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股权50怎么处理
Ⅰ 两个人合伙开的公司,各持50%股份,现在我想撤资,但是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你大错特错,又是法盲呀!!
公司一经注册,其股本就是无法撤除的,也无法退股的。只能在股东内部转让股份,转让价格你们可以自由协商。你应该好好看看《公司法》呀。
公司赚钱就高兴,不赚钱就想撤资跑路,把摊子扔给坚守者,这算是投资吗?这是投机,这样的人别开公司,该直接到股市上去炒股呀。
你现在可以把你的股份转让给她或其它人,前提是转让给其它人时需要她的同意。
转让铺面是改变经营方式,这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只要这个决议没有通过你的方案,这就是公司的决定了。
再答:
生意不好,这等于投资失误,这是创业的必然风险。
公司歇业,这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还是那句话,撤资和退股是不可能的,但转让股份是可以的。转让价格是协商达成的。
Ⅱ 如果两个人合伙开公司,股份各占50%, 其中一个人想退出,另一个股东不想买股份,该怎么处理呢
一、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
二、通过解散公司退出公司。
(2)两个人股权50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Ⅲ 准备成立两人公司,公司股权不知道怎么分配
一人一半,公司股权每人50%,这样在发生事情的时候权力平等。
拓展知识: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同时,股权结构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反过来,股权结构也对外部治理机制产生间接作用。
(一)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影响
1、股权结构和股东大会
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互匹配,大股东就有动力去向经理层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控制股东手中掌握的是廉价投票权,它既无压力也无动力去实施监控,而只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私利。所以对一个股份制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着股东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实施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
2、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由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获取对董事会的决定权。因而在此股权结构模式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股权结构对监事会影响也如此。
3、股权结构与经理层
股权结构对经理层的影响在于是否在经理层存在代理权的竞争。一般认为,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从而代理权竞争机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而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经理层的任命被大股东所控制,从而也削弱了代理权的竞争性;相对而言,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比较有利于经理层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更换。
总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股东、董事(或监事)和经理层能各司其职,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关系,使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发挥出来;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则相反。
(二)股权结构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
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为内部治理机制得以有效运行增加了“防火墙”,但即使外部治理机制制订得再完善,如果股权结构畸形,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也会形同虚设。但有被认为,很难说明公司内外部的治理机制谁是因,谁为果。比如,在立法形式上建立了一套外部市场治理机制,随着新股的不断增发或并购,股权结构可能出现过度分散或集中,就易造成公司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得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另一个例子是,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公司的经营者常常为了掩盖个人的私利而需要“花钱买意见”,这就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在收益和风险的夹缝中进退维谷,使得外部社会治理机制也会被扭曲。
Ⅳ 股份都是50谁说了算怎么散伙
两个股东各占公司50%股权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禁止规定的。
但是由于公司的众多事项,比如股东会展开、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众多的重大决策等都需要获得一半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因此,如果两股东一旦出现非理性对抗,公司将立即陷入“公司僵局”的境地,最后只能等法院宣布清算。
因此,这样的股权安排在法律上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建议:通行的做法是寻找一个大家都非常信任的人以一元出资(通说称黄金一股),这样公司的股权结构就趋于合理,但这依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司僵局的出现,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许多特别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还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
拓展资料:
一、法律意外的建议:
1、与完全是资合形式的股份公司比较,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种人合与资合相互结合的公司形式,这种公司形式还是比较强调各个股东之间的合作效应的,失去股东之间的合作,有限公司基本上是不可能生存,更别说发展和壮大了。
2、所以,如果希望通过股权安排来解决您目前遇到的合作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一种对症下药的方式,基本上是不可行的。其实,就我接触的公司而言,有许多是按照各占50%或平均分配股权的方式安排股东关系,他们发展的都特别好。著名的富力地产在发展初期,两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也是各占50%。他们一直宣称两股东从没有红过脸,从来没有陷入公司僵局之中,因为他们两股东的关系和您现在两人的关系非常相似,各有所长同时他们在对方擅长的领域会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对于那些需要共同决定的事情,他们也是信奉一致通过原则,如果有人有异议,那么那个议案就放弃。
3、总之,个人认为,虽然两个股东各占50%这样的股权比例安排有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而且还会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但诚如您所言,你们之间是合伙(当然不具有严格法律上的含义),因此,只有彼此尊重对方,各自将自己的才能发挥至最大,公司才有可能发展,否则,依您描述,你们将会一无所有。
二、律师的建议:
认为各占50%的股权比例安排是有一定风险的。但如果从商业角度以及公司发展角度,这样的股权安排可能最有利于你们公司的发展。另外,两个人的公司根本就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因此也就没有什么。法定代表人在法律的层面只有义务,没有任何实际的权利,由于您是以技术擅长,估计您应当不是非常擅长与部门打交道,而公司里的很多事情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与部门尤其是工商、税务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交涉,估计你到时将会不胜其烦。因此所谓或法定代表人都是虚幻的东西,为了公司发展,不必强求。
Ⅳ 两个人股权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两个人的公司股权是通过出资比例来确定的。如果股东是通过非货币的方式入股的,那么最好把非货币的资源作价,且通过把协商的作价额作为入股的条件。为了让两个人的业务能力平衡,对经营上的不对等贡献。双方可以通过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弥补两人的能力和资源上的不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Ⅵ 两人合伙股份能不能50%
两人合伙股份是能约定各占50%的,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份达到50%的,即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决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Ⅶ 股东双方各持股50%谁是控股股东
如果双方都是50%则不存在谁控股的问题~这时候两个股东是平等的话语权~不过一般的公司都不会出现这种事情,一般的都是51%和49%这种,持股多的控股~
一般来说,控股股东是有50%以上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复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制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控股股东的分类
绝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经营
相对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决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经营,一般情况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受其他股东委托,合计具有最多投票权。
三、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主要区别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比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但是它的持股量却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东。
一般情况下股东是不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只有在公司有重大决策的时候,才会召开股东大会。比如说公司法人的更换、公司股东的更换、注册资本的更改,这些事情是需要到工商局办理更新的,更新资料是会需要提供股东会决议书的。
Ⅷ 两人合伙一人出钱150万不干活一人出力又出钱50股权怎么分配
两人合伙办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怎么出钱,怎么干活,怎么分配赢亏,都由合伙协议约定,怎么约定,两个人一致认可就可以,别人无权干涉。如果两个人合伙办企业没有合伙协议,必出问题。必须先订好协议,然后才可以出钱办事。
怎么分配?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如果没有协议,那就赶紧签订。
Ⅸ 各占50%怎么算,怎么稀释对方股权
股份各占50的情况下,在清算的过程当中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包括企业用于对某些负债进行抵押担保的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其相应的债权人往往有优先的处分权。
股权进行稀释,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
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我国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其实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进行股权稀释比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注册资本。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依据公司性质不同,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并不相同。增资完成后,如果卡联科技再次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增资前对公司的估值不应低于本次投资完成后的估值,以确保所持的公司权益价值不被稀释。
注意事情: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两人设立公司时都想要权利义务均等,因此可能选择各占50%的股权比例创设公司。但这种持股比例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问题。
两人各占50%的股权,从表面上看权利义务均等,看似公平,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容易造成一个极大的弊端,即公司股东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决议一般事项应表决权通过半数,在各持50%的情况下,如两个股东意见不统一,则无法通过表决,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其股东会机制会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
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会倾向于认定公司已陷于僵局状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Ⅹ 双方各占50%股权,收购另一方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股东之间转让,双方协商好就可以转让。当然签订好转让协议很重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