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区地块如何股权转让
A. 公司想转让时,未开发土地的使用权怎样转让
按实际情况,公司转让土地的,只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能转让: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B. 孙事龙:如何巧妙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
如何做好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
1、注意股东表决程序。股权转让涉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均应该告知股东,且应该召开股东会议进行法律表决。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故必须作明确表示,技术处理后,才能合法受让股权。否则,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行为无效。
3、债权债务处理。接受公司股权,意味着公司所有的人财物、债权债务必须接受,而不是股权转让只接受土地使用权,股价不是取决于土地使用权价值,而是公司资产和盈利能力。
4、掌握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规划条件等。我国实行土地用途、规划管理制度,股权转让前,必须了解该土地用途是否与自己需求吻合,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多少,地块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涉及土地、规划等政府部门审批,如果改变规划条件,必须经政府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法定程序改变规划,不是随心所欲的事。
C. 如何办理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办理流程如下:
1、股东和受让人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D. 这类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新规
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该改革事项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可以采取提供交易鉴证、预告登记等方式,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经批准,工业用途不得改变”。
为了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工作要求,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制订了《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为稳步有序推进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工作,结合我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的现行政策和机制,《暂行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并结合深圳实际,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本着尊重出让合同和尊重历史的原则,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做好与工业楼宇转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二)关于土地二级市场平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关于“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服务,不向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三)关于转让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涉及土地闲置、违法建筑的,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三是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权、抵押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征得相关单位或权利人同意;四是不存在权属争议;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预告登记
按照《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提出的“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相关要求,《暂行办法》提出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五)关于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监管
为确保转让后的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同时,为满足各区产业发展需要,《暂行办法》规定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
此外,《暂行办法》分别就转让全链条的产业监管提出了要求:一是转让前,区产业主管部门要对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二是转让过程中,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受让人的竞买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三是转让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要与受让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对产业的发展进行监管。
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约定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性质、限自用或不得转让的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审核。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服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供需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转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三)涉及违法建筑的,已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四)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权机关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已经有权机关书面同意;
(五)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已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六)涉及抵押的,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不存在权属争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一并转让。
第七条 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转让人委托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分别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实现审核信息的互联互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涉及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等问题的,应当提出下一步完善用地手续等意见。
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
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在前款基础上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各区政府可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受让人或参与公开竞价交易的竞买人均应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资格条件批复。
第十条 转让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应共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上传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受让人资格条件批复,并依法如实申报转让价格。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转让人拟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的,转让人应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并申报公开竞价交易的转让底价。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组织开展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转让人或受让人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请开发投资总额核验时,应提交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土地二级市场平台依据提交的评估(审计)报告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待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后,转让双方凭开发投资总额核验备案回执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税费政策规定征收。
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及产业主管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新供应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监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通过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秩序监管,转让双方在转让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法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十七条 转让双方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报的转让价格或公开竞价的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公开竞价交易服务,不向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属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的高新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该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楼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转让,按照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或工业区块线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 工业用地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工业地转让要出以下费用: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增值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F. 工业厂房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股权转让分为公司股权转让和个人股权转让,以下分别分析两种股权转让的税费种类。 1、公司转让股权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据此,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转让股权价格公允,与股权投资成本和合理费用之和持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股权转让价不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G. 工业园区内土地转让的问题 A公司在工业园区拥有土地,A公司是在政府经济开发区签订合同立项取得这块土
1,可以,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地还是属于公司的,不是你的。2,看该公司跟工业园区的协议,一般来说,不会收回,只是违反约定,有违约风险。3,要看该公司同园区的协议,要书面,不要口头。4,请律师,有钱买地,应该不差钱请律师处理这样的事务。
H. 工业土地股权转让过户可以吗
工业土地股权转让过户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缴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
2、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