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了实际出资额怎么办
㈠ 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应承担出资义务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股东均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已经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权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向公司补缴出资。
对出让股东来说,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如出让及受让股东之间未约定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让股东仍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相应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㈡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需承担出资义务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股东均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已经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权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向公司补缴出资。
对出让股东来说,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如出让及受让股东之间未约定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让股东仍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相应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㈢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需承担出资义务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股东均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已经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权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向公司补缴出资。
对出让股东来说,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如出让及受让股东之间未约定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让股东仍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相应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㈣ 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应承担出资义务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股东均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已经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权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向公司补缴出资。
对出让股东来说,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如出让及受让股东之间未约定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让股东仍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相应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㈤ 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否承担出资义务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股东均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已经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权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向公司补缴出资。对出让股东来说,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如出让及受让股东之间未约定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让股东仍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相应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㈥ 股权转让后实缴资金怎么算
老股东的实缴为 425万元,新股东的实缴为25万元。也就是说,老股东将已经实缴的25万元折价按照2.5万元转让给新股东了,2.5万元是新股东支付给老股东的股权转让费,并不改变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
㈦ 低价转让股权实收资本怎么转出来
可以通过现金垫付转出实收资本,但低价转让股权与实收资本无关。
实收资本如何转出:
1、用现金垫付,如果像计入实收资本,最好把现金存入基本户.然后需要支付日常费用时,再去提取备用金.
2、收到现金时:
借:现金
贷:实收资本
现金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3、凭收据、银行回单(注明股东投入资金)作为原始凭证.
股权转让后的实收资本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是公司的出资人之间的交易,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无关。
股权转让前后公司的实收资本数额是不变的,只是公司的出资人由原股东变成现股东。股权转让款也是由受让方支付给原股东。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㈧ 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怎么去承担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㈨ 我司将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但我司已经实缴15万元,实缴的资本退回我司
你好!
你的问题我看过,分析如下:
1、你的问题应该是股权转让价款问题。有几个概念需要明确一下:
问题中实缴15万元,认缴出资额是多少?
认缴出资额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根据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只需认缴,实缴时间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只要在约定时间缴清就可以。
所以实缴资本的数额和认缴的出资额往往是不同的。
为了方便说清问题,假设你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50万元。
2、问题中的平价转让,描述的不够清晰,假设一下。
你公司名下的出资额为50万元,实际出资15万元,还需继续出资35万元,且转让时没到35万元的出资期限。
你公司和受让方是不是约定,对方向你方支付15万元,可以取得全部股份?
这种约定是可以的。
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5万元。
也就是,对方向你方支付转让款15万元,你方把5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对方。
需要提示你的是,必须把后续的出资义务约定清楚,也就是约定后续的35万元由对方缴纳。以免后患。
这种写法,对方会有麻烦,当对方再次转让股份时,即使按50万元的平价转让,都会产生所得税,按差额的20%,也就是35万元的20%缴纳。
3、 另外一种假设:
你公司名下的出资额为50万元,实际出资15万元,还需继续出资35万元,但是后续出资的约定期限已经到了,也就是说,按照章程,35万元的出资应该到账,但你还没有支付。
这时候你应该约定转让价格是50万元,其中35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直接打入公司账户,这样能够免除你的瑕疵出资责任。
4、股权转让是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法律风险众多,稳妥起见还是请公司法专业律师,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起草股权转让协议。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如有其他问题,可追问或私信。
㈩ 实缴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
法律分析:认缴出资额并不是实际出资,股东实缴出资额是投资人实际打到公司帐户的数额,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实收资本是指依据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掌握的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