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股权的难点是什么
『壹』 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风险: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对策:一、推进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法化
二、加强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
三、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义务
需要对非法集资类犯罪重新进行考量:
一、对《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犯罪重新进行审慎的考量
二、推进《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公开发行条款的修改
三、细化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分类并明确其投资权限
四、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
『贰』 投资股权众筹项目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股权众筹的现实问题
众筹大致可以分为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前者的典型是现在很流行的智能硬件众筹,众筹款实际上就是购买硬件的预付款。投资人与众筹发起人之间实际上只是买卖关系,因此在项目过程相对简单。后者的典型则是现在雨后春笋般的众筹咖啡馆、众筹天使投资,众筹款作为股权出资注入公司,投资人成为众筹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因此,股权众筹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治理模式,项目进行的过程也更为复杂。
股权众筹,既然是“众”筹,就说明股东数量非常多。不过,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般有两种:
(1)委托持股,或者说是代持股。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委托持股的合法性。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
(2)持股平台持股。比如,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持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公司的股东。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现在,很多众筹发起人开始倾向于把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众筹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众筹发起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通常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这样,众筹发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进而控制持股平台在众筹公司的股份,也就实际上控制了众筹股东的投资及股份。
众筹股东面临的这种情况,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众多且很可能互不认识,大部分股东只是为了享有投资回报而不在意是否参与决策,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控制力被严重削弱。因此,股权众筹公司也面临着类似上市公司的道德风险,即如何确保部分股东及其操纵的管理层不会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证券法律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如何监管这种道德风险而演进的,如信息披露制度、股东集团诉讼等。但是,股权众筹公司发展过于迅猛,以至于还没有来得及借鉴到上市公司的这些成熟做法,于是道德风险便接踵而至,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的“坑”。
二、股权众筹的那些坑
坑一:股东身份没有直接体现
对于委托持股模式,众筹股东的名字不会在工商登记里体现出来,只会显示实名股东的名字。尽管法律认可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是还需要证明众筹股东有委托过实名股东。这种委托关系,是众筹股东和实名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如果这种约定没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众筹公司和实名公司翻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了,众筹股东有口难辩,根本没法证明“我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实是我的”。
对于持股平台模式,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隔了一个持股平台,众筹公司股东名册里只有持股平台,没有众筹股东。因此,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间接,身份也相对隐晦,对众筹公司几乎无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很多公司的全员持股计划,实际上也是一种股权众筹。但有的全员持股公司,如华为,员工也仅持有一种所谓的“虚拟受限股”,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股东身份更谈不上有所体现。
坑二: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经营
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
从众筹公司角度,如果每次股东会都有哗啦啦几十上百好人来参加,对协调和决策都会造成很大障碍。组织个有几十上百人都参加的股东会将会非常艰难;在股东会召集前,提前确定可供讨论的议题、哪些问题需要讨论,也会因为人多嘴杂,难以达成共识;好不容易组织起来股东会后,因为七嘴八舌众口难调,想要过半数通过任何表决都会困难重重。所以,众筹股东都参与决策,会严重削弱公司决策效率。现实操作中,很多筹咖啡馆都面临过因为“一人一句”决策权混乱,而面临散伙的窘境。
但是,如果不尊重众筹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众筹股东的利益又很难得到保障。众筹公司收了股东的钱,不为公司办事,不好好经营,或者经营好了把公司资产挪为己有,这种做法也并不罕见。所以,不妨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众筹股东,至少要保证自己对众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知情权,众筹公司也应当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众筹股东也最好有提议乃至表决罢免众筹公司负责人的权利。
坑三:股东无法决定是否分红
众筹股东参与众筹,很多时候是看中众筹公司的盈利能力。为什么现在大家现在愿意参与众筹?房地产投资已经不吃香了,股市谁都不敢进去,投资理财产品收益率比储蓄高不了太多,P2P贷款也经常看到携款跑路的消息。而股权众筹,投资项目看得见、摸得着的,收益率会也很可能更有保证。因此很多人愿意参与股权众筹,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红。
可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了,才会根据这个方案向股东分配红利。如果股东会没有表决通过,或者股东会干脆就不审议这个议题,即使公司账上趴着大笔大笔的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只能眼馋着,拿不到。众筹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把众筹股东推到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众筹股东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坑四:入股方式随意化
上面说了三个坑,还是在股权众筹操作相对规范情况下遇到的问题,至少还众筹公司、众筹发起人还跟众筹股东有协议、有协商。现实的股权众筹中,发起人与众筹股东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朋好友关系,操作起来常常会很不规范[来源:www.cyonE.com.cn/]。比如,有时候只是有朋友张罗说要股权众筹,项目没有看到、公司没有看到、文件没有看到,众筹的款项就打到了发起人个人的银行帐号里了。这笔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谁都说不清楚。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实物众筹,发起人打算开发个智能硬件,大家给他的钱,不是获得他公司的股份,是预付给他的货款,倒时候召集人给众筹股东一个产品就算是了事。也可以理解为借款,众筹投资人借钱给发起人,到时候发起人还钱、顶多加点利息,但是众筹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公司估值再高、股权再值钱、再有多高的分红,也跟众筹投资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众筹股东在掏出钱之前,必须要先搞明白,给发起人的投资款,到底是获得什么,是股权吗?如果是股权,代持协议/入股协议签了吗?股东投票权怎么说的?分红有保障吗?这些东西都用法律文件明确下来了吗?只有规范化了,才稍微有点保障。
坑五: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
风险投资项目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特点,风险投资人会向大量的项目进行投资,大部分的项目都会投资失败,但是只要其中少数几个创业项目上市了、被并购,投资成功的收益回报,不仅可以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还能有很高的盈余。但是,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降低投资门槛,所以绝大多数众筹股东都是普通老百姓。一方面,众筹投资人不可能有资金向大量的项目投资,手头的资金一般也就只够投一两个项目,如果这一两个项目干砸了,那就是血本无归、棺材本都没有了。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人一般会对行业有深入的研究,对项目商业可行性的判断相对专业,而普通老百姓可能更多的是听信于众筹发起人的鼓吹、缺乏判断的能力,投资的风险也就更高。
所以,普通人参与股权众筹,千万不要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投资的项目,最好是传统一些的行业,收益可逾期、持续且稳定,最好不要追求高风险、高回报。在这个前提下,认真考察自己的投资项目,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领域或地域范围投资。最后,还可以借鉴风险投资人的投资原则“投资就是投人”,一定要找个值得信任的众筹发起人,或者保障机制完善的众筹平台。
『叁』 股权众筹的难点是什么
既然是众筹项目,那么最要紧的就是找准一个好的众筹项目平台,在这样的投资中,眼光是否准确是最考验投资者能力的。
可见,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尽管发展的很快,数量很多,但并不被监管层所认可。在投资中可要小心了啊。
『肆』 股权众筹有哪些优势哪些劣势
优点,稳定的资金来源,高附加值的服务。能够降低财务成本,提高企业内在价值。缺点,企业出让股权后,原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甚至丧失控股地位或者完全丧失股权,股东间关系发生变化,权利和义务重新调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化,企业的管理权也相应发生变化,管理权将归股权出让后的控股股东所有。在企业管理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的管理者很可能有不同的发展战略,完全改变创业者的初衷和设想也不无可能。投资者往往希望尽快获得投资回报,可能不像企业创业者那样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因而可能改变企业发展战略以实现短期内的收益。
一、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贷款不同,私募股权融资只增加所有者权益,不增加债务,不可随意从企业撤资。因此私募股权融资不会形成企业的债务压力,能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私募股权融资通常不要求企业支付利息,因此不会对企业现金流造成负担。
二、高附加值的服务。私募股权投资者一般都是资深企业家和投资专家,其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及广泛的商业网络能帮助企业成长。
三、能够降低财务成本。企业财务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责是设计最优的企业资本结构,从而降低财务成本。获得私募股权融资后的企业会有更强的资产负债表和融资能力。
四、提高企业内在价值。能够获得顶尖的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可信度,更容易赢得客户。获得顶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通常会更加有效率地运作,利用私募股权融资产生的财务和专业优势,实现快速扩张。
五、私募股权融资对企业来讲,既有有力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在私募股权融资中,企业股权出让对象的选择十分重要。如果融资者与出让对象在企业发展问题上意见不一致,企业引进了资金,却改变了发展方向,这就很有可能出现经营困境。因此,在私募股权融资的过程中,企业家应从大局出发,趋利避害、扬长避短。股权出让融资有可能会对企业的股权结构、管理权、发展战略、收益方式四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伍』 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股权众筹属于一种风险投资的补充,其风险体现在:1、可能违反我国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2、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触犯刑法。3、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可能导致相关人权益受损。还可能存在股权架构风险、投资人非理性风险、资金监管风险、公司管理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陆』 股权众筹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股权众筹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
1. 股权众筹的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不完善
现在我国的众筹法律系统还不完善,在一个项目有很多股东的布景下,选用代持或许有限合伙的方法退出仍是别的方法退出?如果项目运营获益,不一样的退出方法面对不一样的税收问题,在现在我国公司法准则系统下,股权众筹的退出是现在该形式面对的最大应战。
2. “领头+跟投”制度提高了风控难度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领投+跟投”准则,主要指领头人出资项目募资金额10%-25%并参加办理,别的出资款由跟投人提供。该准则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领头人虽有满足的经济实力出资项目,但对项目所属职业的熟悉程度较低,一起短缺项目办理的专业才能,在项目投后办理的专业度和投入程度是别的跟投人最为忧虑的。
3. 多股东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
股权众筹吸引众多投资人投资入股,会造成股东队伍庞大,平均股份额均较低,沟通效率低、观点协调成本高,一系列因素提高了项目的运营风险。
『柒』 股权众筹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1)股权架构风险(2)投资人非理性风险(3)资金监管风险(4)公司管理风险(5)道德风险(6)股权退出风险。
『捌』 如何防范股权众筹风险
股权众筹风险:1. 项目信息虚假或不完善。2. 欠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3. 欠缺对冲动决策的保护。4. 欠缺股东权利的保护。5. 投后没有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监管。6. 缺乏投后管理而导致的退出无望。
股权众筹风险的防范:1. 确定众筹平台的地位和性质,明确众筹平台应当满足的条件和资格以及应当具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2.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仅是项目公司的情况,还应当包括投资架构、众筹平台和领投机构的情况、投资文件、资金监管情况等等。3. 制订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强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规范单一投资者在单一项目的投资上限。4. 明确众筹平台或领投机构在SPV公司中的地位及应当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众筹投资者的权利和权益,以保障众筹投资者的利益。
『玖』 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有哪些
障碍主要两个方面:(1)法律层面,发行人数有限制:不能超过200人,导致融资额度比较小,如果像融资额度多,要通过股权代持等模式进行规避,但存在较大的风险;众筹平台也没有得到证监会的批准以证券机构形式开展业务,很容易被定性为非法集资。(2)市场方面:众筹平台盈利模式不清晰,目前基本靠交易手续费,但由于交易金额较小,成本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