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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报税

发布时间: 2022-07-27 10:40:25

A.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相关税费如何入账!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相关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成本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例如,A企业购入B企业股票以备长期待有,支付购买价格9000000元,另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40000元,A企业取得B企业股权的投资成本为9040000元。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下同),但各种待摊销的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B. 我公司对外投资一家公司,记长期股权投资,现这家公司破产清算了,我公司该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

楼主的问题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三类中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该投资损失为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所以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

税务机关审批权限主要有三项。一是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二是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三是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管理办法》特别提示,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告示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资产损失认定方面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1、企业资产损失应当以账务处理为基础,比如企业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和财务管理的程序已经管理当局作出责任认定和核准处理批示,资产损失已经转入“待处理资产损益”或“营业外支出”。

2、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证据的范围和内容应当具有充分性和相关性。

3、注意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账务转出处理。

4、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5、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6、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管理办法》最后强调指出,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C. 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六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3.“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D. 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根据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
2.税务处理。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投资方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E. 如何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税收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由于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再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历年累计结转下来至处置时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二、税收法规相关的规定
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产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计入
“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投资企业在年度末确认的当年的投资损益,也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与被投资单位一致,无需重复计交所得税,故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但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则税法规定需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对于按税收规定的处置所得则应征税,如果是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对投出资产及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
三、权益法核算时初始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免税,不确认递延
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更是免税,需纳税调减,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如果企业拟长期还有该资产,那么:
1,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分回股息红利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产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总之,只要是长投,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产生的差异,统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F.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核销,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哪张表填,税屋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根据税法、《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G. 长期股权投资分的利润要交税吗

需要缴税,股权投资是一种利润较高的投资手段,因此很多人和企业都比较喜欢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的 方式获取利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股权投资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一定得税金的,这是国家明确规定的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只有在特殊的条件下才可以减少缴纳。
一、长期股权投资交税方式
个人股权转让纳税是现在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经济行为,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往往成为很多股东关心的问题,因为很多股权涉及的金额往往比较大,交易设计不好,会多缴纳很多税。股权属于财产权一种,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税率是20%。
根据国税函【2007】第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股权转让的所得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个人股权转让

纳税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其计算公式为:
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长期股权投资免税政策
长期股权投资怎么交税的问题通过上述的讲解想必大家都已经知道了。由于国家的有关规定,只有较少一部分的股权转让情形可以是使用免税政策,因此大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都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是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的。在必须交税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选择尽快的缴纳相关的税款,以免需要缴纳滞纳金。

H.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长期持有,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并承担相应3.参见上一节税法有关短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的第3、4、5条,这些规定

I. 公司对外投资怎么避税

对外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投出方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以双方协议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以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以其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以双方协议净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2、以存货对外投资。投出方以存货对外投资时,应按协议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以其账面原值贷记“原材料”、“产成品”等账户,以协议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存货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必须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分配投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3、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倘若投出方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对外投资.则应按资产评估后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如果企业以已入账的非专利技术、专利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那么,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贷记“无形资产”账户,按评估价与账面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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