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何计算溢价案例
Ⅰ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计算
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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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公司个人股权转让的20%溢价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
你很多东西都是错的,打比方你注册资本200万,那你实际资产1000万,资产和你资本没有直接关系。个人转让500万出去,你注册资本200万,你转500万出去,注册资本200万如果没有工商变更撑死你实收资本也只能是200万。你转500万出去那不是转股份出去,那就是溢价转让。
(500万-200万)*20%=60万元 个人所得税
Ⅲ 股权溢价转让
被转让股权的企业股权转让溢价转让,就是高价购买了股份,会计分录:
股权转让溢价应作为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转让价款),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投资收益(转让价款扣除投资账面价值)
如果具有控制地位或不具重大影响的投资,使用成本法核算。如果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高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子目的贷方。
拓展资料:
股权溢价转让如何交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 年修订)第 6 条第 5 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3 条第 5 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1994 年、 1996 年及 1998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 1996 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溢价转让如何避税
1.防止重复交税:采取先增资、后转让的办法避免重复征税。增加交易费用:增加交易费用是财务上的惯常操作方式。
2.采取先上市,后转让股权的方式避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 1996 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确定了上市公司转让股权暂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大型企业自然人股东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不但能够进行融资,还可以金蝉脱壳。
3.不可违法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Ⅳ 公司个人股权转让的20%溢价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
你很多东西都是错的,打比方你注册资本200万,那你实际资产1000万,资产和你资本没有直接关系。个人转让500万出去,你注册资本200万,你转500万出去,注册资本200万如果没有工商变更撑死你实收资本也只能是200万。你转500万出去那不是转股份出去,那就是溢价转让。
(500万-200万)*20%=60万元
个人所得税
Ⅳ 股份转让怎么算价
法律分析: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