计核算时要把上面的分录分开。则变成下面的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60[(3200-400)×20%] 贷:投资收益 560甲公司也就是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调整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80 贷:存货 80通过上面的这笔分录加上甲公司也就是母公司原来个别会计报表中的分录,就可以有效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交联交易把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资产和利润作大。应当说明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7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400万元的商品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2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7年净利润为1000万元。上述甲公司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7年净损益时,如果有证据表明交易价格320万元与甲公司该商品账面价值400万元之间的差额是该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在确认投资损益时不应予以抵销。甲公司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1000×20%) 贷:投资收益200该种情况下,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表明发生了减值损失,有关的损失应予确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予调整。逆流交易是站在投资收益角度来处理,如果不调整投资收益,母公司可以增加其个别会计报表中的净利润,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增加投资收益作假来调整增加净利润;顺流交易是占在母公司的收入与成本的角度来处理的,如果不调整收入和成本那么就会使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收入和成本增加,从而增加净利润,上市公司就可以通过增加收入和成本来调整增加净利润达到造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