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什么意思
⑴ 什么叫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从而使他们能够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股权激励在国
外成熟资本市场已有近50年历史。1950年代美国的“高管持股计划”把全球带入股权激
励的浪潮中。
全球排名前500位的大型工业企业,几乎都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因此股权激励并不
只是公司高管一厢情愿,也代表了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趋势。
国际通信企业在薪酬决策中普遍采用了股权激励计划,而且参与该计划的员工数量
平均占到全体员工总数的47%以上。其中,诺基亚为60%,摩托罗拉为36%,爱立信为
45%。
⑵ 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由企业员工以股权的形式,使其具有一定的经济权利,作为股东参与企业决策,分担利润、风险并使之长期发展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方式,是一种相对长期的公司发展所必需的制度安排。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分配、股权与资本来源、激励目的、激励方式、激励对象与评价、股权管理等。
股权激励制度旨在通过给予员工一定的股份权益,如分红权力、增值权力、表决权力等,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一种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的机制。让员工成为业主,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优势 股权激励制度作为一种中长期激励制度,具有传统的绩效奖励等激励方法难以实现的效果。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制度,无论是对企业内部员工的激励,还是对外部上下游员工的激励,都可以为企业释放股权核能。具体来说,股权激励的优势如下: (1)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
(2)把老板和员工的利益捆绑起来,整合上下游,风险共担,利益共担,共同发展;
(3)解决股东与高管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带来的问题;
(4)使公司的发展目标成为员工的个人发展目标,促进企业全速发展;
(5)对于一些处于初创阶段的公司,前期现金流压力较大,员工可以通过股权激励来预期未来的收益,从而减少现金流支出。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激励中,创始人需要以成本价出售股权,如果比例安排不当,会威胁到控制权。股权激励的理想状态为: 给予合理公平的公平,有效激励人才; 创始人的控制不受威胁
拓展资料: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只有在适当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对管理者的长期行为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经理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不仅受其内在利益的驱动,而且还受到各种外部机制的影响。经理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和外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是各种外部因素的一部分,其应用需要各种机制和环境的支持,可以概括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综合激励机制以及政府提供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市场选择机制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管理者的素质,并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长期的约束和引导。通过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方法确定的经理很难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难以使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对这类经理人的股权激励是不合理的,不符合股东的利益。职业经理人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将淘汰不合格的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管理者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会考虑自己在经理市场中的价值定位,避免投机、懒惰等行为。在这种环境下,股权激励是经济有效的。
⑶ 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通过持有企业股权的形式,来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一种激励行为,使股权持有者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一、激励员工,提高业绩
实施股权激励使员工拥有公司部分股份(或股权),具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力。股权作为纽带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紧绑在一起,这样大大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后能够积极、自觉地按照实现公司既定目标的要求,为了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努力工作,释放出其人力资本的潜在价值,促使员工大胆创新,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
二、形成企业利益共同体
企业所有者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收益,而员工更关心的是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个人收益。二者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导致双方在企业运营管理中行为方式的不同,往往会发生员工为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行为。实施股权激励的结果是使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趋于一致,有效弱化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形成企业利益的共同体。
三、有助于企业长远发展
股权激励使员工与公司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不仅能使员工在任期内得到适当的奖励,并且部分奖励是在卸任后延期实现的,这就要求员工不仅关心如何在任期内提高业绩,而且还必须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以保证获得自己的延期收人,由此可以进一步弱化员工的短期化行为,更有利于提高企业在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和长远竞争能力。
四、改善员工福利作用,吸引并留住人才
对于效益状况良好且比较稳定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一方面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认同感、凝聚力,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利于形成以“利益共享”为基础的公司文化。另一方面,很多股权激励工具都对激励对象利益的兑现附带有服务期的限制,使其不能轻言“去留”。当员工离开企业或有不利于企业的行为时,将会失去这部分的收益,这就提高了员工离开公司或“犯错误”的成本。因此,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
⑷ 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60104/1710479017.shtml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⑸ 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建立起一套长效激励机制,将公司的业绩与员工个人收益绑定在一起,实现双方共赢。
1、激励员工,提升业绩
2、形成企业利益共同体
3、有助于企业长远发展
4、改善员工福利作用,吸引并留住人才
这关系到公司发展大计,建议要找一家不讲课忽悠、不做模板方案,能够真正帮助企业落地实施的股权咨询公司,才靠谱!
我觉得股权激励要想落地,第一方面,看培训机构是否专业,第二,看企业自己落地的意愿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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