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股权投资成立什么公司节税
① 股权投资,哪种持股方式最节税
编者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三步走”的非均衡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适时推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一带一路等国家层面发展规划,推动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期高速增长,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在落实国家各项发展战略中,通常会推出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资金等市场要素的配置。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为各类企业提供了潜在的税务筹划的空间,企业可以利用合法有效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在运营架构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股权投资中如何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进行持股模式的选择和筹划。当前,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区域利用税收杠杆吸引投资的最主要形式,除了国家层面按照发展战略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区也会利用现有分税制财政、民族自治区发展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空间出台地区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提高本地区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尤其随着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的大幅度推进,目前包括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区域性税收优惠的已经从审批制转为备案制,投资者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大大简化。尤其在股权投资方面,通过事前对持股模式的筹划,可以实现在资本运营、投资退出等阶段的税务成本降低,以合法合理降低税负。一、持股模式是如何影响税负的?在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建立符合自身商业计划的资本运营以及投资平台,一方面实现投资收益的回流;另一方面可以将投资收益继续对外投资,并借助投资平台实现并购等商业目的。虽然个人直接持股是投资者最初始的一种股权架构,可以避免间接持股模式下的“重复征税”,但是因无法满足资本运作、法律风险控制等要求,难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相比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模式下,持股平台公司仅仅作为投资扩张、资本运作的平台,在实现横向、纵向扩张时,对现有实体运营公司架构不会造成冲击,同时,可以积极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交易的税负,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本运作的顺利推进。间接持股的类型中,中间持股平台的选择又有两种,一是公司制,二是合伙制,由于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视为“透明实体”,直接针对股东纳税,实行“先分后税”,合伙性持股平台本质上与自然人直接持股并无实质差异,并且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范围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与自然人直接持股相比,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可以实现纳税地址的改变。股权投资间接持股模型由于合伙制等的天然缺陷,无法承担公司资本运作、不断发展扩大的功能,在企业运营中,尤其在IPO的过程中,通过企业间接持股成为绝大多数投资者的理性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退出面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负。比如,公司转让限售股,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再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自然人股东的税负率达到40%以上。对于部分个人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业而言,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67号),个人转让股权或者IPO形成的限售股,均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于拟上市大中型企业(IPO)或计划登陆“新三板”的中小企业,可以在股东与上市(挂牌)主体公司之间搭建一个持股、投资平台,以实现投资退出税负的降低。当然,如果投资者有国际投资的考虑以及实施境外收购的计划,也需要积极引入国际持股平台,统筹境内外的股权及运营结构的搭建和优化(如下图)。低税负地区持股平台的搭建对于投资者而言,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搭建持股投资平台,不仅可以享受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低税负,合法合理节税,还可以以此作为境内外投资平台,不断实现投资领域、规模的扩张,尤其在投资退出阶段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成本。此外,企业还可以将经营价值链向上下游延伸,在低税负地区设立上游产业链服务公司(如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等),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配公司间的利益,从而实现整体税负下降的目的。二、搭建股权投资持股平台的步骤第一步,根据商业目的确定持股模式投资者在搭建未来税务架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到公司法等的强制性规定外,还需要充分衡量自身的商业目的和发展计划,以设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的运营架构,以实现投资及投资退出阶段的税务成本最优化。图表5:商业目的与持股模式关系投资不是目的,实现盈利才是投资者的目的,也是投资价值的体现。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应该充分考虑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持股方式的不同,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也不同。一般而言,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在投资退出时,势必面临控股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间接持股的“夹层”越多,税负越重。自然人直接持股在退出投资时,则只需按照转让收益的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第二步,选择持股平台公司注册地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把握不准,误用已失效或因违背上位法而自始无效的地方税收等优惠政策,将无法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虽然2015年国务院通过《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暂停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工作,投资者还是应该根据国务院2014年年底颁布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对拟使用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审查,并与省级立法及相关税务行政部门沟通确认。根据国发[2014]62号,国务院重点清理的政策包括三类:(1)与国家财税制度有矛盾的政策,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与我国统一的财税制度相冲突的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因法律位阶的冲突,自然无效;(2)超出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时限的政策,对于延期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未经国家立法机关再次授权之前,属于一种越权行为;(3)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某地区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地方擅自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整体部署和利益;第三步,通过迁址或重组的方式重塑架构对于投资者而言,最优税务架构的搭建,顶层设计最好,但是却不现实,通常需要通过调整现有公司的架构的方式来实现,可以采取的方式两种。一是迁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后,公司应按照规定提交“清税证明”。二是并购重组。通过合并、分立、股权收购等方式实现架构的调整。2014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股权)收购中被收购资产(股权)的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2015年6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出台,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需汇算清缴期备案即可,条件大大放宽。国际上,典型的做法是通过“倒置并购”实现注册地的改变,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一模式问世于1982年,过去30多年总共发生近70宗,其中47宗发生在过去10年,21宗发生于2012年至今。最近的一个案例发生在2014年8月26日,美国快餐业巨头汉堡王(BKW)斥资110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咖啡和零食连锁企业蒂姆·霍顿(THI),并将企业总部从美国迁至加拿大,成为后者的附属公司,集团营运基地仍在美国,从而实现享受加拿大的低税率。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税务机关税务稽查重点,其中又以股权转让最为引人关注。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利用会计方式、发票方式等方式进行的不合规的税务筹划,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华税律师建议,投资者应该在投资之初就筹划规划好持股模式以及退出的平台。对于部分投资者担心的优惠政策的确定性问题,可以通过筛选合法有效、确定性强的政策予以应对。
②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模式真的是企业的节税首选吗
虽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模式不一定是企业节税的首选。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税收的优势,但有时候也会存在问题和风险,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来进行考虑。对于企业来说,考虑如何节税需要从节税主体的情况、企业的规模、发展规划、适用的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进行权衡,再最终决定。
1. 个人独资企业受青睐的原因在过去,个人独资企业的模式曾一度受到追捧。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注册有限公司,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很多地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到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加上一些园区内的招商引资政策,综合税率可以大为降低。
(3) 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灵活,可以用作企业的股权结构设计。
基于这些原因,所以不少企业想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来节税。
2. 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节税的问题和风险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上有一些优惠政策,但是当被过度使用的时候,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和问题。
(1)税负率未必降低
由于影视行业引起的个人独资企业问题,使得很多地区的核定征收政策有所收紧。当取消了核定征收以后,税负率还有降低吗?
我们假设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为100万元,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为5万元,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为19万元,如果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到核定征收(按照收入的1.5%核定,利润率10%),那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万元,确实比之前的税费有所降低。但是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核定征收,那么个人所得税为28.45万元,大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所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能够降低综合税负,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有些情况下,并不能使税负降低。
(2)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税收筹划当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忽略实际情况,为了筹划而筹划。有时候某些股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仅仅是为了避税,将个人的分红转换为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下,并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同时以股东的身份注册企业与公司形成竞争也不符合商业惯例。
(3) 没有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在目前具有税收的优势,但是很可能不符合未来企业发展的需要。也许企业在将来需要重新引入合伙人或者搭建新的组织架构,那么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可能就不再合适。
(4) 政策的稳定性
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政策,以及各个地方性的税收返还政策,也许会有所变化。那么当政策一旦变化的时候,就会影响到企业的选择。
因此,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模式,也要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权衡利弊。
3. 如何确定企业的节税首选方案
在企业考虑税收方案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
(1) 节税主体的情况
如果提供服务的自由职业者需要成立企业进行经营,那么可以考虑个人独资企业,而如果是企业的雇员或者股东,为了避税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就并不合适。
(2) 企业的规模和资质
如果企业所处的行业上下游都是具有规模的公司,申请资质也需要一定的规模,那么要考虑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合适。因为当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以后,财税的规范化程度也相应提高,那么不一定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
(3) 企业的发展规划
如果企业已经有了未来的发展规划,需要进行股权架构的设计,那么也许单一的个人独资企业模式就未必适合。
(4) 适用的税收政策
企业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大大降低综合税负,那么选择的途径很多,并不一定局限在个人独资企业。比如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综合运用都可以降低税负。
总的来说,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省掉一道企业所得税,但未必就是节税的首选。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要综合考虑节税主体的情况、企业的规模和资质、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能够适用的税收政策,来量身定制节税的方案。只有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个人独资公司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之一, 但不一定是首选的方式。
尽管个人独资公司按税法规定,这种组织方式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从生产经营和长远规划发展,以及股东所承担经营风险的角度,还是应该系统和综合考虑企业的组织模式。
一、个人独资公司的主要优势。
个人独资公司是非法人主体,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主要体 现在税收征管 上,即企业注册个人独资公司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注册公司制企业即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 个人独资公司有机会申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前提是可以申请下来。
另一个优势 是组建个人独资公司的成本比较低。
二、个人独资公司的劣势。
1、个人独资公司的税负未必能够降低。
个人独资公司在个人所得税上的优势是,可以享受到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而如果无法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的整体税负真的降下来了吗?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明显,即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执行5%的征收率。
比如,个人独资公司、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万元,则各自应纳税金为:
个人独资公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万元*10%-1500=1500元(查账征收)
个人独资公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万元/10%(利润率)*1%(核定征收率)=3000元(核定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万元*5%=1500元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还需要全额对股东进行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8500*20%=5700元
此时 ,个人独资公司无论是采用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比小型微利企业有一定的优势。
再如,个人独资公司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则各自应纳税金为:
个人独资公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万元*35%-65500元=28.45万元(查账征收)
个人独资公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元/10%(利润率)*1%(核定征收率)=10万元(核定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元*5%=5万元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还需要全额对股东进行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5万元*20%=19万元
此时 ,个人独资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有一定优势,而如果采用查账征收则没有优势,比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还要大一些。
经过测算, 我们发现只有当个人独资公司的经营规模很小,应纳税所得额很低的时候税负较低,且优势明显;反之,如果没有采用核定征收,则税负大于小型微利企业。
2、股东风险进一步加大,且需要无限承担企业债务责任。
个人独资公司属于非法人企业,企业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当个人独资公司对外欠款较大,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则需要股东以家庭资产进行还款,直到还清为止。
3、股东权益转让和筹集资本的难度大。
个人独资公司因为不是法人企业,因此企业的治理结构不透明、不规范,当然企业的财务和管理也会有一定的问题。这类企业基本没有投资者愿意投资入股,而且在对外融资的过程中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那么也就谈不上股东权益转让,以及筹集资本的事宜。
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也注定这类企业长不大,成长的空间有限。
总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系统考虑企业的纳税主体、经营规模、业务发展模式、经营模式,以及业务特点等,不是所有的经营模式都适宜采用个人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另外,企业的纳税筹划,应符合税法的规定,在税法规定的政策范围内,把握政策尺度,否则企业也将承担一定的涉税风险。
2020年9月8日
焦点财税:只为提供优质财税干货!
很多企业都被税负较重、没有发票等问题所困扰,经常咨询我们专业财税机构如何解决。我们给出的建议是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减轻税负。目前在上海、深圳、重庆等地区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以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负较低。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越来越受企业喜欢,成为税收筹划的亮点。
企业要想真正享受税收洼地的税收政策红利,前提条件是需要以实际经济业务、相关证据资料做支撑,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要求。否则,就会重演霍尔果斯无注册地、无人员、无真实业务强行避税的情形。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查账征收税负、核定征收条件及个税计算方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一一介绍。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典型特征是个人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它的经营范围比较广泛和灵活,主要集中在服务业领域。
二、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的税负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也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主席令第九号】,个人独资企业账目比较健全、核算清晰,需要查账征收个税。按照“经营所得”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负较重。如果是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内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税率为3%,并且可以享受年销售收入在120万元以内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是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按不同的增值税税目,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账目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利润,税务机关就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税。这样,企业不仅减少了税款支出,同时也节约了用人成本。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税被核定征收,就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备注:税务机关会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假如在上海成立一家服务业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20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服务业应税所得率是10%,那么个税和综合税负分别是多少?
应交个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00000/(1+3%)*10%*20%-10500=28334.95(元)
个税税负=缴纳的个税/收入总额
=28334.95/2000000(1+3%)=1.46%
应交增值税=
2000000/(1+3%)*3%=58252.43(元)
应交附加税=
58252.43*9%=5242.72(元)
综合税负=实际缴纳的个税、增值税及附加税/收入总额
=(28334.95+58252.43+5242.72)/2000000(1+3%)=4.73%
可见,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税的税负较低,这一点是很吸引企业的。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在120万元以内,还可以免增值税;另外,上海地区的附加税税率较低,为9%。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知道在税收洼地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只需按核定缴纳税负较低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也不存在利润分红缴纳20%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还可以全额抵扣。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的魅力所在。最后,再次提醒企业需要在依托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才可进行税收洼地个人独资企业税筹的设计,做到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据流“三流合一”,在达到合理避税目的的同时,降低企业的财税风险。
精彩不迷路!
个人独资企业模式是选项之一,但不一定是首选。
大家都知道,作为公司制法人企业,盈利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交税之后的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达到40%。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5%至35%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明显低于公司制企业。
不少地方,特别是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更低。正因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模式成为纳税筹划的重要工具。再加上一些服务机构的夸大宣传,仿佛个人独资企业是万能的。
其实不然,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万能的,同样也有其弊端,更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税收问题。
1、出资人承受的风险大。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需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受的风险是不一样的。特别是一些高风险行业,采取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模式更是加大了出资人的风险,一旦经营不善,有可能倾家荡产。
2、个人独资模式,不适合企业做大做强。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抗风险能力较弱。
(2)融资能力差,不利于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
(3)个人独资企业抗风险能力差,这无疑加大了客户及供应商的风险。所以,大多数人更愿意选择公司制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3、个人独资企业模式更适合服务业及部分高收入人群。
个人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模式更适合于广告设计、财务咨询、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及部分高收入人群,如:淘宝红人、网络主播、律师、设计师、演艺明星等。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所有税收问题,是企业节税的选项之一,但不一定是首选。
说到企业如何节约税收的问题,免不了都要说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将税负降到多低的程度,但是往往忽视了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老杨会计发表一下个人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的以下3点风险:
1.债务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有限公司,其无法偿付的债务,股东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比如说,个人独资企业欠债100万,企业只能偿付20万,剩下的80万需要股东用个人的家产来进行偿付。
2.违约风险
企业入驻园区时,园区都会给予很多的优惠承诺,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可能存在一些限制性的条件。比如企业交税100万,园区返回20万。如果企业没达到条件,可能一分钱都返不着。即使企业达到了,也可能存在相关的优惠承诺,不能及时兑现的风险。
3.税收风险巨大
如果一个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缴税都在100万以上。可想而知该企业一年的营业收入有多大?巨大的营业收入存在,采用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还符合核定征收的标准?在企业的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都非常透明的情况下,税务若对企业的税收进行检查,企业会面临非常大的税收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不一定是企业的节税首选,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在节税方面确实有优势,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有优势的。
当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优势,可是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某个临界点时,反而是有限责任公司总体税负更低。
在增值税、消费税等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任何优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不同,主要在于其法律地位的差别,一个是法人企业,另外一个不具备法人地位。两者在纳税方面的差别只体现在所得税方面。
但是中国的纳税人需要交的税可不仅仅是所得税,还有其他十多个税种。在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方面,两者都是一视同仁的,没有任何税收上的差别。
所以 在所得税以外的税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并没有任何节税的优势。
只有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个人独资企业才占节税优势。不管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均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需要以相同的应纳税所得作比较,这样的比较才有意义。
举例:
一、个人独资企业A和有限责任公司B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万元。
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万 10%-1500=1500元。
假设B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万 5%=1500元;
企业的股东想要分红,还需要从税后利润中再缴纳20%个人所得税=28500 20%=5700元。
两者相比,显然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更有优势,因为少交了一道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A和有限责任公司B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
A应纳个税=100万 35%-65500=28.45万元。
假设B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 5%=5万元;企业的股东想要分红,还需要从税后净利润缴纳个税=95万 20%=19万元。总计缴纳个税和企业所得税24万元。
由此可见, 当应纳税所得额逐渐提高时,个人独资企业就不再具有优势了。
那么当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多少时,两者所得税的税负是一致的呢?根据上一个例子可以推出,当两者应纳税所得额都是小于100万中的某一个数值时,税负是一致的。
由此可以知道,个税税率仍然是3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仍然是5%,假设这个数是X.
35%X-65500=5%X+(1-5%)X 20%, X=595,454.55元。
当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为595454.55元时,两者的应纳税额是一样的,均为14.29万元。
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这个数时,个人投资企业更占优势;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个数时,反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总体税负更低。
总结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制公司相比,并不是绝对节税的,只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具有相对优势。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模式不一定是企业节税的首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际上目前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是很大的。假设某小微企业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下,假设就是100万元,目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如果另外97.5万元净利润全部分红缴纳20%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9.5万元,合计为22万元。也就是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合计综合税率22%。
2.个人独资企业假设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应纳税额=(1000000*35%—65500速算扣除数)*50%(减半征收优惠)=184500元,实际所得税率18.45%。
3.如果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在300万元以下,为简化计算,假设为300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净利润277.5万元按20%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55.5万元,二者合计78万元,综合所得税率=78/300=26%。
4.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假设为30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300*35%—65500=98.45万元,实际个人所得税率=98.45/300=32.82%。
通过上述分析,必须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盈利情况综合分析判定那种更节税,实务中极个别地方对个人独资企业核定个人所得税加上故意隐瞒收入偷税另当别论。
各有利弊,但是弊端大于利端,当企业营业额增加,利润增加,独资企业需要交纳20%的个税,要远远超过企业所得税的上线,因为独资企业上税的主体 是个人,而不是企业,因此弊端非常明显。
1、企业如果没有债权债务, 从交纳企业所得税上,确实是减少了很多费用,但是企业出现债权债务,作为独资企业的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公司的所有资产拍卖偿还,不够的部分,你以后赚钱还要去偿还,一直偿还全部欠款为止,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基本上债权是跟着股东终身的债务,不像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压力小。
2、企业如果要节税,需要进行企业顶层设计 ,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企业存在的形式中,比较危险的公司形式,不建议注册独资公司,企业节税,需要设计,先成立一家钱包公司,由股东99%占股,1%由法人占股,然后这家钱包公司只是投资,不经营业务,钱包公司在投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法人股由钱包公司担当,钱包公司占股项目公司99%股份,1%由法人占股,如果发生业务的时候,开具发票的时候,在成立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做业务,开发票,如果还有其他业务,就继续拆分业务,目的是享受国家15%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如果业务过大,我们把项目公司拆分为,钱包公司和合伙人制企业来控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运营公司来进行操作。
总结下,税务节税是一项专业的操作方法,需要税务师,和财务总监整体设计,在国家规定的财税法律范围内,实现企业节税。
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节税的一种途径而已。但绝对不是唯一的途径,企业节税的方法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要结合企业自身的行业所在的城市以及对税法,财税法律。以及对企业设立企业创始人的类型,企业的行业,企业的商业模式,企业的客户,企业的政企关系,等等等等综合的进行评估。很多的代理注册公司就直接帮助客户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在税收洼地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就让客户用这个个人独资企业去经营。这种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可以结税。但是也有诸多的问题最大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我极不建议用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经营。而把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供应链企业,或者说中间企业来为你的有限公司做桥梁的。我相信我说的话,创业者应该是能听得懂。个人独资企业。不方便做融资上市,吸引政府补贴,申请贷款,再融资吸引股东。等等等等公司做大发展过程当中的诸多不便。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直接面对用户,也不能直接拿来做经营,只能拿来做一个壳公司或者是中间公司。每一种税收的优化方法都不尽相同。可能对于净利润比较高的企业,用个人独资企业转移利润是比较好的。除此之外呢,还有很多的税收,比方说增值税,比方说个人所得税。企业的节税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尽可能的把自己的公司往 科技 型的企业上靠。尽可能的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市一级的高新或者是国高新。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就一步得以解决。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有更多的问题欢迎向我提问,我已经做了100多条创业类的短视频欢迎过来观看
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加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两者之间政策差距到底有多大呢?
个人独资企业是节税的一种方式,但是切不可盲目使用,更不是节税的天堂。 其经营模式只适用特定的业务情形,大家不要被各种税筹广告所迷惑。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
1、制度特征。 个独企业为无限责任制,个人与企业之间资产不分家,互相转移不涉税。企业属于个人,一人说了算。
2、税负优势。 个独企业本身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转移到个人时,个独企业不交税,一般企业股东分红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
由于个独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的方式纳税,而一般企业规模较大时税局不予核定,必须有相应的成本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由于很多招商引资园区都有地方优惠政策,个独企业可以将综合税负降低至1.5%。而一般企业最优惠税率在5%左右,利润超过300万税率就是25%。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
1、无限责任制, 既是一言堂可掌权,也是个人责任制 ,以个人全部资产对企业负担无限责任。一般企业只需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范冰冰补税时才会出现自己到处借钱凑钱的情况。如何是有限责任企业,就不会赔本还倒贴。
2、 个独企业无法上市,无法引进其他资本。这是个独企业长期发展的局限性。
3、个独企业规范性不足,业务具有局限性,不适合涉及业务范围广、渠道纵深长的集团类多元化企业。
总之,个独模式是一项不错的节税选择。但是,也要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来选择。且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放弃长远发展前景。
③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节税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
这个情况下不会涉及交企业所得税,只在投资人层面征收个人所得税。选择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则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局面,很多时候被用以作为持股平台。
1.自然人直接持股:变更为公司股东,以持股的方式进行分红,这种情况下能有效降低税率,形成节税效果;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一个有返税政策的地方注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分红做成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形式,能有效节税;
3.按工资形式分发:把分红拆分成多个部分,以工资的形式分发,降低适用的累进税率,实现节税。
1、高收入人群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与原工作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将之前的劳务关系转换成合作服务关系;
2、原工作公司将以服务费的名义将之前的应付薪酬支付给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在收到服务费后,通过向原工作公司开具发票,形成让原薪酬作为进项发票抵冲成本的作用;4、个人独资企业将享受地方税收扶持政策,以较低的核定税率进行征收,形成避税效果。
注意:如果企业想更多的减税负,可以将此平台设立在税收优惠的地区,那么可以将综合税率降得比较低。这样的平台可以做多层嵌套设计,用以引进优秀的核心骨干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④ 创业公司如何设置公司的股权架构,确保将来做大做强或融资时,不出现利益分配受损/或者交税节税方面更优
生存型创业者大多为下岗工人,失去土地或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困守乡村的农民,以及刚刚毕业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这是中国数量最大的创业人群。清华大学的调查报告说,这一类型的创业者占中国创业者总数的90%。其中许多人是被逼上梁山,为了谋生混口饭吃。般创业范围均局限于商业贸易,少量从事实业,也基本是小型的加工业.当然也有因为机遇成长为大中型企业的,但数量极少,因为国内市场已经不像20多年前,如刘永好兄弟,鲁冠球,南存辉他们那个创业时代,经济短缺,机制混乱,,机遇遍地。如今这个时代,用句俗话来说就是狼多肉少,仅想依靠机遇成就大业,早已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了。
⑤ 公司刚成立没多久,请问下企业常用的节税方法有哪些都是怎么做的呢
企业节税有哪些方法呢?
企业合理避税一直是每个会计人员都要面对的问题,没有老板愿意多交税,但是又不得不交税,因此,如何合理避税是每个会计人员都需要的,以下的合理避税方法主要摘自某着名咨询公司编撰的非公开出版的小册子,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模拟评税试一试
税务机关实行纳税评估,企业应该按税务机关的评税方法自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应对准备。下面以增值税为例说明。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从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税负率:将税负率与预警值对比。
增加值税负率:用(工资+利润+折旧+税金)*增值税税率,将得到的结果与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对比,以发现是否少缴增值税。
进项控制额:企业进项*5抵扣额=(销售成本+存货本年增加+应付本年减少)*主要进货的税率+运费*7%,如果企业抵扣大于上述值,暗示可能进项有问题。
投入产出率:用投入原料除以材料消耗定额,测算处可以生产的成品,对算出企业收入,并与报表对比。
企业运用以上指标分析,如果发现异常,就应及时分析原因。
(二)存款少可迟缴税
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存款少到什么情况可以迟缴税?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
注意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包括企业不能支付的公积金存款,国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各项专用存款。
当期工资是企业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出的应付工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三)没有生意也申报
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税款要缴纳,例如企业处于筹建期间;企业处于免税期间;企业处于清算期间;清算还没有结束;企业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或者收益。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
(四)视同销售莫乱套
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
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十多万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
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
(五)看损耗是否正常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
(六)各行各业有特例
税务法规有一般的规定,也有针对特殊情况,各个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对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不了解,企业也会蒙受损失。
一家报社,卖报纸缴增值税,收广告费缴营业税。因此印刷报纸获取的进项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怎么分?税务局答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3条规定:按收入百分比划分。可怜的报社,卖报纸收入少,广告费收入高,因此,进项基本不能抵扣。其实税务有规定:类似的情况按报纸的文章内容与广告各自占用的版面分摊,应该是大部分都能抵扣,少量不能抵扣。
(七)适用税率看进项
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发票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的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
使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
(八)预收帐款也要缴税?
听了太多预收款被税务机关要求征税的故事。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预收款在发出货物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16号文也再次强调;除了销售不动产,其他服务性业务的预收款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在确认收入时再缴纳营业税。
有些企业预收款缴税是因为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其实,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预收款凭证不属于发票,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
(九)这也是生产企业
外资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规定大家很熟悉:只有生产企业才能享受,服务企业不能享受。到底什么是生产企业?可能心里很模糊。
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建筑、货物运输、产业资讯、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都属于生产性企业。众所周知,从事建筑、货物运输缴纳营业税,但在所得税法规中又属于生产性企业,看起来有点矛盾,其实一点也不矛盾,税不同规定不同。
(十)不发补贴发双薪
中国企业福利制度的特点是有人情味,逢年过节都会有发一点所谓的过节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过节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政策的规定是发放年终双薪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都是发点钱,过节费交税多,双薪缴税少,所以为了少缴税,应该改变那种过年发点过节费的做法,改成年底发双薪的方式。
⑥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节税
投资者入股公司之后就会涉及到股权分配、股权转让的问题,而到年底分红时则需要缴纳20%的分红税,那么,股东分红如何才能合理避税呢?
税务筹划
一、关于股权分红应该如何缴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
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股东分红避税方法
1、自然人直接持股
变更公司股东,按持股的方式分红,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相对来说基本的税率还是很低的,相关的节税效果会很好。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找到一个好的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将分红部分与个独企业做成业务往来的方式,这样分红就只用缴纳个独的所得税了。小规模个独的所得税率很低,在2020年底之前税率为1%,入驻园区也会有一定的返税政策。
3、按工资形式分发
把分红拆成n月执行,这样适用的累进税率不会那么高,也有一定的节税空间。
总的来说在纳税人避税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做好税务筹划。切勿做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
⑦ 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之前看过一个股权筹划案例:
原股东在税收优惠地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其合伙人(LP/GP)。
在标的企业注册地,将原有股东所持股权,平价或按净资产价格转让至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受让方收购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支付股权转让费用至有限合伙企业账户。
有限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应部分地区可享受税收优惠,可能是核定征收,可能是财政补贴,如果是核定征收可按照10%应税所得率,缴纳3.5%的个人所得税,并且取得完税证明
最后注销有限合伙企业
等于将25%企业所得税或20%个人所得税,筹划为3.5%个人所得税。
有其他问题可进一步沟通
⑧ 股权怎么设计节税
1、用公司做“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们承担的是有限责任,符合国家政策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囯境内的企业)之间的投资所得(股息、红利)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所得税最高25%)而这个时候这些投资所得利用公司的名义再去进行投资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规划好公司的规模和进行业务拆分。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缴纳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的我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7元但不超过00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根据以上的优患政策将公司业务拆分成几个小规模纳税公司,从而达到少交增值税和全业所得税的目的。
3、巧用子母公司和分公司。
做到一定的规模的企业,预计当年盈利可观时,可做子母公司的拆分,如果当年不能盈利,可做总分公司的拆分,等待企业盈利能力较好时,可将总分公司转为子母公司因为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核算,而分总公司不是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