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税滞纳金如何避免
1. 股权转让如何处理个税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中,对个税的处理方式为,由应纳税人,即股权的转让人,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来缴纳个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 怎么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到国税局申请,是否符合减免条件到该部门咨询。
3. 公司在当地过户需要缴纳高额的股权转让税,怎么避免缴纳的高额税费
把交易价格减低一些吧。
4.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缴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税务机关可以追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股权转让则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出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强制过户、对外投资或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抵债等股权转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5.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1.问:《股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的转让价款低于实际付款会有什么影响?
答:现实生活中,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平价、折价或低价转让,以此逃避或降低纳税(扣缴)义务等现象依然广泛存在,税务机关对于这种低价、平价或折价转让股权的行为会有所关注,并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依法进行核定,根据核定后的价款差额进行征税。对于不依法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转让方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实际上,税务机关在核定的过程有诸多问题尚未解决。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但这一规定中所称的“净资产”究竟是账面净资产还是经过评估的净资产呢?对这一细节性的问题就没有进行详细的表述。再比如,《通知》要求把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作为工商变更的前置条件,试图以控制股东变更的方式来把控税收。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所以,《通知》中关于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程序的规定目前缺乏法律依据,工商与税务两部门之间的对接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2.问: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认定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问: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4.问:出让人不认可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怎么办?
答:如果纳税人(出让人)不认可税务机关采取的核定方法或核定结果,应当将相关证据提交给税务机关,待认定属实后,再另行核定。也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
尽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有权进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上,税务机关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缺少判断依据,同时由于股权作价的复杂性,税务部门如何妥善地核定转让所得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
5.问:必须由股权出让方去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可见,负有纳税义务的出让方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都可以去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6.问: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能否减免税款?
答:对于直系亲属间的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税,国务院财税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根据2014年《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该管理办法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如果转让方计税依据低至零,则属于直系亲属间股权无偿转让或赠予的情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直系亲属间股权赠予不需要缴个税,但纳税人也需要注意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规定。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作出了规定: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可见,对于直系亲属间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统筹安排。
7.问:养子女受让股权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
答:属于。根据《收养法》规定,养子与亲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税务机关允许低价转让股权,不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8.问:以股权对外投资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尽管以股权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交易,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股权对外投资属于股权转让的范畴,应当缴税。例如:王某以其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合计作价1 00万元投资到乙公司。假设王某持有甲公司股权的原值为10万元,则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万元-10万元=90万元(不计其他费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万元×20%=18万元。
6. 关于股权转让如何少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把个税控制在500以内请大神们帮帮忙!十分感谢!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将净利润做低一点,如果你想控制在500,净利润不能超过2500
欢迎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7. 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规避
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是股权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
通过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合理避税,不但可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戏规则。就股权投资收益避税而言,虽已有很多成功先例,但其中也不乏失败案例。 <BR> 比如,因缺乏流动资金,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大股东李歌于2000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4家风险投资机构,并取得股权转让净收益 9505.28万元。李歌的股权转让金一直没有从公司提取出来,而是以公积金形式留存于公司账上进行再投资,还是用于公司发展。但经稽查,税务机关认为李歌取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由于李歌坚持认为自己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再投资,并没有拿到钱,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拒绝缴纳税款。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税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税大户,其中女老总李歌因欠下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成为曝光名单中唯一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个人欠税户而引起全国的注意。
<P> 这个案例告诉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稽查及处理均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但作为投资人,李歌为了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吸引风险投资,只有这种方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置时没有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那么,股权投资收益有哪些筹划方法呢?
<P> 保留被投资企业利润不作分配
<P> 就股权投资而言,有个人股权和企业股权投资。个人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撮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P>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因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业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不相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8. 股权转让涉税有哪些风险
法律分析:一、并购时税务风险承担条款(法人):在收购企业股权,收购方最担心的是企业之前的税务风险(尤其在收购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时),如果收购以后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可能面临巨额的补税和罚款等。所以,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诺承担之前的税务风险,一些股权转让协议就写上“标的企业股权转让日之前产生的任何补税、滞纳金、税收违法的罚款由转让方承担”。但是,如果标的企业产生补税、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处罚的对象是标的企业,这是一种行政责任,不会因双方的民事合同约定而改变。
二、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自然人):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资时由于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过高而遭受损失,往往会通过“对赌条款”来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预定或超过预定目标,投资者可能会以货币或股权等形式补偿原股东。按此逻辑,转让方在获取对赌协获得的补偿应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个人所得税。三、股权交易中的税务成本承担责任主体:股权转让方如果是个人(包括境外个人)、境外企业(注:境内企业由于股权转让收益与公司的盈亏合并纳税,不涉及单独计税问题),由于股权转让需要单独计算纳税,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确涉及的税务成本由谁承担,也就是转让对价是税后的还是含税的问题。其实,股权转让只涉及所得税(个人:个人所得税,境外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通常合同只需要明确所得税由哪一方承担即可,根据税法的规定,印花税通常是双方都要承担的,股权转让应该是转让方取得收益承担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由税法规定,不能由民事合同自行约定,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纳税义务属于违法、无效。四、自然人股权转让时法律手续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在实际中,许多自然人在转让股权时通常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不去税务局备案,这个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会受到税务的稽核和处罚。自然人在转让股权后,应该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回单凭证等在税务机关备案,如果不是平价转让的,还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五、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价格不公允:许多自然人为了少申报或不申报个人所得税,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不符合独立交易交易原则的条款,比如折价或平价转让,甚至有些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转股系统中以很低的价格转让,以规避所得税。六、留存收益过高导致溢价过高多交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股权转让如何才能不交个税
zyq135333[雅典娜女神]
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综上,股权转让不交个税,只能是平价或折价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