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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改革前如何调整商业模式

发布时间: 2022-08-07 09:33:36

Ⅰ 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容、方式、意义、影响分别是什么

你好,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以前不叫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叫国有股减持,现在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推出。内地沪深两个交易所2.45万亿元市值中,现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亿元,国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达1.62万亿元。如果国有股等获得了流通权,沪深两个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两倍,市场只可能向一个方向前进,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虑到国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获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几倍、十几倍的溢价购得,那流通股股东在国有股减持中所蒙受的损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
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三者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国有股减持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判断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股权分置改革首先是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其次,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
股权分置 资本市场改革的里程碑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其意义甚至不亚于创立中国证券市场。随着试点公司的试点方案陆续推出,随着市场的逐渐认可和接受,表明目前改革的原则、措施和程序是比较稳妥的,改革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有著名的业内人士把股权分置问题形容成悬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有落下来才能化剑为犁,现在这把“锋利之剑”已开始熔化。
方案有望实现双赢
三一重工、清华同方和紫江企业三家试点方案,虽然在具体设计上各有不同,但毫无例外地采用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
三一重工非流通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800万股公司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如果股票部分按照每股16.95元的市价计算,则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流通权对价总价达到了35310万元。按照非流通股东送股之后剩余的16200万股计算,非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每股支付了约2.18元的对价。
紫江企业非流通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7899万股公司股票,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股,以市价每股2.78元计,流通权对价价值约为49759万元,按照非流通股股东送股后剩余的66112.02万股计算,相当于非流通股每股支付了0.75元的对价。
清华同方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转增10股,非流通股东以放弃本次转增权利为对价换取流通权。虽然非流通股东表面上没有付出股票或现金,但由于其在公司占有股权比例的下降,以股权稀释的角度考虑,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支付了价值5.04亿元净资产的股权给流通股东。
按照改革方案,三家公司流通股对应的股东权益均有所增厚。不过,其来源却各有不同:三一重工和紫江企业的流通权对价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而清华同方的流通权对价来源于公积金。
另外,三家公司在方案设计中,还各自采用了一些不同的特色安排,成为方案中的亮点所在。三一重工宣布,公司将在本次股权改革方案通过并实施后,再实行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于其2004年度还有10转增5派1的优厚分配预案,因此持股比例大幅上升的流通股股东因此也就享有更多的利润分配权。
紫江企业的亮点是:非流通股东除了送股外,还作出了两项额外承诺:对紫江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紫江集团承诺,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后的12个月期满后的36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将不超过紫江企业股份总额的10%,这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有所延长;在非流通股的出售价格方面,紫江集团承诺,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后的12个月禁售期满后,在12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2005年4月29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的110%,即3.08元。无疑,这些个性化条款是保荐机构和非流通股股东共同协商的结果,对出售股份股价下限的限制和非流通股分步上市期限的延长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这部分股份流通给市场带来的压力,也反映出大股东对公司长期发展的信心。
有专家认为,总体说来,试点方案尊重了流通股股东的含权预期,可行性强,照这条路走下去,有望实现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双赢局面。
揭开中国证券市场新篇章
随着试点方案的陆续发布,试点工作正有序进行。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基础、最关键的问题,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老大难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改革的复杂性和难度有目共睹。面对困难管理层敢于碰硬,知难而上,表现出非凡的勇气和智慧。可以预见,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具有里程碑式的改革将重写中国的证券市场历史。
股权分置试点方案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一大创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将促进证券市场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其次,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可实现证券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和定价机制,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使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利在长远;第三,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使得改革试点的成功成为可能,这将提高投资者信心,使我国证券市场摆脱目前困境,避免被边缘化,其意义重大。有业内专家表示,“流通股含权”预期的兑现,显而易见地可以大幅降低国内市场估值水平与国际接轨压力的效果。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不是加剧市场结构分化的过程,而是减轻了市场结构调整的压力。
另据一些权威机构测算,目前国内A-H股的估值差大约在30%左右,如果全流通方案平均达到按10:3送股的除权效果,A-H股的实际价差水平可能不再显著。随着中国股票市场走出制度性障碍的阴影,流通股含权预期的实现和实际估值水平的系统性下移,将为市场长期走牛奠定基础。
毋庸讳言,在股权分置的试点过程中无疑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会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市场参与各方要把思想统一到齐心协力促使改革成功这一共同目标上来,为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创造有利的环境氛围。市场参与各方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以大局为重,改革才能成功。
股权分置问题的妥善解决,将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目前试点方案开始为市场所认可,改革开始进入关键阶段。尽管其攻坚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可以类比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欧洲战场的“斯大林格勒战役”和太平洋战场的“中途岛大海战”,尽管距离最后的胜利还有大量的战斗,但是曙光已经初现,转折正在到来。只要参与各方同心协力,坚持不懈,就一定能迎来最后的胜利。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

Ⅱ 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1、改革方案的提出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2、董事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3、征求证券公司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4、申请公司停牌

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5、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6、对改革方案的调整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7、召开相关股东会

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8、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以下简称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9、股东表决

(1)通过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2)不通过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迅速腾达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众多原创相关股东会议。

相关知识: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空间的股权分置改革

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则进行:

(1)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

(2)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

(3)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

(4)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Ⅲ 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财务问题有哪些

股权分置改革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效用函数发生变化,其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模式也随之改变..事实上,对中国股市的发展来说,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以及加快国际化步伐才是其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根据对45家试点公司的股份市值计算,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市值增长了12%,但非流通股股东的市值在支付对价后,股份市值不仅没有损失,反而有所增长。实际上,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份不仅市值提高,而且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股市投资者监督机制的完善,能够发挥更大的效益,从而,可以在新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作为中国股市的一次重大制度变迁,始于2005年5月的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以超乎预期的顺利程度有序展开。然而,支持此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基础并非坚实,在解释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各种问题时,总显得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逻辑的严谨性。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最近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研究”课题报告。课题组提出支持股权分置改革的经济学理论应是“公共利益”。课题组负责人也是主要执笔人的金融所副所长王国刚表示,这一改革不仅涉及到几千万投资者的利益、1300多家上市公司和数万个股东机构的利益、100多家证券公司、5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众多中介机构的利益,而且涉及到众多期待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司利益、商业银行的发展利益、保险资金和社保资金的投资利益等。因此,它是一场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具有很强公共利益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能否有效地处置好这些利益关系,不仅关系着股市的运行稳定,关系到这一改革能否顺利展开,更关系到股市的未来发展和中国金融体系的完善。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稳定”政策

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重大制度调整。4000多亿股的非流通股入市,一旦给股市投资者预期造成严重的冲击,引致股市大幅下跌乃至崩盘,非但这一改革不能继续,更重要的是股市的进一步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有着严重的政策风险。另一方面,在一个不利的时点展开,又有着2001年国有股减持的前车之鉴,政策风险更加严重,因此,将其称为“惊险一搏”不为过。
从半年多的实践来看,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是稳步推进的,迄今为止的顺利程度超乎意料,这与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稳定”原则直接相关。王国刚认为其中三个特点非常明显。
第一,分散决策。与国有股减持相比,此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特点是,将是否批准非流通股股份入市流通的决策权交给了各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变集中决策为分散决策,使得每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通过,虽对其他投资者有影响,但又不至于打破他们的期望和改变他们的投资行为。这种高明的决策方式,有利于保障股市运行的稳定。
分散决策的另一个特点是,通过逐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分散了由上市公司集中进行这一改革可能带来的震动。从5月份起,先是试点,在两批试点结束且股市运行比较平稳的条件下,按照每星期10多家的速度,有节奏地展开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形成保持稳定性所需的一个重要条件———有序性。
第二,大胆创新。将具体的改革措施交给了股市投资者,由此,相关投资者和股市其他参与者群策群力,发挥聪明才智,进行一系列创新。从股份对价到股本权证,从送股送现金进行对价到缩股、承诺最低价和延长锁定期,等等;既体现了创新精神,也开拓了股市新局面。
第三,通力协调。从2005年4月底到10月底的半年时间内,证监会、国资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出台的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文件就多达17项之多,涉及范围从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政策、内容、程序和步骤到各类股份的处置、管理再到有关税收问题、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问题和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问题等,其中一部分政策措施突破已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这些政策措施既体现了中央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决心,也对股市稳定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6月6日后,股市走势创出近六年来的新低,一度跌破千点大关。在此背景下,6月13日至17日,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连续出台5个文件,既表明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取向,又通过减免税收等政策提高投资者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信心。
另一方面,为了支持股权分置改革,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积极配合证监会,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高危证券公司问题,从融资等方面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创办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金和社保资金入市、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等;动用资金上千亿元,有效保障了股市走稳。可以说,股权分置改革以后的半年多时间内,是各家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最好的时期,也是他们对股市支持力度最大的时期。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鉴于非流通股以对价方式将一部分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其中涉及到国有股的对价,因此,有人强调由国有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并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如何看待“国有资产流失”?王国刚从五个方面论证。
第一,从职能来看,国有资产是否属于国家由于维护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稳定(或公共利益)所需要的资产范畴?如果不是,国有资产的最基本职能应当是什么?如果是,那么,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为了维护股市稳定或者为了避免因股市暴跌给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大的负面影响,为什么不应使用国有资产?因此,是否国有资产流失,首先需要弄清楚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某个人,而不是只要触动国有资产的使用就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
第二,从受益群体看,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中,受益群体是由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构成。与治理环境污染等单一事件相比,这些股市投资者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资产上以及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影响都并不低,那么,为何在解决这些事件中可以运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在解决股权分置改革引致的股市投资者群体利益损失中就不能运用国有资产呢?
第三,从逻辑关系看,通过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将一部分可能的利益让渡给流通股股东,其中,既有国有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也有非国有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如果说国有股股东让渡股份引致国有资产流失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那么,非国有股股东让渡股份是否属合理合法范畴?假定非国有股股东让渡股份是合理合法的,那么,为什么它是成立的,而国有股股东的让渡行为却是不成立的?假定非国有股股东让渡股份也是不合理合法的,那么,为什么只提“国有资产流失”,不提“非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从国有股减持到股权分置改革,各层面对股市走势担忧甚多,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在15年的股市发展中,投资者为国企上市公司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国企上市公司视募股资金为无偿资金,任意损耗,不仅造成资金巨额浪费,而且对投资者的回报少得可怜。且不说所有的上市公司,哪怕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达到招股时的预期盈利水平,也许就不存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由此来看,“对价”与其说是“国有资产流失”,不如说是对已流失的非国有资产的补偿。
第五,从效果看,通过对价,7个多月来,股市走势大致平稳,同时,非流通股股东虽支付了对价股份和现金,但实际上并无实质性损失。
股权分置改革是一个“开弓没有回头箭”的政策举措,尽管2005年的开篇比较顺利,但更为艰巨的还是2006年的收官。在棋局对弈中,收官不慎引致的前功尽弃现象绝非个别。在2006年,股市扩容依然压力巨大,扩容规模将达到600亿股左右。王国刚形容说“是一个如履薄冰的过程”,他提出需要重视下述几个要点:
第一,坚持稳定股市的政策。在稳定中求发展,应是2006年股市发展的基本政策取向。稳定并不意味着股指和股价没有波动,有上有下的波动是正常的,也是必然的,但大起大落的波动,既不利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也不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更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
第二,积极开拓资金入市的新渠道和新机制。不论按照市盈率计算还是按照市净率计算,中国股市都已达到10多年历史来最具投资价值的时期,由此,不仅要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包括银行系投资基金),扩大保险基金、社保基金和QFII等入市的资金量,而且应在落实新《证券法》的过程中,大胆创新,鼓励其他合法资金入市。
第三,加快发展公司债券。可以考虑一方面先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开始,由此,既减轻由于股本再融资给股市带来的扩容压力,又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使用资金的守信意识和守信机制;另一方面,准许创新类和合规类证券公司发行中长期公司债券,支持证券公司之间的整合,提高证券公司的运作能力。
第四,适当调整交易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应当考虑将目前的T+1交割方式调整为T+0交割方式,由此,提高入市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由流通股扩容与入市资金不足所形成的矛盾。毋庸讳言,T+0的效应是短期的,但它对于缓解股市的暂时压力有着积极效应。另外,应调整股市交易的佣金收取方式,变按照交易额收取高限佣金为按照交易笔数收取低限佣金,由此,鼓励机构投资者和大额投资者的交易行为,逐步减少小额(甚至超小额)的交易现象普遍发生,推进股市投资者的结构调整,同时,促进证券经纪商的服务质量提高。
第五,适时推出股指期货交易。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股指期货的设立条件也日臻成熟,由此,顺势推出股指期货有利于促进投资者的预期形成和股市走稳。
第六,积极出台股权激励机制。它是一项既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又有利于股市发展的重要机制。出台股权激励机制,应既重视激励效应,又重视约束效应,还要防范由此可能引致的各种风险。
10多年来,中国股市发生的诸如IPO的行政定价、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证券公司违规理财、庄家操纵股价等现象,都与股权分置缺乏直接关联,但却是计划经济体制继续发挥作用的产物。股权分置改革是股市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它不可能解决股市发展中的根本问题,因此,不能将股权分置改革看做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以为只要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了,中国股市运行和发展中根本问题就解决了。

Ⅳ 股权如何调整

现行《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87条规定,重整程序中可调整出资人权益,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调整“公平、公正”的,可以裁定予以批准。若股权已出质,调整股权势必影响到质权人的权利。当前在处理已出质股权调整问题时,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倾向于以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为原则。质权人不予配合时,整个重整计划的执行往往由此陷入尴尬境地。

有人认为,股权质权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权上设定的负担。重整程序中,股权质权人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出资人,包含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的重整计划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股权质权解除或消灭后,方可调整债权人企业的股权,前一项法律事实是后一项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依照《物权法》,股东转让其已出质股权,必须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应予赔偿,亦为此理。《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程序中调整出资人权益,若不符合出资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质权人对股权享有质权请求权,其利益应依物权法受到保护,才符合企业破产法中“公平、公正”要求之本义。因此在重整中涉及调整出资人权益的,应先期或同时按调整出资人权益的规则调整股权质权,质权人对股权质权调整方案拥有表决权,质权人反对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依“公平、公正”审查予以批准。

笔者认为,现行《企业破产法》未为股权质权人设置相关表决和审查程序,若在司法实践中增设此等程序,与股权调整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协调,不符合调整股权即隐含实现股权质权这一法律事实及消灭股权质权这一法律后果,也有悖法治原则。

解决调整重整企业已出质股权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重整程序中股权调整与股权质权变动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将股权法定调整与意定转让予以区分。在价值取向上,前者突出程序公正与效率,后者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已出质股权协议转让时,为防止出质人和股权受让人串通,故要求转让前应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以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股权调整与属于法定调整,重整程序中多方利益相互制衡,为此又设置了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符合程序公正、效率优先原则,足以保护质权人的利益,质权人并无介入的必要。

其次应将股权调整与实现股权质权统一起来。重整程序中的股权调整,具有强制执行程序的属性。附于股权上的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因股权被执行(调整)而同时得到实现并因此消灭;股权调整所得,应优先清偿质权人。即便股权调整对价为零、质权人不予接受,也不影响消灭股权质权这一法律后果的发生。质权人因股权价值严重贬损而遭受不当损失,不是重整程序中对股权所作调整所致,法律另外设有救济途径,不宜在重整程序中处理。

笔者建议,重整受理法院在制订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前,可召开听证会以听取各方包括质权人的意见,为质权人反映诉求搭建平台。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时,一并明确出资人权益调整、股权质权因此得到实现而发生变动等事项,以便于有关部门办理股权质权注销和股权变更等相关登记手续,确保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顺利执行。

Ⅳ 要如何调整商业模式,才能在新三板上市

新三板为挂牌,并非上市。需要挂牌的话最好联系券商投行部门咨询。现在新三板主动摘牌的企业每个月都有上百家,建议先了解下挂牌是否能解决企业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Ⅵ 如何构建投资公司的商业模式

创投的基本商业模式,是低买高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然后与基金投资人拆帐。但是未上市公司有很多种,一个创投必须要专注在某个领域,来提升成功的机率,而他旗下管理的每一支基金,可能也会有不同的定位,这是”公司”和”基金”不一定画上等号的其中一个原因。
基金管理公司的 市场定位 ,大多跟合伙的经理人,他 们的背景和专长有关,通常他们选择投资的产业,多半也是他们先前工作的领域,或是在产业结构上有很大的共通性的。由于对产业的熟悉,他们对未来的发展也比较能够掌握,所以可以因此定下一些投资的策略,例如:现在网路的投资人会看好Social App但可能不会投资做Webmail网站。
而 个别基金的产业定位 ,通常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长中,再细分的某几项。例如:美国最富盛名的创投Kliener Perkins 就设立了一个专门投资iPhone App的 iFund 。
除此之外,每支基金也会有规模,投资周期,标的物周期等属性和设定,这也是基金和公司很大不同的地方。
基金规模 指的是基金的总管理资产(Asset Under Management),也就是当初募得的金额—以KP的iFund为例,他的规模是一亿美金($100mm)。一个基金的规模往往对基金可以投的案件有很大的影响,通常一支创投基金会希望分散在20-30家公司上,以每家2-3轮的增资估算,每一轮投资的金额需占基金的1-3%左右,再小的案件可能就不敷管理成本,无法考虑。再以iFund为例,如果一个公司只需募款美金5万(0.05%),那很有可能就会不对KP的盘,要等到下一轮需要更多资金的时候再谈。(台湾的基金通常可以回收再利用,也就是已退场的资本,在到期前可以再拿去投资,这点和美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台湾的基金的”有效规模”往往是资产的两三倍以上。)
基金的投资周期 简单的说就是基金的年纪。如同上一篇所说,台湾的创投基金多半是7年期,也就是说7年之后必须要退场,把现金还给股东。所以当一个基金已经到了4-5岁,剩下2-3年的时间,那大概就不会考虑投资尚未有产品的超早期(super early stage)新创公司,因为有可能会来不及出场。(台湾基金很多有延展1-3年的条款,不过在这边为了单纯起见,先假设这样的条款不存在。)
基金的标的物周期 则是当初募款的时候设定的投资条件,要投资早期(early-stage)新创公司,或是后期(later-stage)新创公司。早期新创公司通常需要的资金较少,退场时取的得报酬率较高,但退场的时程也较久。相对的,后期公司需要的资金量大,退场的报酬率较低,但通常有比较明确的退场期望。所以在近年市场热钱过剩,但退场机制不明确的大环境下,许多创投都转移到后期去经营,例如:普讯最近 投资即将挂牌的兴中 ,就是很好的例子。这样的投资策略可以一次布署较多的资金,而退场机率也比较容易预估。但相对的,创投在早期新创公司的投资的活动相对就少了很多。(市场上还有一些基金是平衡式(balanced stage),但是还是以简化为由暂时略过。)
而综合以上的设定,就变成了创投在做每个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到的条件,也就是英文说的“book” (规则书),如果一个新创公司符合一个基金的需求,就叫做“fit the book。” 所以创投在投资的时候,除了要看到新创公司的潜力,也必须考量自己本身的策略和定位。这就是创投的商业模式,也解释了为什么很多时候创投虽然喜欢一个团队,但不一定可以投资他们的公司的原因。

Ⅶ 如何股权分配,股权激励,股权众筹融资,股权结合商业模式顶层设计

是通过向公众募集获得的股权众筹的定义:将公司的股权作为标的,向公众分派出去,以此来获得资金,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补充:这类融资模式未来会纳入证监会监管,目前的市场情况为只要大众接受,签订对应的股权投资协议并按协议支付费用,即生效。股权众筹的风险大于实物众筹。

Ⅷ 股权分配不公,如何调整股权

创业企业的三大关键要素:人力(团队)、资金、资源,相对应的三股分别称之为人力股、资金股、资源股,这三种股必须弄清楚,才知道如何设计或调整公司的整体股权架构。

3.资源股

资源股的评估规则是按约定兑现了多少内容,兑现多少股权;资源再多,没兑现,对公司没有产生实际价值,资源是没什么任何实际意义。资源股是许多创业公司没有明确列出,却事实上大量存在的一个类别。

不可否认,一部分创业公司的资源股名符其实,为创业公司的成长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支持与帮助。然而,有些创业公司,资源股却成为说不出的痛,自认倒霉,“就算交了学费”。不可忽视的事实是,资源股成为社会上忽悠大师,拿着股权,却没实际贡献。

作者:Carina ,纽交所上市金融集团创业教育负责人,英国托尼博赞思维导图认证管理师,罗辑思维得到脑图签约作者。微信公众号:本来时间(jiuyaoruci)

Ⅸ 推动股权多元化改革怎么做

涉及国企政治层面自行网络国务院相关法规。自营企业则应该视市场发展和竞争需要,以及融资方式来定,若正常经营,由老板独资也没有问题。如果有对外融资的情况,应该视融资模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需要掌控股权的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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