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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制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

发布时间: 2022-09-15 03:30:11

㈠ 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一般不受限制,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质押以公司外第三人设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民法典》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㈡ 法律对股权质押是怎样规定的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页。)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页。),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3页。)。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注: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二、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分析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76页。)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注: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页。)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注: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页。)对此意见,我个人不敢苟同。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页。)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目的权益就成为缺乏有效保障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可以说,股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或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或目的权与手段权利,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表述。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正如所有权之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能一样。正是由于这些所谓的权利和权能性,方使股权成为一种单一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或总和。(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因而,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做为债权的担保。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对股权的处分,自然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如果认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仅为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质押权的实现也仅能处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可能处分未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公司事务参与权。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二)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以其向公司出资而对价取得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数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股票是股权的载体,即股票本身不过是一张纸,只是由于这张纸上附载了股权方成为有价证券,具有经济价值,股权才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的转让引起股权的转让。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注:如股票转让。日本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称份额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称股份转让。)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注:前已述及,我国担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称股份质押,对股份有限公司称股票质押。日本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称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公司称股份质押。)

(三)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注:《公司法》第35条第10项。);(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

㈢ 如何理解大股东将股份进行质押行为

这是套现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在股票高位的时候,大股东受到多方面关注,一旦减持,必将受到散户跟风。或许自己还没有减持多少,股价就已经大幅下跌了。而将股票顺势拉升过后,在高位质押给银行,换取50%的抵押贷款,虽然看起来拿到的资金相对于最高位要少很多,但相比较而言,已经远远超过公司本身的价值。即使因为股票下跌,银行催讨贷款,但是大股东多半宁愿银行强制收回所质押的股份,也不会偿还现金。利用银行套现,已经在今年出现过太多次

㈣ 股权质押的限制是什么呢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己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限制条件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㈤ 股权质押涉及到哪些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又有

一、股权质押涉及到哪些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是合法的,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
不同性质的股权,法律对设立股权质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3)如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应视为同意出质。同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在形式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同意后,将股权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记载需要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以及出质期限等。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生效;以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在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
二、股权质押又有哪些法律上的风险?
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法律风险较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实在的“物”。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同时,股份质押后,公司可以通过将财产抵押给他人、不予年检、歇业、投资高风险项目、大量增加经营负债等方式,降低公司的价值,使质权难以实现。因此,债权人在接受股权出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因此,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都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4、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5、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㈥ 股权质押的程序,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股权质押的流程如下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大家应该都有听到过一些因为急需要资金应急而做过汽车或者房屋昂质押等手续。其实“质押”这个东西也存在于股市里,那么首先在今天让朋友们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有什么?让知识面能得到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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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其实就是这种担保方式,即给债务的履行做担保,债务人(公司)或是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扣押给债权人(银行等),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是可以享受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的。在这里所表示的“股权”既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也会包括有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是还没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一个公司决定了要进行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极有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财务状况不能维持正常经营了,紧急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出现这样的情况之后,就需要进行股权质押了:
倘若企业近期需要的资金是2000万,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倘若银行把钱出借给他了,折扣率是5折,那拿到手的资金是1000万。防止他无法偿还银行本金,由于这个原因,银行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已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此外,针对公司股权质押是有上限要求的,一般是股票质押的质押率5折到6折,一般5折,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公司的资质可以来决定质押率的水平。需要我们重视的是,倘若股权被冻结了就不能进行质押了。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查询地方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官网或者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股市里要重点关注的就是公司股权质押信息,除此之外还是要留意其他的重要信息。建议大家把下面这一份投资日历给收藏起来,里面有很多的信息,比如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相当于是一种融资工具,可以用它来填补现金流现金流,还可以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但是,关于一些潜在的风险还是尚存的,例如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
对股票产生的影响是好是坏,还是要按照实际情况来。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假如说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这样都是为了经营主业亦或是开展新项目,那就可以视为利好,毕竟可以开疆扩土。另外,你所质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话,即市场上所存的该股的股票数量都减少了,需求量大致不变,那么就是拉升该股所需的资金量减少,处在市场风口,相对来说还是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只是想要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话,这也表明了公司财务的窘况,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会下降。另有,假设股权进行高质押,要是导致股票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的话,假如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产生不好的反应,如果证券公司出售质押的话,那么影响市场对该股票的做多情绪,最终导致股价的可能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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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股权质押的限制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己拥有或有权处分的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
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限制条件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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