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10承担什么责任
A. 我朋友公司想让我以劳力入股,分配给我10%的股份,但是我不知道这当中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义务
如果是按入股形势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就要注明股份的比例和股份的所属权,如果一切都按照正规的手续办理了,那么你也就是该公司的股东了,你拥有的股份可以自由买卖,如果挣、亏你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想把该股份卖出的话,那么你可以按照该公司的情况定价,因为这个股份是长远的,就算你离开了该公司,你们没解除合同,你的股份也没被收购,那么你还是该公司的股东,还是可以在今后的日子里分到相应的利润,但是要是出了亏损的话,你也要承担相应部分,所以说你真的离开了,还是彻底的离开了,那就应该把你的股份处理掉,免的以后出现纠纷!
B. 10%股权有什么权利
法律分析:10%股权具有的权利是:1、依照顺序,在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时,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在公司经营困难,可能损害股东权益时,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C. 公司占股10%享受什么权利
法律分析:股东有10%股权有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D. 百分之十的股份的弊端
法律分析:这个的话,主要要看你们公司的性质,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将来公司无法履行债务的话,你将在10%的债务内承担责任,若是无限责任公司的话,则将来你会因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赔偿后你可以向其他股东要求其赔付90%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 一个老总给我10%的股份让我出技术入股,如果公司亏损了,我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按条约规定,如果入股合同上面没有特殊规定、技术入股的股东不承担经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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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可见,验资机构验资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我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验。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投资者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足额缴纳资本。可见,验资与评估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验资是审验被审验单位资本的合法性、真实性;评估是对资产的现实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但是,其两者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
1、两者均是出资人通过委托国家指定部门执行具体事项,且指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2、两者均要对资产进行检查、评定,且最终都要作出报告作为证明文件。
3、两者的目的均是为了正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可见,一味地强求评估作价,则会因为验资与评估程序重复而增加公司设立的成本。
F. 什么是干股如果企业亏损了,股东分了10%的干股给我,我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的金额
没有风险。
股东分10%的股份,属于赠送,获赠人享有相应公司10%的股权,依章程享有股东权益。
根据《公司法》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股东对公司的义务是出资义务,但仅限于认缴股东或者实缴股东,即公司在设立时的发起股东、持原始股权的股东;当股东出资不实或者不足额出资时,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获赠股权的股东,属于二级市场里的股权,对公司不具有出资义务,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又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持原始股权的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二级股东无此义务。
公司的独立的法人,独资承担责任。企业亏损,属于企业的损失,股东权益因此也会受影响,但股东为此并无义务负担。
综上所述,获赠股权股东,即二手股东,无出资不实或者未足额出资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或者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如果原始股东出资已完成,那二手股东更无承担公司责任的风险。
G. 我占有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份,如果将来公司倒闭那对我有没影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倒闭,股东的投资可能收不回来了,但只要没有过错的,不用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股东的资格确认首先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者继受取得股份或股权,也就是说股东与公司有实际上的投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股权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要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应当向法院证明具有下列事实:第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取消其股东资格。2、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标准,股东资格认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第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第二、股东的出资额,第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