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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与什么比较

发布时间: 2022-09-11 06:13:59

A. 什么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企业实际资产价格,那就是明显偏低了。此种行为涉嫌恶意侵犯公司资产,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B.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理由

相才教育认 为有几 个 原因( 一 )所投 资企业 连 续 三 年 以上(含 三 年 ) 亏 损( 二)因国 家政策调 整 的 原 因而低 价转让股权 (三)将 股 权 转让给配偶 、父 母等 对 转让 人 承 担直接 抚 养或者赡养义务的 抚 养 人 或 者赡养 人( 四)经 主管 税务机关认 定 的其 他合理情 形

C. 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情形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员。此时可以不用缴纳税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需要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二(二)
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D.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价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和转让比例是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一般情况下,股权价格系买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无需与股东转让的出资额相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市场上常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可称为“出资额法”。

第二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可称为“评估价法”。

第三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第四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公司净资产来决定,这种做法类似于评估价法,但是需要受让人承认公司的净资产,否则还是建议通过资产评估公司对公司进行评估后,以其价格作为标准进行收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 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法律分析: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F. 税务局怎么判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价款明显偏低

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转让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判定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G. 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有受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需要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二(二)
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H. 可以说出哪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下列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低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
2、股权转让收入明显低于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额;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低于专业机构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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