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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如何减持

发布时间: 2022-09-26 18:04:04

㈠ 上市公司股东怎样进行股票减持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方式有: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㈡ 股票质押和减持有什么区别

股票质押,是公司把股票质押给券商,得到现金,这个现金进入公司账户。减持股票,是把自己的股票卖掉,得到现金,这个现金进入个人腰包。

㈢ 股权质押期可以减持吗

您好,答案是不能。
已经进行股权质押的股票,必须先进行解押,然后才能进行减持。
如果解押的资金不足,就可以通过资金过桥来解决。

㈣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 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 强制执行 、执行 股权质押协议 、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 质押 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 股权质押 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同时废止。 对于许多上市公司来说,董监高减持对于企业发展有着较为深刻的意义,因为股权结构的变化会使管理人员重新洗牌,相应的就是企业发展方向的调整,因此董监高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企业的经营。

㈤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拓展资料】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受让人持股达5%以上或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统称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每三个月只能减持1%,一年最大减持4%;(清仓式减持已经不可能发生了)
2、持有首次发行(IPO)的股份的原始股东(持股1%以上),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每三个月只能减持1%比例,一年最大减持4%;(除了大股东受限制之外,连持股1%以上的原始股东减持也受到同等约束)
3、定增方式取得的股份,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每三个月只能减持1%,一年最大减持4%;(定增解禁后不像以前那样可以清仓式减持了,定增方式会受到严重影响)
4、股权质押后由于股价大幅下跌被迫强行平仓的,也只能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每三个月只能减持1%,一年最大减持4%;(以前发生大股东质押跌破止损线被强平导致几个跌停的漏洞被堵上了,同意接受质押的机构的风险大幅增加)
5、持股5%以上股东和高管减持受到交易所的减持时间区间和减持价格区间的限制(交易所新规细则还没出),并提前15天预披露;(明确了减持的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不会无序减持了)
6、大宗交易或过桥减持的受让方受到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和持有时间的新约束(该规定尚未公布,变相减持逃避监管的漏洞被堵上)
7、授权交易所在股市大幅下跌时,采取临时限制减持的措施;(股灾时可以紧急叫停大股东及高管的减持行为)
8、上述关于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每三个月只能减持1%,一年最大减持4%的规定已经起到很大的减持约束,基本堵住了大规模减持的漏洞了,对二级市场的长期发展有重大影响,是最近几年股市最具实质性的改革措施。(比较遗憾的是这次减持新规未能采纳大股东亏损不得减持等业绩或分红约束)

㈥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和控股股东减持股份 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质押贷款,说明就是没钱搞质押也不卖股票,看涨;坚持说明哪怕不差钱,但股价高了(可能经营并不好)跑了还是合算的,看跌。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㈦ 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则是什么

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则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㈧ 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价预警线和平仓线怎么算

押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拥有或第三方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一些公司来说,股票质押是一种利好,它可以帮助公司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利用股票质押获得的资金让公司发展得更好。

不过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在短时间内很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下跌,股票质押贷款很容易让公司增加更多的负债率。

股票质押是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融资手段,尤其是在资本环节恶劣、企业经营不佳的情况下,一些大股东就会偏向选择这种融资方式,如果到期还不上,质押的股票就会卖给银行或是信托,等于股东间接减持变现。

而且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进一步造成股价崩盘。
预警线与平仓线
金融机构为了防止股价下跌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都会对质押个股的股价设置预警线与平仓线。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有两个分别是160%/140%和150%/130%。
假设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那么:
预警价格=10*40%*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
平仓价格=10*40%*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
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会要求大股东补仓;当达到平仓线时,而大股票又没有办法补仓和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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