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股权代持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❶ 代持协议有什么要注意的
一、正面回答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
二、分析详情
代持是指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别人约定,以别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三、股份代持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代持股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❷ 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 的风险有哪些?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 法规 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 股东权利 。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 质押 ),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 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 公司变更 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 公司章程 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 债权人 针对代持股权 强制执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防范股权代持协议风险的措施 措施一、审慎识别股权代持协议的各方主体 我们发现,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主要来自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股权代持协议签订的各方应识别签约主体的身份,避免因身份不合规而导致股权代持协议无效,亦应避免股权代持行为的不合法性导致股权代持协议的无效。 措施二、股权代持协议要及时披露 为避免因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有效得到保护,股权代持协议签订后,我们建议隐名股东一方可及时向股东会披露股权代持,如有可能,争取股东会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措施三、通过协议条款限定显名股东的权 隐名股东的财产风险主要来自于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及遭受第三人对显名股东的追索。因此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要注意三个协议条款的拟定: 1、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显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并强调上述权利必须经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方能行使,如有可能,将上述书面授权告知股东会; 2、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将显名股东的股权财产权排除在外,避免显名股东因死亡、 离婚 、股权被执行等事由发生时,给隐名股东陷入到财产追索的泥淖中难以抽身; 3、股权代持协议 要约 定 违约责任 。对显名股东恶意损害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为,要明确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对显名股东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显名股东肆无忌惮滥用股东权利给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造成损害。 股权代持虽然能帮助企业进行股权激励,但是风险也是重重。任何事都是有利有弊的。不过,只要能够规避好风险,合理的完美的运用股权代持,就能使股权代持激励的效果达到最大化,那样也是企业所乐见的。 股权代持虽然能帮助企业进行股权激励,但是风险也是重重。任何事都是有利有弊的。不过,只要能够规避好风险,合理的完美的运用股权代持,就能使股权代持激励的效果达到最大化,那样也是企业所乐见的。
❸ 股份代持会有什么风险
法律分析: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的不一致。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权却未登记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衍生问题:
私下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么?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股份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后签订的协议。
❹ 股份代持协议有什么风险
一、正面回答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股东身份不被认可、股权被处分、名义股东风险。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
二、分析详情
股份代持协议风险,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如何规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1、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
2、为防范股权被处分,实际出资人可以代持股权进行抵押;
3、为取得股东资格,股权代持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❺ 股权代持时,实际出资人必须知道的十个注意事项
前面两期,我分享了股权代持对实际出资人的各种法律风险,那么,在不得不请人代持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这方面,资深股权律师段海宇认为要从股权代持协议和日常经营两个方面着手,我们先看股权代持协议,根据我的执业经验,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包含的下面六个重要条款并签订好配套文书:
第一、实际出资人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显名股东从目标公司获得的投资分红归实际出资人所有,显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活动所获得的任何权利都归实际出资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实际出资人有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实际出资人已经将出资款足额交付显名股东,该出资必须专门用于实际出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出资,显名股东对此予以确认,目的是为了证明实际出资人已经出资。除此之外,名义股东还必须将他已经将投资款给到目标公司的证据例如银行流水、出资证明书交给实际出资人,目的是为了实际出资人向目标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完成出资。
第三、在代持期间,实际出资人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显名股东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可以提前要求名义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落款时间空白,防止名义股东到时不配合。
第四、要求显名股东及时披露目标公司对股东的任何通知、提案、决议,在以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取得实际出资人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如果实际出资人决定自己参与表决,在应当在签署代持协议时,要求显名股东签署委托实际出资人行使表决权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第五、显名股东承诺将他未来所收到的全部投资收益均全部转交给实际出资人。
第六、实际出资人有权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显名股东应当按实际出资人指示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在实际出资人将股权转让、质押给第三人时,显名股东也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七、 和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目的是防止名义股东私下将您的股权质押或者转让给其他人。
除了与名义股东签订好股权代持协议和配套文件外,在目标 公司日常运营中实际出资人应做到以下三点,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1、代持股协议签订后,实际出资人要保留其向显名股东支付出资的记录,以及显名股东向公司注资的记录,尽量保证专卡专用,并在同一时间段内支付;
2、实际出资人需要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其为真正股东的证明,以及目标公司予以确认的证明,例如通过股东会决议、股东知情同意书、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方式确认或公司向实际出资人签发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有经过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才能请求公司将自己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否则,即使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当你要求将自己变更目标公司的股东时,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3、保留好自己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活动的证据,目的是证明自己在实际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和经营管理权;
4、公司的运营中,实际出资人还应对董事会席位、公司高管职位及公司财务人员作出安排,防止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力,通过作出当年度不分红,少分红,高额提取资本公积金,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等方式将实际出资人的利润“黑”掉。
❻ 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股权代持协议的注意事项为: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要依法订立合同;2、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是有效的;3、股权代持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要明确、避免发生争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❼ 股份代持协议需要注意哪些
法律分析:股权代持协议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数、出资方式、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需要取得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为了防止今后生变,隐名股东在投资时可以向其他股东进行披露,并取得其他股东签字确认,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❽ 代持协议怎么签才合法
一、代持协议怎么签才合法
1、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根据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规定, 即只要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般会认定代持协议有效。 但从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几个有关股权代持的案例来看,其审判思路更加趋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许多代持协议会因被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同时,代持协议对投融资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在实践中更加谨慎,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二、股权代持协议要点有哪些
1、股权代持协议要点有:
(1)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2)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是前提条件。这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向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看来,要是实际出资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想转正还转不了;
(3)如果名义股东对其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置(转让、质押等等),那么,如果第三方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相对方的情形,那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以该处置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类的缘由)主张该等行为无效,而只能通过双方合同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股权代持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带有一定的模糊,而且由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形成了一种较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在公司的角度与其它股东、对外的法律关系呈现出一定的复杂化,因此尤其在利益冲突面前易引发纠纷和诉讼。所以准备进行股权代持的应该充分了解股权代持的注意事项和法律解释,以免日后产生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