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需要什么条件
㈠ 股权出资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例如已经被设立了质权的股权就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等。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㈡ 以股权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不符合条件,如何补证
以股权出资要符合多种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为: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但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
㈢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标准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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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条件
股东出资条件如下:
1、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2、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例如已经被设立了质权的股权就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3、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㈤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条件规定了哪些条件
股东出资条件如下:
1、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2、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例如已经被设立了质权的股权就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3、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㈥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1、用作出资的股权 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2、全体股东 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 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 不得高于 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七十。3、用作出资的股权 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十七条 股东可以货出资,也可以用头物、知识广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㈦ 股权出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法律依据】
《公司法》。
㈧ 股权出资需要满足的条件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出资标的的法律标准问题,即作为出资标的的股权应当符合什么机关什么样的法律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