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代表制度是什么意思
⑴ 请问国家股是什么意思
你好,国家股,是指以国有资产向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交易,只能通过与机构签订转让协议完成大宗股权转移。
【构成】
从资金来源看,主要包括三部分:
1.国有企业由国家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国拨流动资金和各种专用拨款;
2.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原有行政性公司的资金所形成的企业固定资产。
【作用】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份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份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了国有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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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释“国有股权代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高素质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中方推荐的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是指代表中方国有股权、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依法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中方高级经营者,是指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由代表中方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向合资企业推荐、合资企业董事会依法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者(不包括不是中方推荐、直接由合资企业董事会聘用的高级经营者)。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对于维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合资企业的运行质量,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近年来,随着中外合资企业的不断发展,各地对做好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从总体上看,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是,在部分人员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合资企业发展的要求;有的不熟悉国际通行规则,不会与外方协作共事;有的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没有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有的甚至不惜以损害中方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谋取个人私利,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认真解决。
(3)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重在提高素质和强化激励与约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合资企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选拔、委派和推荐、培训、考核、管理、监督等办法,逐步实现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选派、推荐工作
(4)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金融、外贸、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应具有较强的经营决策、资本运营能力;高级经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善于与外方协作共事;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
(5)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选派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或推荐中方高级经营者,由中方投资主体提出建议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经全面考察后决定委派或推荐人员,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依法向合资企业委派或推荐。
(6)选拔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要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拓宽选拔的视野和渠道,尽可能采用企业内部竞聘或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人才。积极探索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进行素质测评和资质认定的具体办法,逐步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7)推行委托责任书制度。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在委派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推荐高级经营者时,要分别与其签订委托责任书。明确被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及任职的目标要求、责任和权利,以及严重违约、损害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利益应承担的法律与经济责任,必要时应经过司法公证。本《意见》下发前已经签订责任书的要根据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没有签订的必须进行补签。
(8)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任期制。任期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确定,期满后经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继续委派或推荐可以连任。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在同一企业连任一般不要超过两个任期。要促进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合资企业之间、合资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合理交流。
三、切实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培训
(9)根据《“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的要求,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制定符合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特点的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必要的培训教材。各级经贸委要切实抓好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10)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资格培训证书制度。拟任职人员实行岗前脱产培训,培训结束后,由授权的机构组织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培训证书。今后,新任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在“十五”期间,对未取得资格培训证书的在职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应抓紧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资格培训证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取得证书的,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11)健全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职培训制度。采取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培训教育。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每个任期内,都要进行必需的脱产培训,并将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奖惩和任用的依据。
(12)充实和完善培训内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会计法规与财务管理基本知识,企业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国际投融资、企业国际化经营等知识,以及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职责、权利、义务等。要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四、强化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
(13)明确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中方国有股权代表首先要对中方国有投资主体负责,认真贯彻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保证中方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同时要对合资企业负责,保障合资企业的正常运行、健康发展。中方高级经营者要对合资企业董事会负责,按照合资企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合资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搞好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对推荐单位负责,防止损害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14)根据合资企业的特点规范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其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中方国有股权代表的报酬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其承担的责任大小和工作成效确定并发放。中方高级经营者的名义工资由合资双方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由合资企业支付;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可根据高级经营者的经营业绩、风险责任和投资主体的收益情况确定其实际工资水平。要逐步建立健全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制度。
(15)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在合资企业召开董事会议之前须将会议议题及时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听取意见。在合资企业董事会决策中,中方国有股权代表要准确、完整地贯彻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高级经营者要定期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无论是中方国有股权代表还是高级经营者,遇有重要问题,都要及时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报告。
(16)强化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监督。合资企业中方董事长、总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发生撤换、调离、辞职、解聘的,经征得合资企业董事会同意后,要依法进行离任审计。要重视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投诉举报,对于投诉举报的问题认真进行查证处理。充分发挥合资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企业员工的监督作用。
五、完善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
(17)根据委托责任书的约定,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合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在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任期将要结束时进行。考核时由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写出书面述职报告。中方国有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了解核实考核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经营业绩。
(18)探索建立科学的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主要考核其参加合资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维护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投资收益等情况。对高级经营者主要考核合资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技术进步以及维护投资各方权益等情况。
(19)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要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并按优秀、称职、不称职分出不同档次,建立业绩档案。要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使之成为奖罚、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给合资企业或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经考核确认为不称职的,应依法予以撤换;对以损害中方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利益的,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经查证核实后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加强宏观指导,明确管理责任
(20)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组织、经贸、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督促检查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整体建设中来,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各级经贸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抓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素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监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东权益行使情况,与有关部门一道制定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分配、奖励政策。
(21)坚持谁投资、谁委派(推荐)、谁管理的原则,投资主体要切实负起加强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同时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并注意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通过完善管理来留住和吸纳人才。合资企业较多的,可建立董事局等管理机构,专门负责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委派(推荐)和管理工作。
(22)各地接此《意见》后,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办法。要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加强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的方法,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3)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包括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高级经营者(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⑶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第六条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第八条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建设立两种不同情况。
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价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二、新建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九条按本《办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十条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评估确认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权要按本《办法》确定的国有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
⑷ 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有什么区别
国家股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其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与国有法人股的区别主要有:
(1)持股单位不同。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国有法人股的持股单位为向公司投资的国有法人单位。
(2)股权管理方式不同。①对两者的股利收入的管理不同。国家股的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收取并依法使用。②对两者股权转让的管理不同。与国有法人股票转让相比,政府对国家股的转让审批更为严格。
⑸ 国有股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
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企业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⑺ 国有股代表必须是董事会成员吗
不一定。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时候,国有独资公司设有董事会,不设执行董事,设立经理。那么,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经理。经理就不一定是董事会成员了。
董事会成员不一定由股东组成,即公司董事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但公司职工代表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董事不当然是公司的股东
在含有国有股份的混合制企业中,国家需要派出国有股权代表进驻混合制企业,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担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本文从国有股权代表的不同维度进行了立体地综述,对国有股权代表这一群体的充分理解,对提高国有股权代表选派的有效性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混合制企业 国有资产 国有股权代表
当今,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逐步淡出历史的舞台,国有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形式形成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这三大类国家投资企业(即混合制企业)正扮演着主力军的角色。因而,国家无疑需要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到混合制企业当中,承担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重任。对国有股权代表内涵的解读是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前提,同时,进一步了解国有股权代表的任职资格、在所驻派公司中的角色定位以及一般性的选拔任用方式,将对国有股权代表的派出起到指导作用。
一、国有股权代表的内涵
国有股权是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的表现形态[2]。对于国有股权代表的内涵,学者们的解读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除了第一位研究者的定义略微简单外,其他学者对国有股权代表内涵的解读并无本质上的差异,他们的共同点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都表达了国有股权代表是国有股权人格化的“自然人”;其次,都体现了国有股权代表是维系国有出资人和国家投资企业的纽带;最后,都指出了国有股权代表通过在国家投资企业中担任相应职务(董事、监事等)来发挥其国有资产的“维护者”和“代言人”的角色作用,并承担起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个人责任。
二、国有股权代表的任职资格
国有股权代表责任重大,因此在选拔国有股权代表时必须要严格遵循一定的任职资格。笔者一方面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股权代表任职资格方面的规定,主要涉及的三大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6];另一方面通过文献及专著阅读进行相应补充。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文件资料对任职主体的称呼,除了用“国有股权代表”外,还使用国有股权代表在所投资企业中具体担任的职务名称、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经营者等,对此,本处不作严格区分(下同)。
纵览表2可知,这三部法律法规对国有股权代表特殊的任职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对身体素质的要求,以及慎重考虑或者不考虑受过纪律处分乃至刑法的人员的重新任用,侧重于解答什么样的人“不能够”担任国有股权代表,只有《国资法》第二十三条正面提出了国有股权代表应具备的、简单的知识要求和素质要求,即回答了什么样的人“能够”担任国有股权代表的问题。
⑻ 什么是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你好,按投资主体来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同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如截止1999年6月30日,沪市伊利股份(600887)国家持股3302.87万股,即指国有股。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同上,沪市伊利股份(600887)境内法人持股3374.84万股,即指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我国投资者通过4000多万股东账户在股票市场买卖的股票都是社会公众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单个自然人持股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5%。
我国国有股和法入股目前还不能上市交易。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要转让股权,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移。
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平均超过70%,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收购方需要从原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手中协议受让大宗股权。近年来。随着兼并收购人壳、借壳等资产重组活动的展开,国有股利法人股的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例如,1995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协议受让“沈阳金杯”5亿股国家股,使其控股比例达到51%,沈阳金杯由此改名为一汽金杯,纳入一汽集团旗下。
除少量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及转配股上市流通受一定限制外.绝大部分的社会公众股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