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实缴股权
『壹』 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不一致,能不能按照实际确认股权
可以。正常情况下股权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确定的,若有特殊约定的,则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确定股权。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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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确认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根据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叁』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如何确认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确认的方式: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确认挂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权,根据代持协议确认实际控制人具有代持协议载明的相关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肆』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怎么证明企业的实缴资本
可以在电脑上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需要被查询的企业名称点击查询,进入以后找到该企业的股东名录点击后面的详情查看就可以看到对应的基本缴纳类型了。
具体的查看方式如下:
1、在电脑网络上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2、进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界面以后输入需要被查询的企业名称点击查询;
3、页面跳转以后进入到插叙的结果页面,点击进入;
4、在出现的页面中下拉界面,找到股东名称后面的详情,点击查看按钮;
5、页面弹出对话框就可以看到该被查询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类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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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
一、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
1、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由股权转让合同的金额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后,出资的义务并没有消灭,到期限后若是没有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有什么区别
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的具体区别有3点,具体如下:
1、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认缴出资额分为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
3、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陆』 如何确认实缴资本
法律分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柒』 股权确认的一般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予以对待。第一、外部关系:股东与第三人股权确认: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二、内部关系:1、公司与股东间股权确认:应着重审查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证明。如实质上股权人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其已在公司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其他股东对其身份予以认可的,其股东身份亦应予以被确认。2、股东间股权确认时: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捌』 股权确认方式是如何分类的
法律分析:(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例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再如公司债权人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而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2、恶意之诉。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
2、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3、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玖』 股权转让工商怎么验证实缴
股权转让既可以是实缴资本也可以是认缴资本。
股权转让既可以是实缴资本也可以是认缴资本,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