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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评估如何收费

发布时间: 2022-09-19 02:55:39

A. 股权评估报告 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股权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比如100万以下(含100)1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B. 股权评估的费用,具体是多少呢

评估机构的收费是有行业主管机构统一制定收费标准的,是高端专业服务行业。

评估有资产、土地、房产、矿权、林权、珠宝工艺品等,都有不同的行业属性及收费标准,我从事资产评估多年,简单把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及相关依据做简单说明,希望能够帮到您。

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一直没有更新,行业里普遍选择2009年的标准,统称09版标准;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件之规定,以委托方委估资产的价值总额为计费基数,当然也有少数案子是选择计时的方式。

现在截取下来供您参考:

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要加强对《资产 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公示评 估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价竞争。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问 题,及时告知我会。

09版文件有明确之规定,近些年来,作为行业的上级主管单位的部委及中评协对资产评估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资产评估属于高端专业服务行业,已经广泛参与各个经济领域,因此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要坚守行业之规定准则,自觉自律严格遵循,促进行业生态有序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端专业的服务。

相信定能帮帮到您!

C.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D. 股权评估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股权评估是股权进行出资、买卖、抵押的必经程序。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国家标准和地方行业标准。计费额度(万元)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件差额计费率‰ 1100以下(含100)9~15 2100以上~1000(含1000)3.75~6.25 31000以上~5000(含5000)1.2~2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75~1.25 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15~0.25 6100000以上0.1~0.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 净资产是复的,股权收购怎么支付费用

支付1元。
从税法和法律的角度上说,1元转让是一项“转让行为”。当被转让股权的公司的净资产为0或负数时,且纳税人能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佐证这个1元的交易价是合理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会认可这个1元的交易对价是公允的,由此也不会产生转让所得。然而,0元转让有可能会被税局认为是一项“赠与行为”。赠与的税收处理有别于直接转让。

F. 股权收购的费用包括哪些

股权收购会涉及到以下费用:
1、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
2、律师费用、咨询费用;
3、登记费用;
4、股权收购款;
5、若存在中介合同的,还需要支付一定的中介费;
5、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G. 收购公司怎么评估价格

法律分析: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我们对并购标的进行估值,主要考虑四个因素。

第一是可比价,就是同行业过去是什么价格,你心里要有一个市场价;同行业已经上市的企业,它的PE倍数是多少;还有就是IPO的封顶价,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的封顶价大概是23倍。

第二是成长性,要评估它的行业地位、企业规模、产品与技术、服务的先进性、可持续性、盈利增长率、团队稳定性,这些都是评估它价值的综合性考量因素。

第三是估值的技术方法,就是用什么样的评估手段来评估。现在证监会或者财政部认可的评估方法就那么几种,但这些评估方法得出来的东西基本不是成交价,成交价都是砍出来的。

第四是支付方式,用什么方式支付也影响估值。存现金的方式要低估一点,没有人一下子就能拿出太多现金来做;股票的方式可以估值高一点,高的估值用未来的业绩慢慢去消化;还有多种方式的结合,有的是股,有的是债,有的是股加债,有的是债加股,有的是可交债、可转换债,方式是很多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H. 评估股权市值多少钱怎样收费的

找当地资产评估公司问一下,上面是国家订立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的地方行业协会也会规定评估费,一般按账面价值乘以上面的费率收费的。

没有账面价值就评估原值。

具体还是找一家评估机构问一下。

I.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常见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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