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股权怎么分
A. 创业公司的股权应该怎么分配
关于创业公司的股权应该怎么分配?
创业公司分配股权的方式比较单一,通常来讲是2种方式。一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是在股东之间平均分配。2种方式都有自己的短板,第一种往往造成股东的贡献和持股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第二种则容易造成削弱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
所以,创业公司应该如何分配股权,才能避免以上的问题?泰山管理学院认为,解决以下几点问题,则能达到股权激励最好的效果。
股权分配的三大原则。
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它的目的不仅要通过“丑话说在前头”来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鉴于创业公司初期股东和管理层通常是重叠的,暂无须考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笔者认为确立股权分配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分别是: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当然上述三个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投入时间细化,出资又可以按照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的价值进一步细化。
选择实缴注册资本比认缴注册资本好。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必经验资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即可,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不是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那么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例如当债权人向公司索偿时,股东的清偿责任也随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另外也需要考虑税务风险。
以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
1、在无特别约定时,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实际情况,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
股权分配方案要最终落地于工商登记。
出资是股权分配的必要依据,却非唯一依据,创业者最终核算的股权分配方案往往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有些创业者会采用阴阳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风险很大,一旦涉诉,不仅创业者的股东权益难以获得保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公司错失成长良机。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股本溢价方式解决:首先,创业者之前签署投资协议,明确每位创业者的实际出资和股权比例;继而,由创业者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用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条款。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志同道合尤为重要,因此股权分配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回购制度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径,但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因此在设计回购条款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回购条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二是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三是应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期权池还是由核心创始人代持的好。
对创业公司来说,预留期权池不是新鲜话题。不少创业者没有重视期权池的问题,要么在期权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发了不少争议,要么造成了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按比例分散持有,未来恐难以统一运作,易引发争议并影响实施效率;
2、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灵活,采用何种定位和方案取决于公司的现实选择,应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实施;
期权池确应早作安排,方法是在拟议股权分配方案时,就从各股东处划分出来,由核心创始人一并代持,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明确代持权利的性质和处置限制。
创新运用公司法的各项制度。
公司法的自治空间是相当宽广的,创业者要充分运用股东的章程自治权,建立适合自己的股权分配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本质上并不复杂,但创业者确实应该给予相当的重视。若能在前期花费少量时间把相关问题理顺,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助力公司的良性发展。
;B. 创始人应该如何分得股权
创始人应该如何分得股权
在创业初期,你只能找到那些愿意跟你一起冒创业风险的人。无论与谁合伙创业,创业者们都希望能一起走的更高更远。以下是我J.L分享的创始人应该如何分得股权,更多创业指南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希望借用美国数字营销公司HubSpot创始人Dharmesh Shah最早提出的创业合伙人应当考虑的十个问题(我们压缩到九个),提醒创业者注意,合伙创业必须首先面对的核心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回答供创业者参考,希望能帮助创业的中国合伙人走得更远。
一、如何分配股权?
这是合伙创业的首要问题,不仅事关创始人利益分配和对公司的控制权,更会决定创业能够走多远。这个问题没有科学精准的公式,市场实践证明,什么样的股权分配都有成功的案例。简法帮认为,只要是创业合伙人真心认为公平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就是当时最好的方案。
当然,简法帮还是总结了一些常见的经验教训,供创业者参考:
1、考虑因素
股权比例应当反映合伙人对项目的综合贡献和价值,考虑因素包括:创业idea的来源、经验和资历、领导能力、市场(用户)开拓能力、产品和技术能力、融资能力、时间精力和其他资源的投入等,创始人可以针对创业的领域选择决定性因素和权重,开诚布公、严肃认真地讨论商定,直到各方都真心认为股权分配方案是公平合理的为止。
2、可灵活调整
从法律上讲,出资比例决定股权比例。但实质上,为了保持创业公司的生命力,股权比例应当取决于创始人的贡献或价值大小,所以创始人应当预留股权调整的空间,可以参照上文的考虑因素及权重,定期讨论审查调整股权比例,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的对应关系尽可以交给律师去做。
例如:旅游领域的行业大拿A和互联网技术牛人B准备做该领域的O2O,A比较外向,更具有领导能力和意愿,而B偏技术实干,股权分配如下颇有参考意义:
3、坦然面对利益分配
合伙人应当避免中国文化中羞于直面利益分配的习惯,否则利益分配问题在公司“钱”景明朗时,就会成为公司头顶的利剑,所以一定要坦然面对,而且越早越好。当前不完美的决定,总比想象中以后完美的解决方案更靠谱。简法帮推荐的解决办法是:在创设公司之前,将合伙人困在酒店房间中,直到谈成完全一致的方案才能离开,并且应当定期(例如每年)讨论一次股权比例,如有必要及时调整。
二、如何做好决策?
简单科普一下,公司治理(决策)机构分为三个层面:
1、股东(会)层面,决定公司最重大的事宜,例如:融资、转股、委派董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按照股权比例(而非人数)表决;
2、董事(会)层面,决定公司日常重大事宜,例如: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及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经理人选和薪酬等,按照董事人头数(而非所代表的股东或股权)表决;
3、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
公司终极决策权在股东(会)层面,股权比例决定结果。初创公司往往不设董事会,而是由创始股东担任执行董事,但引入天使融资后,投资人往往要委派董事,就会需要设立起董事会。
需要创始人注意的技术细节是,公司的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限,而且可以约定各种决策机制,如:特定股东(如投资人)就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三、创始人离开或被炒掉怎么办?
这听起来似乎不合情理,但创始人也可能会离开公司或被公司炒掉。非法律专业人士往往会混同创始人的股东地位和股东兼任的管理职务(如董事、总经理或CTO等),但从法律上来讲,股东(会)可以解除由股东担任的董事职务,董事(会)也可以解聘股东担任的总经理等职务。
创业的“婚前协议”在中国让人很难启齿,但是创业牵涉到太多利益,公司应有股权兑现(Vesting)约定,就是说创始人的股权要锁定一定期限,创始人的股权是按照创始人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按年或月)逐步兑现给创始人。一般的做法是按照4到5年兑现,例如:工作满第一年后兑现1/4或1/5,之后几年可以按照每月等额兑现。这样做的逻辑是,创业公司资产少,最有价值的是创始人的投入。创始人为公司付出,就可以拥有股权,离开就应该让出公司股份,而不是让其他合伙人为自己打工。即使创始人不约定,投资人进来时也会要求,道理也是一样的。
四、创始人的.创业目标是什么?
创始人的期望和目标,可能会在创业过程中不断发展变化,但至少创业合伙人在大方向上应该明确一下,彼此希望从公司得到什么?如果有的创始人希望公司长期自主低调发展,获得稳定现金回报,而另外的创始人志在通过资本运作,实现高增长和股权(部分)套现,这些最好在合伙人之间尽早开诚布公的讨论,达成一致的方向。
五、各创始人的主要精力是合伙事业吗?
很多创始合伙人之间的矛盾,都源自对各创始人投入精力的争议。比如:创始合伙人是全职投入?还是兼职创业,直到创业公司有前景再全职加盟?创始人有没有同时在做另外的创业项目?泡面吧在A轮融资估值一个亿的前夜分崩离析,跟这个问题有很大关系。
提醒创业者:如果存在创始合伙人兼职的情况,创始合伙人务必根据各合伙人的投入精力,明确股权的分配和到位时间等问题,千万不要因为合伙人的特殊价值,而忽略精力投入问题所蕴藏的风险。
六、创业计划的哪些部分是合伙人不能变的?
创业企业要活下去或者成功,就难免要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公司的计划。尽管如此,创业计划的某些方面可能是各合伙人都不愿改变的,例如:公司的产品和目标市场等。例如:公司的产品和市场到底是2B还是2C,如果发生变化,就可能在合伙人之间产生摩擦。
认为:这里没有对和错可言,让我们听听福特的名言,“如果我当年去问顾客他们想要什么,他们肯定会告诉我:一匹更快的马。”无论如何,合伙人之间务必及时且尽早地沟通,即使不完美的决策也强过僵在原地做无用功,至少能更快证明某个方向不可行,尽快调整方向。
七、创始人是否与公司签署协议?
除了公司的股东身份之外,创始人还担任着另外一个角色――公司员工,而且是创业公司早期的核心员工。除了创始合伙人之间的股东(合伙)协议之外,创始人还应当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这些不仅仅是风险投资人的惯常要求,也是从全体创始合伙人的角度维护公司的利益。
八、创始人是否要向公司投钱?
如果创业公司没有在设立前拿到种子轮的融资,创始人就需要自己投钱注入公司,中国当前已经基本取消了出资时间和注册资金大小的限制,注册资本大可以20年内付清,1元公司也很常见。
向公司投钱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注册资本注入公司,一旦注入即属于公司资产,非经减资或清算程序,股东不能抽回或挪用;第二种是作为股东贷款,这是一种借贷关系,股东可以收回本金(甚至可以有利息),但需要做规范的财务处理以体现在公司账面上,而不宜将创始人的钱和公司的钱混淆,避免连带责任。
九、创始人应如何给自己支付薪资?
这个问题看起来是象牙塔之中的人凭空想象出来的,因为初创期企业的资金往往是创始人自己注入,创始合伙人一般都不发薪资给自己,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发些工资,避免沉重的社保和税务的负担。但随着公司发展壮大,就应当采取规范做法,由公司与创始人按照签署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社保,将创始人股东身份(取得分红)和劳动者身份(获取劳动报酬)区分开来。此外,有些创始合伙人也可能因为家庭开支等实际情况,需要获得劳动报酬,支付合理劳动报酬也符合公司长远稳定发展的需要。
;C. 合伙创办公司,创始人股份如何分配
通常合伙的股权分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的,比如出资一样的话就是均等分,不一样就是谁出的多,谁占的股份就多。如果其中有技术入股或者专利入股的,需要将其技术折算成资金再协商分配,每个公司不同,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应答时间:2022-01-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D. 原始股权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首先是绝对控股。这种模式的典型分配模式是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即67%的股份、18%的合伙人股份、保留15%的团队股份。这种模式适用于创始人最能投钱、能力最强的情况。在股东中,绝对控股方式虽然形式民主,但最终由老板决定,有一票决定权/否决权。第二,相对控股模式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51%,合伙人合计占34%,职工保留15%。在这种模式中,除了少数需要集体决策的事情外,其他大部分事情都是老板自己决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 创业初期如何进行股权分配
法律分析:创业初期公司分配股权应该坚持创始人和股权的绑定以来控制。其分期兑现的原则。现在在市场上最流行的股权分配模式为:由一个股东出资额占公司总资本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享有绝对控制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F. 创始人股权分配技巧
具体的股权分配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而定,但我们的核心考虑的点一定是要以最利于公司发展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设置投资人最喜欢的股权架构对初创互联网公司来说非常有利,在公司本身发展顺利的情况下进行一轮接一轮的融资快速的占领市场,同时又能保证创业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
67%创始人有完全控制权、51%创始人有相对控制权、34%创始人有一票否决、20%界定同业竞争权、10%可以申请解散公司权,这些最基础知识创始人也需要了解一下。
我们一直强调,用最接近商业本质的逻辑去看待商业,那么对互联网创业公司的股权设计来说,有三个本质逻辑需要遵循。
拓展资料: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
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G. 初创公司应该怎么分配股权呢
法律分析:第一,按照出资额比例分配,出资是股权分配的依据,根据出资额与占总出资额比例进行股权分配,这种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资人获得股权比例有多有少。第二,股权分配方式,平均分配。两位股东,一个出资60%,一个出资40%,但股权进行平均分配。平均分配方式可能会削弱公司创始人的控制力而影响公司决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