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所在什么行政区域
『壹』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第八条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营运资金、专业人员;
(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运营机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间的,不得担任运营机构的负责人。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第二章证券发行与转让第十条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三)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不得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第十三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 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贰』 区域股权市场怎么样
这可能是一个不同的人有着不同回答的问题。
2016年,区域性股权市场这一概念正式写进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大纲之中,这意味着未来所有证券业从业者都必须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充分了解。作为参与这一篇章内容撰写的成员,我们也曾经感到非常的困惑,因为从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上来说,这是一个很新的概念,我们所有人的认知都将会影响这个市场的未来。
所以区域性股权市场到底是什么?
文 | 新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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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是无形的,但交易所是有形的。有形的交易所是无形市场的具象化。
要理解区域性股权市场,必须先了解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最简单明确的理解,就是资本的供需双方的平衡。有钱的出钱,要钱的拿钱,交换的东西就是资本标的,主要就是股权(企业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债权(收益权)。资本市场中交易的常规操作就是股权的增发、转让和债权的发行、转让。
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也进一步的明确,股权、债权的交易伴随着证券化的形式予以标准化。股权对应股票、债权对应债券,资产证券化带来交易的规范和方便,也成为资本市场助推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中国目前的有明确法律地位的,受到监管的资本市场结构主要是分为三层。
第一是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今年即将登场的科创板所组成的IPO市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上市。IPO市场是在交易所内(上交所和深交所)进行,采取的是“大公募”形式,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面向公众进行,有着严格的市场规则。
第二层是新三板市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中心进行,采取的是“小公募”形式,新三板同样有着较为严格的市场规则,对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和持续督导有着比较高的要求。
第三层就是我们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场所是各地区的股权交易中心,是由证监会监管,各地区“省办、省管”,针对各地区未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的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采取的是“私募”形式。
区域性市场对挂牌要求和信批要求相对没有那么高,但核心业务与上市保持一贯(股权的发行转让、可转债的发行转让)。它所服务的对象是对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人和发展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
这是大的格局和方向,也可以理解为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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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中小企业的发展层次与上市公司有着很大的差距,所以区域性市场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资本市场也有比较大的不同。
所以,官方给出了区域性市场的四个定位。
第一,企业培育规范的园地
中小企业在这个市场进行规范和培育,对股权结构、治理水平、战略发展、财务、法律做好充足的准备,逐步学习和适应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为未来进入更高层次的市场做好准备。
第二,企业融资的平台
区域性市场已经向我们展示出了其越发强大的融资能力,2018年全年,区域性股权市场一共为企业实现融资近2000亿,三倍于新三板市场。一方面是区域性市场开始吸引大量的专业投资机构关注,另一方面是基于其更加灵活的融资机制。
第三,政策扶持的通道
区域性市场大量聚集本地有竞争力的企业,也使得其成为政府产业扶持的标的池。通过这个市场,政府可以更快更有效的进行政策扶持。比如股权融资奖励、债权的贴息以及挂牌费用的奖励等等。
第四,企业服务的延伸
区域性市场上还有着一批专业的服务机构包括小微券商、精品投行、会所、律所以及各类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的全周期服务,在这个市场中服务标准更加规范,收费也更加透明。
通过近10年的摸索,区域性市场在市场理论、国外经验和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已经走出了一条有特色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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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那我们可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给出这样的理解。
四板市场是信息流通的节点
要钱的找不到有钱的,资本市场的首要核心就是尽可能消除信息的不对称。
区域性股权市场最大的特点是让过往发散式的信息传播有了汇聚点,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中小微企业私募市场的信息节点。
各路交易信息向涓涓细流从各个方向汇聚到这里。全国十万家挂牌企业的股权信息在这个市场披露展示,全国的投资人的目光在这里游走。诉求,价格、行情、咨讯在这里充分交流。
信息的交汇使得交易的达成变得轻松和简单。
四板市场是交易要素的汇聚
交易的要素包括了买方、卖方、资金、标的、诉求和规则。
资金方面,偏好风险的资金已经开始瞩目这个市场,数十万合格投资人在这里寻找着优质的企业标的。
标的方面,十万家真实的、经过审核的,达到一定门槛和标准的企业经过培育、规范以及信息披露组成了国内最具活力的标的池。
规则和诉求上,四板市场为中小微企业量身设计的交易结构和交易方式,在确保了合法合规的同时也为私募交易创造了有利的保证。
要素的汇聚是交易的必备基础。
四板市场是无形私募市场的具象收敛
中国的私募市场非常庞大,而且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在持续增长。
依靠交易双方自行接洽的交易模式越来越不适合目前的交易环境,而单纯利用中介的模式也在受到挑战。
我们举个不是很恰当的例子,如果说早期的私募融资是企业在路边摆摊卖鸡蛋,往来的路人就像是投资人,走过错过。而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就是一个有着一定要求和标准的大型超市,对于交易双方都有更有利的保护,促进交易的进行。
所以,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未来私募市场的具象和收敛。越来越多的私募交易会汇聚到这个平台发生,汇聚的力量越大,平台也会更具价值,交易也会越发活跃,监督和管理也会越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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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凝视市场,市场同样在凝视着你。
我们一直敬畏市场的力量,对于这个“新生”的市场而言,政策和监管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更多的需要所有市场参与者一起建设。
市场的参与者也是市场的一部分,所以某种程度上来说,你认为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市场,那四板就会变成一个什么样的市场。
『叁』 什么是区域股权市场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简称“区域性市场”)又称区域股权市场、第四板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肆』 什么是股市4板市场
1、“四板市场”就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场外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金融资源聚集的综合性平台。
2、资本市场分为四个板:主板和中小板是一板;创业板是二板;全国性场外市场是三板,俗称“新三板”;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属于四板,处于我国资本市场金字塔的塔底,是基础性市场。不少企业表示,在四板上挂牌只是第一步,是为今后在主板、创业板挂牌打好基础。四板和新三板都是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市场相比,区域性场外市场受到两个因素的限制:一是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二是交易方式不能采取撮合交易,目前只能协议交易。
『伍』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位有()特点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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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什么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6)区域性股权市场所在什么行政区域扩展阅读:
在资本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者与融资者都有不同的规模大小与主体特征,存在着对资本市场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投资者与融资者对投融资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决定了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此外,由于经济生活中存在强劲的内在投融资需求,这就极易产生非法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能够对不同风险特征的筹资者和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进行分层分类管理,以满足不同性质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金融需求,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效率与风险控制能力。
『柒』 新四板和新三板有什么关系,挂牌后可以发行原始股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而“新四板”是为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敲钟+资本教育与服务的品牌。从定义上看新四板和新三板可以说是没有直接关系。
新四板挂牌企业的融资方式是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不对公众发行。区域性股权市场(名称一般为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主要服务于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证券市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证券,私募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不是到证券交易所“上市”。如发现有人公开销售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股票或债券,请不要购买,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捌』 新四板,整合加速”转板”还会远吗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办公厅于2017年1月20日印发了《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对于办理新四板业务的进行规范指导。
我国数量众多,层次差别也较大,不同发展阶段的都有融资需求,如何满足中小微融资需求一直是个难题。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的私募股权市场,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门槛相对较低、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为最广大的中小微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的资本市场服务,有利于拓宽中小微直接融资渠道,推动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
长期以来,资本市场的发展重心在公开市场,而作为私募性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却基础薄弱,需要尽快补上这个“短板”。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作用,弥补现有公开市场的不足,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形成错位发展、有序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结合以上三段话,针对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新四板定位比较清楚,就是为广大不具备上新三板或主板的进入资本市场,而对于符合新三板要求的四板挂牌加速转板创造了利好条件。
『玖』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和从事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授权本市监督管理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关重大事项,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风险自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条本市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实施金融发展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鼓励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第九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授权、备案等手续。
国家规定须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颁发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授权或者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有适合经营要求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真实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经营信息等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
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提供信息、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小额、分散原则,遵守国家关于贷款额度、利率限制的规定,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活动。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以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为导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第十六条区域性股权市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应当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采用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拾』 我国资本市场包括
我国目前,按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标的分可以有五大类型。
一、证券类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从上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我国的证券类交易所已经构成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部分。
场内市场有:主板(含中小板),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俗称二板),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场外市场: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主要由银行间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券商柜台市场、等几个部分构成。
中国银行间市场由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组成,参与交易的成员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俗称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连续标准交易,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被定位于为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共有36家区域股权市场。是我国股权市场的主体之一,亦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二、股权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股权市场包括一级股权市场、私募股权市场、企业股权市场、区域股权市场等。
1.一级市场,是企业进行股票发行的,以企业,券商、和申购股票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为主要参与对象的市场。这个市场是直接由企业将股份抛进市场的途径,所以又可以称为批发市场。
2.一级半市场,顾名思义,介于一级发行市场与二级交易市场之间。民间买卖交易还没有上市的股票,以及股权证或上市公司尚未交易的内部职工股。一级半市场是股份公司已经成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但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在此阶段该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的场所。
一级半市场是个无形市场,投资者之间可在任意场地自由转让股份,股票存放在合法证券托管机构集中托管,股东转让股份以及投资者购买股票都通过证券托管机构办理交割、过户手续。在一级半市场上的股份主要是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
3.企业股权转让市场,指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和外部协议转让其股份;上市公司市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也可以依照法律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4.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包括设立的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由证监会批准的股权交易市场。
三、债券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了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
交易所市场是债券交易的场内市场,市场参与者既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属于批发和零售混合型的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债券场外市场的主体,参与者限定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属于场外批发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参与者限定为个人投资者,属于场外零售市场。
1.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
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非金融企业或公司等。
我国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债券市场,投资主体包括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等特殊机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含社保基金)、非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我国的债券市场基本实现了债券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集中化的管理,相应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应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对应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国债柜台市场实行二级托管制度,一级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二级托管在商业银行。
我国的债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对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可以分为债券发行监管、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清算结算和托管监管、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以及评级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管等。
2.监管体系
发改委监管: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项目收益债券、四大专项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可续期债券、创投企业债券及“债贷结合”等创新品种。在企业债项下还推出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等16个专项债。
证监会监管: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
人民银行监管:金融债。
财政部发行监管:国债、地方政府债、地方专项债。
全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
上海、深圳交易所:私募债。
四、基金市场体系
基金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资本形成,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基金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个板块。
1.公募基金市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2月3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28家,其中,中外合资公司44家,内资公司84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共1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14.20万亿元,再次突破14万亿元 。2019年2月底,公募基金规模首次突破14万亿元达14.29万亿元。
2.私募基金市场:
自2013年6月起,《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畴。2014年3月,《新国九条》颁布,规定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自主发行基金。这份规定的出台表明政府将大力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私募基金也越来越被大家所认可。
证监会:截至2019年11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8.1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3.74万亿元,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完成注册的全职员工17.57万人(其中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14.06万人)。
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国家鼓励创新创业,股权创投私募规模高歌猛进,达到了7.35万亿,占私募总规模的61%左右,有力地支撑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五、产权市场体系
广义的讲,凡是交易企业及其他机构产权的市场都是产权交易市场。我国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流转的权益类产品,另一类是实物及大宗商品。具体有:
1.经营性国有集体企业物权(行政事业 单位产权不允许转让,只可以改制)、知识产权;
2.行政事业单位物权、股 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买卖和授权使用等;
3.金融类企业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
4.其他各类性质企业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
5.政府特许经营权、采矿权等政府公共资源;
6.林业产权;
7.环境产权;
8.文化产权;
9.不良资产;
10.农村土地经营权等。
以上众多产权交易品种的广泛交易,构成了我国多层次多样化的产权交易市场。
从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来看,从20世纪80年代兴起,历经几次限制、关停和规范发展,目前全国各地由各级政府批准建立的产权交易所有220多家,其中包括政府背景的30个省级产权交易所。其他多为省以下各级政府建立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最近几年,各地又组建了一批专业交易市场,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林权交易中心以及金融产权、环境产权、文化产权等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