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之间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Ⅰ 股权代持纠纷如何解决
通过诉讼解决,或者协商解决。
Ⅱ 怎样处理私募基金代持协议纠纷
私募基金代持协议纠纷就是相当于是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虽然他可能违反了基金的管理规定,但不是禁止性规定,而是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的理性紧,就是视为该条款是违规,并不能够说明这个条款无效,所以还可以按照代持协议的内容进行诉讼。
Ⅲ 股权代持纠纷怎么处理比较好
代持协议,指代为持有、享有标的物权利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的原因有多种,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行为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协议则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股权纠纷对律师的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懂公司法、股权法律还要了解法院对股权纠纷的审判倾向以及商业和管理。国内股权纠纷做的比较好的,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向经昌律师,他们的律师团队在股权、公司法律事务方面比较擅长,股权纠纷的执业经验都在十年以上,口碑、能力都是很不错的。再不明白自己去网络下。
Ⅳ 股权代持纠纷如何解决
如果是公司与别人的纠纷需要股东承担责任,那名义上的持股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代持股双方之间的问题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你们之间的代持协议诉讼或者仲裁处理。
Ⅳ 股权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股权代持在很多公司经营的过程中较为常见,实际是投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代表实际投资者处置股份或股份以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代持股份的原因通常有:公司股东人数。为避免在经营中发生关联交易,避免根据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的股权上限进行限制,避免公司对股东身份提出特殊要求。
在签订持股合同时,会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约的高额责任进行约定和协议。针对上述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持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非法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上述风险。此外,对违约的高责任进行了约定和协议化。约定严格违约责任,增加违约成本,导致违约方得不偿失,有利于震慑有意违约的双方。

若持有人处分未经许可的股份,则该股份处分的效力遵循善意第三人制度,真正的投资者只能向他们的代理人索赔。如果控股公司资不抵债,真正的投资者可能会面临金钱损失和权力丧失的风险。
持有人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收益上转让、处分或对其权益和持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如持股协议所述。真实投资者的利益和收益因代理人而受到影响和损失的,代理人持有人应全额赔偿真实投资者的一切相关损失。
Ⅵ 股权纠纷怎么处理
公司股权纠纷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也无法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Ⅶ 代持债务产生纠纷怎么办
法律分析:代持债务产生纠纷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在涉及到诉讼的时候,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委托其他人出庭。如果公司被列入了失信人的名单,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也会有相应的记录。如果登记有出资并且没有足额认缴出资款的,在债务的诉讼当中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出资。如果公司被强制执行录入了失信人的名单,则法定代表人也会收到牵连。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九条 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Ⅷ 基金份额代持纠纷怎么解决最好
这种情况走司法程序最好。
Ⅸ 股权代持纠纷中,出资不实追究谁的责任
股权代持纠纷中,出资不实追究名义出资人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出资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代持股协议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Ⅹ 股权代持纠纷中,出资不实追究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公司债权人以公司登记机关的名义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之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