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同时保留股权
⑴ 股份制公司股权分配方案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注意事项有:
1、股权平均分配:大家共同承担风险和利益,但是无法保证公司的管理效率;2、创始人占67%以上的股权:创始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能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可能变成独断专横;3、创始人占51%以上的股权:能保证创始人大股东地位的同时保留了其他股东的话语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股权分配方案后需要签订合同,按章程行事,避免后续纠纷。
拓展资料
一、 股权结构关键点
1.创始人: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要把控公司的发展方向,在决策中起到关键性作用,提升经营管理的效率,需要对公司的控制权;
2.合伙人:和创始人合伙经营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日常运作,要成为一个凝聚力强的团队,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权和足够的话语权;
3.投资人:一个发展良好的公司少不了对投资人的吸引,要促进投资者的进入,保证投资者的优先权;
4.核心员工:关键员工都是公司所拥有的人才,为了激发他们的忠诚度和创造力,要保证核心员工的分红权。
二、 小公司股权分配方案:
拟定方案需注意:
1. 关于合伙人:在考虑股份问题的前提,确定合伙人,判断是否能长期做合伙人,是否能一起共同进步,这个比股份问题更重要。
2. 关于大股东:是一股独大还是多人平分,土匪意见在早期还是需要创始人有一定独裁,也就是需要有单一大股东
3. 关于出资额:在分股份的时候,所有股东都得出钱,合伙人之间不要有干股。
4. 关于留人:留人不能单靠股份,对于人才激励形式可以多样些,而且对于不同需求的人可能不同的激励效果不一样
5. 关于期权:在股份之外,期权也是一种考虑形式。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是未来某个时间某个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
⑵ 如何保护股权
法律分析:合法保护股权的方式如下:从各国公司立法来看,股东主要通过股东会来行使共益权,参与公司事务。因而股东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行使,也就主要取决于股东会的职权能否得到有效行使。同时,伴随着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与经营的彻底分离及股东(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日趋分散,股东会在公司机关中的地位日趋下降;董事会逐渐取代股东会成为公司的中心,并有向经理中心主义过渡的迹象。由此产生的一个结果是,股东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经理是否遵守诚实信用义务。由于股东会作为公司的非常设机关,一般只由董事会每年召集一次,会议结束后即告解散,因而在缺乏有效的股权制约机制、司法救济又难以奏效的情况下,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⑶ 进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如何在股权被稀释的同时保持控制权和经营权的统一
只要在给予激励对象的过程中采用虚拟股份激励,那就可以尽可能的减少股份的稀释,总的老说就是要保持一个适当的激励度。
⑷ 个体经营遇台商合资办公司,该如何证明实力让其投资,并且保留大部分股权
你的核心技术或者渠道证明给他看就可以了,你的经济实力什么的不用多说,他来合资不是冲着你的钱来得,是冲着你能帮他赚钱来的。合资后核心的东西不能被人控制了,其他东西无所谓
⑸ 公司股权转让,但本人仍保留其权利,该如何做
如果转由一家公司代持,建议和该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⑹ 股权能否保留所有权转让
股权是可以保留所有权转让的。《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受《民法典》调整,《民法典》未对股权转让合同作出特定规定,因此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同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不可以保留所有权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可以保留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价款后,所有权才转让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⑺ 户口已经迁入城市,如何保留农村股权,该咨询哪个部门
户口迁到城市了应该是保留不了农村土地类的股权,农村其他财产类的股权是可以保留的,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国土资源局。
⑻ 对股权如何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股权的查封和冻结的措施规定如下:
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 出具提取收据。
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 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条: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 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条: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条: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 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如何做到同时保留股权扩展阅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⑼ 分享股权和保持企业控制权如何平衡
有很多种方法,大致如下:
1、分股权的分红权,自己保留决策权。
2、设计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主体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自己做普通合伙人,就可以达到控制。
3、把股份分出去,但在公司拥有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股权,拥有股东会控制效果。
4、把股份分出去,在公司章程中说明自己的权利,达到章程控制效果。
5、把股份分出去,在董事会设立拥有多数席位,达到董事会控制效果。
还有很多,就不列了。
⑽ 什么是股权分配,股权分配有哪些原则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即经济权和政治权。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分配。
股权分配的核心是要让各个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
原则:创始合伙人的得权期、退出机制、回购权,这三点是对股权的完整管理,对于股权的得权、退出和回购都得提前约定好,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10)如何做到同时保留股权扩展阅读:
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
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