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股权关系如何出资本金
1.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何转让
法律分析: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低价转让股权实收资本怎么转出来
可以通过现金垫付转出实收资本,但低价转让股权与实收资本无关。
实收资本如何转出:
1、用现金垫付,如果像计入实收资本,最好把现金存入基本户.然后需要支付日常费用时,再去提取备用金.
2、收到现金时:
借:现金
贷:实收资本
现金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3、凭收据、银行回单(注明股东投入资金)作为原始凭证.
股权转让后的实收资本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是公司的出资人之间的交易,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无关。
股权转让前后公司的实收资本数额是不变的,只是公司的出资人由原股东变成现股东。股权转让款也是由受让方支付给原股东。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3. 未出资的股东股权怎么转让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未出资的股东股权怎么转让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有效出资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2013年《公司法》第27条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一)以货币形式出资的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应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最好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若是他人代为缴纳出资的,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某某股东的出资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关收据。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币(即人民币)出资的,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若涉及到他人代为出资的,则需要另行签订协议对出资款予以说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缴纳出资后,应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
(二)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
1.以债权出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债权出资有效:
(1)在一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即发起人不得以对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若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2)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a.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b.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根据2011年《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依然认为,这里的“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仅限于针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如果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依然会被认定为出资无效。但是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债权属于可以评估作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资产,无论其是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还是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债权人用所得的债权转让款出资,视为使用货币出资。
2.以股权出资的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
可否以股权出资以及什么样的股权可以用来出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1)已被设立质权;(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3.以不动产出资的
在使用不动产出资的情况下,应当确定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不动产,比如对于划拨土地进行的出资,就会受制于划拨土地用途及转让的限制,而需要在投资之前确定其可行性。同时,在确定出资金额方面,需要以评估作为基础,并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动产的价值,而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并评估,其作价额可以小于或者等于评估额,为了维持资本充实这一基本原则,不能大于评估额。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不动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以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出资的情况下,出资股东应当及时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至所设立的公司名下。在以机械进行出资的情况下,也需要及时的将机械交付于所设立的公司,因此,凡有产权登记证照的应当将出资资产的证照过户到所设立的公司名下。
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作价入股协议;(2)作价入股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4.以无形资产出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5)应评估作价。
5.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同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2)实物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价折股。
(3)实物资产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将与该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一并投入公司。
(5)以海关监管货物出资,必须补税或过监管期之后。
6.以保险资金出资的
保险公司以保险资金出资的,根据2010年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两种投资形式——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即保险公司直接向投资对象进行投资并以出资人名义直接持有投资对象的股权,此与券商直投业务的概念相似;间接投资形式下,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来实现投资目的,保险公司并不直接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而是与具备丰富投资经验的管理机构开展投资合作,以充当股权投资基金财务投资人的身份获取投资回报。
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不同投资形式下,《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置了不同的门槛准入要求。根据《暂行办法》第9条和2012年,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以下简称“《2012年通知》”)的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2)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3)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4)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5)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6)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7)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而在间接投资形式下,则不再强制要求符合上述第(1)条和第(6)条,第(四)条投资专业人员要求亦放宽到拥有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即可。
根据《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3)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4)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5)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6)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7)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8)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在直接投资形式下,投资范围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2012年通知》则将该范围扩大至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目前,从《暂行办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直接投资形式下的可投资范围显示出相对保守的态势,其限于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业务主要是考虑到直接投资下投资风险相对较高,而通过业务联动来实现风险控制和保险资金反哺相关行业发展的目的。
而在间接投资形式下,如保险资金对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要求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2)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3)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6. 股份公司筹集资本金的方式是什么
资本金的筹集
企业资金筹集包括资本与负债两个方面,本章仅介绍资本金筹集,负债筹资在第四章介绍。
本章要点:1、企业筹资方式与要求
2、资本金制度的内容及筹资规定
3、股票筹资分析
本章难点:1、企业筹资要求
2、资本金制度的内容及意义
3、股票筹资特点及筹资分析
企业筹资概述
一、筹资动机 新建、扩建、改建筹资
偿债筹资
充实营运资本
混合筹资
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自主经营、自主理财、就必然要求企业自主筹资。而企业筹资来源和渠道的多元化,又为企业自主筹资创造了条件。
二、企业资金来源渠道
企业资金来源渠道也称企业筹资渠道。要了解来源渠道,先讲资金分类。
1、资金分类
(1)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
短期资金指供企业短期(一年内)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流动资产,可短期内收回。
长期资金可供企业长期(一年以上)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长期资产,一般要数年甚至几十年才能收回。
长短期资金所占比例称为资金的长短期结构,也叫资产结构,又称为企业筹资组合。本节第三部分讲述。
(2)主权资金与负债资金
主权资金也称企业自有资金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企业可无限期使用。负债资金也称负债资本,代表公司的债务。它们之间的比例称为资本结构。不同资本结构其风险不同。在第六章中介绍。
2、资金来源渠道
不同资金来源有不同特点,财务人员必须熟知这些来源渠道。主要的来源渠道有:
(1)国家财政资金:财政拨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财政贴息:用于新建项目及更改项目
周转金:用于一般企业生产经营周转
认购股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股份制企业
(2)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企业流动资金的70%以上依赖商业银行其发放依照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原则确定。
(3)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资金,虽然规模有限,但方便、灵活、很有前途。
(4)其它企业资金:即企业间的相互融资和联营、入股、债券及商业信用等各种方式筹资。
(5)企业内部留存收益:即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发展基金、储备基金及未分配利润。
(6)民间资金:集资、股票、债券等各种方式筹资。
(7)境外资金:包括吸收外资(举办三资企业、发行股票)和吸引外资(即借用外资)两种形式。
三、筹资方式
筹资方式是指企业取得资金的具体形式。企业主要的筹资方式及特点如下表:
筹资类型 筹资方式 筹资渠道 资金成本 财务风险 资金性质
短
期
资
金 短期银行借款 银行 较高 较高
债
务
资
金
商业票据 金融机构或企业 很低 最大
商业信用 客户(其它企业) 时高时低 一般
应付费用 职工或政府 无或最低 一般
长
期
资
金 中长期借款 银行等 一般(较短期高) 较大
债券 企业、银行、居民 一般(较短期高) 较大
租赁 租赁公司 高 一般
吸收直接投资 企业、居民等 很高 很小 权益
资金
股票 企业、居民等 很高 很小
留存收益 企业内部 很高 很小
吸收直接投资:是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吸收国家、企业单位、个人、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自有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持股人拥有公司股份的入股凭证。
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都是向企业外部筹集资金的方式,发行股票有股票这种有价证券作为中介,而吸收直接投资则不以证券为中介,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自有资金的基本方式。
讨论:我国企业目前最喜欢采取哪些筹资方式?为什么?
发行股票:溢价发行,高于净资产。
四、筹资组合
一个企业究竟多少资金用于短期,多少资金用于长期,决定于企业资产类型及财务决策人员的偏好。
1、考虑的因素,一般两个:
(1)相对风险:一般情况下,其它条件不变,公司所用资金的到期日越短,其不能偿付的风险越大,反之,则风险较小。另外,除偿付风险外,还有利息成本风险,因而,短期资金的风险相对较高。
(2)相对成本:一般来说,长期资金的成本相对较高,原因是两个方面:一方面长期资金利息成本(利率)较高,另一方面长期资金缺少弹性,即使不使用也要支付利息。
2、筹资组合(有四种类型)
(1)正常型筹资组合 长期筹资 = 长期资产
企业的流动资产可进一步分为波动性流动资产和永久性流动资产。波动性流动资产是指受季节性和周期性影响的那部分流动资产;永久性流动资产是指用于满足企业长期最低需要的那部分流动资产。
长期资产约等于固定资产 + 长期(永久)流动资产:一个企业的流动资产很少能降低到零,总是要备用一些现金、材料、产品等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特点:特点:固定资产及长期流动资产全靠长期融资解决。融资成本适中,风险相对偏小。
(2)冒险型的筹资组合
特点:固定资产及部分长期流动资产靠长期融资解决,还用短期融资解决部分长期流动资产。融资成本较低,但风险相对较大。
(3)保守型的筹资组合
特点:长期资产及部分短期流动资产靠长期筹资解决,短期流动资产只有部分靠短期筹资解决。融资成本高,但风险相对较小。
五、企业自主筹资的意义与要求
1、意义:必要性与可行性
(1)供给制的取消,迫使企业自主筹资
(2)企业自主经营,客观要求企业自主筹资
(3)自主筹资是合理节约使用资金,提高提高资金利用效果的重要途径。
(4)金融市场形成为企业自主筹资创造了条件
(5)融资环境改变使企业自主筹资成为可能
2、筹资要求
(1)准确确定资金筹措数量
数量不能过多(造成闲置)也不能太少(影响经营)
(2)合理安排筹措时间
需要时筹集,否则会闲置
(3)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效益
在条件相同时,筹资成本降低就等于提高效益
(4)最优安排筹资(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合理,有助于提高收益,降低风险
(5)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维护投资者权益
既要维护所有者权益,也要维护债权人权益
第二节、企业资本金的筹集
一、资本金与资本金制度
1、资本金: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通俗地说,资本金就是投资者为开办企业而投入的本钱,也是投资者承担经营风险的保障。包括法定资本金、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金。
关于资本金筹集期限的规定有三种类型:P69 实收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2、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对企业资本金所作的一系列规定。其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1)法定资本金制度:法律规定了有关注册企业最低限额的资本,否则不予注册。
(2)验资和登记注册制度:投入的资本金,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证明后才有效。未申报注册资本或未按期投入,则不得申请注册企业。
(3)资本保全制度:除非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减资,否则,正常经营期内不得抽回资本,或冲减资本金。
(4)资本金核算制度: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企业必须设立专门帐户核算和反映。股份制企业按股票面值反映,其它企业按实际金额反映。
(5)所有者权利责任制度:如股份公司规定了股东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责任)
3、资本金制度与产权关系
企业改革就是要理顺产权关系,基本出发点是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落实这一原则的根本措施就是实行资本金制度通过资本金制度,就能清楚地确定投资者在企业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从而确定其应得收益与受承担的风险。因此,资本金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制度的根本保证。
资本金制度意义:
(1)有利于保障所有者权益
(2)有利于正确计量盈亏,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3)有利于健全企业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4)有利于理顺企业分配关系
(5)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
大产权改革的新内容,国有制主体的界定(数量、质量)
二、资本金筹集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充实原则
P71 资本保全原则
资本增值原则
统筹使用原则
三、资本金筹集的有关规定
投入资本金规定
(1)筹资方式:可以有多种,既可以是吸收货币资金,也可以吸收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不论何种,均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筹资时间:可以一次筹资,也可以分期筹资。股份公司须一次筹足,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次,最长三年,其中第一次不得少于15%。
(3)无形资产出资: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特殊经批准,不得高于3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限于高新技术。
法定资本金规定
为保障企业有必要的资金和承担经营风险,我国规定了企业最低的资本金数量。标准如下:
(1)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登记条件规定)
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批发商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零售商业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
民族自治地区可按上述规定限额减少50%
(2)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
投资总额在300—10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
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3
(3)股份公司:(公司法规定)
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
有外商投资,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上市公司: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第三节、股票筹资
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分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类型。并非所有股份制企业均可发股票。
一、股票分类及特征
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入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的经济利益分配权的股权证券。
股东权利:(1)公司控制权。(2)优先认股权。(3)收益分配权。
股票分类:(1)普通股和优先股。(2)有面值股与无面值股。(3)记名股与非记名股。(4)A 股、B股、H股只介绍普通股与优先股。
4、普通股特征:
(1)、没有到期期限:可永久使用
(2)、股息不确定:取决于税后利润的多少
(3)、是权益性证券:可享受所有者权利,如:经营管理权、表决权等。
分析:中国企业为何热衷于发行股票?
二、普通股的价值要素
1、面值: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既不表示其价值也不表示其价格。
作用有二:一是代表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二是代表股票发行价下限。
2、帐面价值:即每股股票的公司帐面净资产。
讨论:股价可否跌破帐面价值?为什么?调整后帐面净资产如何计算?
普通股帐面价值
3、清算价值:即每股股票的公司清算净资产。
讨论:每股清算净资产与每股帐面净资产有何不同?计算的依据分别是什么?
清算价值
4、内在价值:即股票的理论价格,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
5、市场价格:即股票在市场上的买卖价格。
6、市盈率 =
三、股票的发行 参阅发行条例规定。
1、发行的条件(公开发行的条件)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起人认购股票不少于总额的35%
发起人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一定标准
首次发行股票金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两倍
公司成立三年以上
讨论:上述规定是否科学?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与这些规定是否有关?如何改进?
2、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程序
审批制
核准制
资产评估 提出申请 地方政府或中央部门批准(或券商推荐) 送证监会复审同意后向上市公司申请 同意后发行
申请要提交申请报告、决议、批准文件、筹建登记证明、章程草案、招股说明书、可行性报告、近三年报表、律师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承销方案与协议。
3、发行方式
(1)承销方式:包销,代销
由证券经营机构包销或代销。包销、代销要签协议。
(2)发行方式:
A:按市价比例配售
B:上网定价抽签
C:无限量发售抽签表方式(如中意)
D:定期储蓄存单方式:(如青岛啤酒)
E:招标购买方式:(如厦门厦华等)
4、发行价格:目前无统一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股票面值:(不低于面值)
(2)每股净资产:(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3)每股税后利润:
(4)二级市场市盈率
发行价格确定有一定弹性。
发行价=发行前三年年均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倍数(20倍市盈率以下)
不同于标准市盈率
讨论:为什么公司为了上市造假多?
四、普通股筹资利弊及策略
1、优点:
A: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财务风险
B:提高公司信誉,降低债券筹资成本
2、缺点:A:资金成本高
B:有可能导致现有股东失去控制权
C:不便于保密
3、策略:风险大时,发行股票、降低风险
收益小时,发行股票、避免负的财务杠杆
收益高、风险小时,发行债券,降低成本
资金需求大,同时发行股票与债券
五、优先股特征及发行策略
1、优先股特征:具有股票与债券双重特征:
(1)有一定优先权:一是股息优先权,二是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权
(2)股息率事先确定,从税后利润支付。
(3)没有期限,可归企业永久使用
(4)优先股东无权参加经营管理决策
2、优先股种类
可以按不同标志分类:
(1)按股息是否能积累可以分为:
累积优先股:当公司无力支付股息时,可在下年度支付。
非累积优先股:当公司无力支付股息时,以后不再支付。
(2)按能否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可分为:
参加分配优先股:有超额利润,可以参与超额利润分配。
非参加分配优先股:有超额利润,无权参与超额利润分配。
(3)按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可分为:
可转换优先股:以后就条件可转换为普通股。
不可转换优先股:以后不可转换的普通股。
(4)按是否可以收回可以分为:
可收回优先股:发行中附有收回条款,当出现可以收回。
不可收回优先股:无条款,不能收回。
我国目前只发行累积优先股,非参加分配优先股,不可转换和不可收回的优先股。
3、优先股的筹资策略
优点:可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可产生财务杠杆作用
不影响原有股东控制权
缺点:资金成本高
可能产生负的财务杠杆作用
策略:满足财务杠杆作用条件时则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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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无偿划转股权增加的资本公积可以转增注册资本金吗的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股本)
1、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的利得和损失。
3、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不体现各所有者的占有比例,也不能作为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或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