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股权怎么处理
A. 股东虚假出资怎么办
法律分析:股东虚假出资情节严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之一是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 制作假股权转让协议,侵占他人财产该如何定罪
有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C.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股权变更登记的怎么办
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变更登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之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股东。股权的变更需要经过相应程序后才可以进行变更登记。
2、实践中经常出现伪造股东签名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由于工商登记机关只对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故容易出现错误登记的问题。因此当出现该问题时,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登记行为,对于工商机关不予撤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D. 假股权真债权是什么意思
是指借入股的名义进行借款。
股权是指投资主体将其资产投入公司,自己对该公司持有相应的股权,所投入的资本归其投资的公司所有。投资主体享有分红等权利,就其投资额对公司亏损承担责任。债权是民事主体因民事行为而产生的可要求他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为一定民事行为的权利。
所谓的假股权,真债权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指公司或者其实际操作人与他人达成协议,要求他人入股公司,但是并不按公司法的规定享有股权、分红等,而是依据其入股时出资额的多少定期以分红的名义收取利息。
之所以出现假股权,真债权这种现象,是个民事主体依据其自身的实际需要而达成的一种协议。真债权主体认为可对其出借的资产享有收益权,但不承担亏损风险;公司则认为不因他人入股而造成股权稀释,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亦或者是规避费率等(各个主体的意图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
实际上假股权,真债权的协议存在较大的风险。该协议往往仅对协议主体有约束力,而不能约束协议主体之外的人(协议主体之外的人知道该协议并同意的除外),如果该协议与法律规定向矛盾,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E. 执行中发现公司股东虚假转让股权,如何处理
110找警察叔叔
F. 庭审中原告举证被告伪造假股权证法官却当真的了应怎样理解
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确定被告造假股权证并且有新的证据那么就可以申请再审。
实体性再审事由是指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存有重大瑕疵。此类再审事由的设置体现了民事诉讼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G. 虚假转让的股权又被转让如何处理
两次转让均无效,可请求法院裁定确认无效,然后去工商局将原股权转让撤销。
H. 股权转让遭遇瑕疵股权,责任如何承担
现在的股权转让都存在瑕疵,比如好多都没有实缴,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处理好,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完全未出资的瑕疵股权
通常表现为:验资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现金、实物的情况下,为其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骗取营业执照;银行部门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货币出资、出具验资报告、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直接把出资的货币资金从银行的“专用账户”或验资机构的银行账户划回自己的账户,为投入到自己的公司;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股东之间约定,有一股东代替另一股东出资,空股的股东不能实际拥有股东的权利,使许多公司实际上成为一人公司。
(2)出资不适当的瑕疵股权
出资不适当的瑕疵股权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情况。
如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所订价额的情形;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后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替代出资。
I. 购买的股权有瑕疵,怎么办
出资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
1.不适当出资
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如公司成立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给公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代替出资等。
2.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货币、实物等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房屋等作价出资,导致在公司成立后,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等。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