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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股权如何评估

发布时间: 2022-08-12 09:38:02

① 法院拍卖股权的价格评估方法

法律分析:1、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2、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3、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② 股权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股权的执行程序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二)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三)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四)协商、评估。(五)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六)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 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得股权执行必须对股权进行评估么

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可见 如果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可以不经过评估程序。
法院拍卖被执行的股权时,要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拓展资料:企业股权怎么评估?
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
1. 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是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获利能力和折现率来评估价值的;
2. 现行市价法是用市场参考价来评定重估价值的;
3. 重置成本法是根据该项资产重置成本减去重置成本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各项功能变化重新评定估值,或根据资产的使用年限来重新评定;
4. 清算价格法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变现的价值评定;股权转让价格应该以该股权的市场价值作为其准。
股权具有哪些特点?
1. 第一,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
2. 第二,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
3. 第三,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我国通说认为股权包括公益权和自益权两项权能,股东的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股权转让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
4. 第四,股权具有可分割性。股东在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可以全部转让,也可部分转让。在股东部分转让股权时,原有的股东与新加入的股东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5. 第五,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只是在转让对象上受其他股东意思限制而已,并非不可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对有特殊身份的股东,对其持股时间有一定限制,它也是可转让的。

④ 企业股权怎么评估

法律分析: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1、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是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获利能力和折现率来评估价值的;2、现行市价法是用市场参考价来评定重估价值的;3、重置成本法是根据该项资产重置成本减去重置成本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各项功能变化重新评定估值,或根据资产的使用年限来重新评定;4、清算价格法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变现的价值评定;股权转让价格应该以该股权的市场价值作为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第二条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第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价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

被执行人认为冻结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额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第六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第七条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八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股权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即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股息、红利等收益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要求股权所在公司支付该收益。第十条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一条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第十二条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起拍价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预交的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⑥ 如何评估股权的价值

股权的价值评估主要是通过资产价值评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和期权价值评估法等四种来进行评估。
一、股权定义

1、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2、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
3、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
4、按照企业股权持有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一般可以将企业的股东分为: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三类。
5、控制性股东将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能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非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被持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二、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
(一)股权价值的评估概述
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评估,是对企业整体经济价值进行判断、估计的过程,主要是服从或服务于企业的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以企业兼并、收购、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合并、分设、股票发行、联营等经济交易行为的出现和增多,企业价值评估的应用空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企业价值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目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资产价值评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和期权价值评估法等四种。
(二)资产价值评估法
资产价值评估法是利用企业现存的财务报表记录,对企业资产进行分项评估,然后加总的一种静态评估方式,主要有账面价值法和重置成本法。
1、账面价值法
(1)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的价值或净值,主要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加企业的经营利润构成,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
(2)但这仅对于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计量,无法反映企业的赢利能力、成长能力和行业特点。
(3)为弥补这种缺陷,在实践中往往采用调整系数,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变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1+调整系数)。
2、重置成本法
(1)重置成本足指并购企业自己,重新构建一个与目标企业完全相同的企业,需要花费的成本。当然,必须要考虑到现存企业的设备贬值情况。
(2)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企业资产目前市场全新的价格-有形折旧额-无形折旧额。
(3)以上两种方法都以企业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对企业价值的评估,最重要的特点是采用了将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分别股价,再相加综合的思路,实际操作简单一行。其最致命的缺点在于将一个企业有机体割裂开来:企业不是土地、生产设备等各种生产资料的简单累加,企业价值应该是企业整体素质的体现。
(4)将某项资产脱离整体单独进行评估,其成本价格将和它所给整体带来的边际收益相差甚远。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企业创造未来收益的能力相关性极小。因此,其评估结果实际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价值,充其量只能作为价值参照,提供评估价值的底线。
3、现金流量贴现法
现金流量贴现法又称拉巴鲍特模型法,是在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的情况下,将发生在不同时点的现金流量按既定的贴现率统一折算为现值再加总求得目标企业价值的方法。
4、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基于类似资产应该具有类似价格的理论推断,其理论依是“替代原则”。市场法实质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参照企业,在分析、比较两者之间重要指标的基础上,修正、调整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运用市场法的评估重点是选择可比企业和确定可比指标。
(1)首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通常依靠两个标准:一是行业标准,一是财务标准。其次确定企业价值可比指标时,要遵循一个原则即可比指标要与企业的价值直接相关。其中,现金流量和利润是最主要的指标,因为它们直接反映了企业盈利能力,与企业价值直接相关。
(2)市场比较法通过参照市场对相似的或可比的资产进行定价来估计目标企业的价值。由于需要企业市场价值作为参照物,所以市场比较法较多地依赖效比现金流量贴现所需信息少。但假定,即“市场整体上对目标企法将失灵。在实异和交易案例的市场尚不完善,的使用受到一定现限制。
5、期权价值评估法
在某给定日期或固定价格购进或权价值来源于本础资产的价值超卖出期权才有收Scholes模型。
(1)期权价值评估法下,利用期权定价模型可以确定并购中隐含的期权价值,然后将其加入到按传统方法计算的静态净现值中,即为目标企业的价值。期权价值评估法考虑了目标企业所具有的各种机会与经营灵活性的价值,弥补了传统价值评估法的缺陷,能够使并购方根据风险来选择机会、创造经营的灵活性,风险越大,企业拥有的机会与灵活性的价值就越高。
(2)在研究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使用期权定价模型时并未对该模型的假设条件予以严格的检验。事实上,很多经济活动的机会收益是否符合几何或对数布朗运动规律,有待继续研究。在实务中很少单独采用该方法得到最终结果,往往是是在运用其他方法定价的基础上考虑并购期权的价值后,加以调整得出评估值。
(3)总之,企业价值评估是以一定的科学方法和经验水平为依据的,但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判断,在实践中,应该针对不同对象选用不同方法进行估价,必要的时候可以交叉采取多种方法同时估价。
(4)评估企业价值需要两种技巧,第一是分析能力,既需要明白及应用数学模式去评估公司价值。第二也是更重要的,就是拥有良好的判断能力。很多时候数学模式均带有假设成分,很多资料如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是不能量化的或没有足够数据去衡量,因此在运用数学模式所得到的企业价值只能作参考。
(5)由于目前估价目的十分狭窄,企业价值评估除了可以为产权交易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价格外,更重要的是重组前后的价值对比可以成为企业管理层是否进行战略重组的决策工具。
价值评估在西方国家获得了很大成功,正确推行以价值评估为手段的价值最大化管理,是使我国企业走出困境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探讨和研究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以及合理运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国资参股的企业股权评估原则:
1、涉及国有股权变动,无论股权比例大小,原则上要求两种方法评估,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只能用1种方法评;
2、管理层收购其他小股权,一般情况下是非正常的交易,不是公开公平的交易,一般是不能作为案例,特别是评国有资产的时候;
3、国有股权退出一般不建议评估给出折扣,建议评估对象仍然是股东全部权益,是不是按股权比例由交易双方自己定。

⑦ 查封股权买卖如何评估

查封股权一般不需要评估。但若为执行阶段的查封,一般是需要评估的,即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申请方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评估公司会在一定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⑧ 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法院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3、通知股份企业对被执行股东的股权限期先作为内部转让处理,如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指定受让人等;
必要时,执行人员可参加股东大会,说明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如果内部股东购买的,交付转让金后,股权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4、委托有关部门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则应进行股权清算,并依法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
同时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发布强制转让、拍卖、变卖公告。
6、委托拍卖、进行变卖或以股抵债。
7、交付价款,登记股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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