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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强讲股权被侵占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11-25 07:47:20

⑴ 投资人的公司股权被侵占,当事人拒不退还,如何以刑事自诉

其他股东侵占你股权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原因如下: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侵占股权的行为不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断定其他股东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必然承认他的行为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必然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但是实际上它并没有将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

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补充】另外看了下你的追问,说的是利用职务便利,携公司资金潜逃,这样他的行为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可以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查处。

⑵ 公司股权被他人侵占什么种类构成侵权

侵占他人股权属于财产侵权,涉嫌侵占罪。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⑶ 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犯罪

近年来,伪造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商变更股权登记,已成为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典型行为。伪造他人签名、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侵占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9年2月,陈某和兰某合伙组建了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中陈某出资800万元,占公司股份80%,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兰某出资2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20%,任公司董事,二人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陈某与妻子张某在兰某不知情的状况下,以伪造兰某签名的方式伪造《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东会议决议》等资料在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将兰某20%的股权变更为由张某持有。

2011年4月,兰某得知自己股权被转让后,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娄星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伪造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原告兰兰为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

兰某认为陈某夫妇合谋侵占自己的资产,严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陈某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娄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人说,在兰某与陈某一案中,法庭的主张都在判决书上有详尽体现。该案是否有刑事的成分,该负责人表示,欢迎法律界专业人士探讨。

两个值得关注的司法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签名、变更股权是否构成犯罪?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两个与之有关的司法文件值得关注,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批复的意见》)和《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

《批复的意见》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该规定明确肯定了股权可以作为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的犯罪对象。

《工作意见》规定:“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上述两个司法文件尽管效力不高,也备受一些法律人士的质疑(提出异议的法律人士认为股权并非公司的财产,所以侵占股权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多以此作为指导意见办理类似案件,这类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多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在有相关司法文件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除非有更充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是难以否定的,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伪造他人签名、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将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⑷ 周文强的演讲怎么样

一次偶然的机会,在一个学习会场听到周文强老师的演讲,当时被周老师演讲的财商内容以及在舞台上展现的魅力、激情和周老师所迸发出来的能量深深吸引,并一直追随周老师深入学习财商致富学的核心知识,从而让我们夫妻和睦、家庭幸福、事业再一次腾飞……这一切都是新思想给我们的,感恩新思想!感恩周老师!

⑸ 代持股份被代持人侵占

法律分析:如果代持人擅自转让就会构成犯罪。股权代持是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对股权比较方便的处理方式,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承担着一定风险。名义股东只要自身不违反相关协议和法律规定,就不会涉及侵占罪。如果名义股东因不正当利益而变动公司股权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约定是有效的;并且,对公司来说,名义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若想取得股东资格,则需比照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名义股东也将面临违约责任,赔偿因转让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以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⑹ 侵占股权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摘要: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该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侵占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股权,侵害了股东权利,但就公司而言,可支配的财物没有因此减少,因此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基本案例及引发的分歧

2012年6月,王某红、张某平、梁某仁出资500万元设立了浙江某公司,三人各持公司股份70%、20%、10%。2013年7月,王某红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介公司按照王某红的授意,假冒张某平签名,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纪要》等文件,到浙江省某县市场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将张某平的全部股份变更到王某红名下。2015年3月,张某平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某红涉嫌职务侵占,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本案王某红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声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股权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二、理论与实践观点探究

(一)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属于本单位的财物,主要理由如下:

1、从股权原理角度分析

(1)侵占股权最终转化为侵占公司的财产。

看起来股权属于股东的财产,但事实上除了表决权、经营权等权利之外,更大的价值在于该股权对应的属于公司管理下的财产。侵占公司股权的目的都是指向公司拥有的财产,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获取某种可期待收益。而达到这个目的需要通过成为股东才能实现。因此,虽然公司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但该财产在支付必要的运营成本后,得到实际收益的仍然是股东。即使在公司被清算、解散的情况下,最终的剩余资产也同样是归属于股东。所以说,侵占股权最终仍是转化为侵占公司的财产,只是该财产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置于企业的运营、管理之下,原本属于股东的份额,因行为人的侵占行为导致财产的权属发生变化。

(2)股权于公司管理范畴,可视为本单位财物。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也明确了公司在管理股权上的法定义务。因此,股权在管理上属于公司管理范畴,亦可视为“本单位财物”。

(3) 从公司变更登记看股权也属于公司管理范围。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虽然是股东权益的变更,但其办理程序上却无法回避公司作为申请变更登记的主体。换言之,公司对股东的股权享有相当大的管理权限。公司不提出申请,则股权的变更登记将无法实现。

2、侵占股权进而侵占财物角度分析

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而股权所对应的财产则属于公司独立所有,非经依法清算,便永远脱离于股东个人。股权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在公司中股东的财产权表现为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经营决策权等。对股权侵犯的结果只能向侵犯财产权的方向发展,该侵犯包括对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犯和对股东财产权的侵犯两个方面。因此,以非法手段侵占股权进而实现、完成对公司财产的处置,必然侵害公司的财产权益。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不属于本公司财物,理由如下:

法人制度使公司的财产关系发生分离,形成两个方面的财产权利,一个是财产终极所有权,一个是法人财产权,对应的产权主体分别是股东和公司这两个主体,他们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股东依据财产终极所有权可以得到红利,并能够出卖股权或者在公司清算后分得公司资产,而公司则依据法人财产权能够依法对公司所实际拥有的财产进行直接的占有、使用和处置。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本单位的财物应当指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

侵占股权的行为,虽然侵害了股东的财产权,使股东丧失了向公司索要财产的权利,甚至可能因此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但就整体而言,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公司所支配的财产并没有减少,公司法人财产权并没有被侵害,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只有当行为人侵占他人股权的目的是将股权对应的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并使其脱离公司的支配,则其侵占股权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一部分,将其定性为职务侵占。

三、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王某红侵占本公司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1、《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下简称《工作意见》)内容: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有人据此认为,《工作意见》是,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一概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笔者认为,如果《工作意见》精神确实如此,则违反了最基本的公司制度原理。但是,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工作意见》对非法占有的股东股权作出了“公司管理中”的限制。如前所说,法律规定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但是,发生股权变更最关键的一步是,必须有股权转让协议,而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由股东签字或盖章。由此可见,公司仅仅设置股东名册、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不是股权管理行为,管理股权的仍然是股东自己。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工作意见》,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非法占有非“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不以职务侵占罪论处。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类似于行为人侵占了本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行为人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侵犯了本单位的财物。人们对这种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不会有异议。

2、股权不是本单位财物

股东出资交付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拥有股权,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二者相伴而生,它们因出资行为的完成和公司的设立而同时产生。股权不等同于相同比例股权的股东财物,更不能等同于相同比例的公司财物,对股权的侵占并不直接等同于对公司财物的侵占。具体可以参阅本文第四节内容。

3、侵占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要求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人侵占的是否本单位财物,系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因为股权属于股东的财物,不属于本单位财物,故侵占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本文以2003 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最高院研究室、刑二庭、最高检研究室、侦监厅、公诉厅、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人大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研讨会发布的《对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意见结束:

股份(权)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的对象,将本单位的股份(权)私自变更到个人名下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在本单位内侵占了其他股东股份(权)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⑺ 侵占股权应该如何定罪

法律分析: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会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⑻ 职务侵占有哪些形式

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手段。

⑼ 32. 鑫复财商课程讲的怎么样呀有周文强讲的好吗

问你3个现实问题:

1、为什么你在学习上好好学习了,在工作上好好奋斗了,为什么还是攒不了钱呢?
2、你知道你和富人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吗?3、你知道为什么买房子是一件特别愚蠢的“负债行为”吗?

这三个问题,你能不假思索地回答出来吗?现实生活中,估计有一大半都还搞不清楚什么是“复利”,什么是“资产”,什么是“负债”吧!

这就是有没有经过财商教育的区别!不是说你会解释这些名词,你就一定是个财富高手,财商教育重在让我们的有财富的思维意识,不为止去实践努力!

为什么这3个问题,令那么多人感到窒息,这是一个社会普遍问题。回顾我们的父辈,我们自己又或者是我们的孩子一代,学校能够进行的财商教育几乎为“0”,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禁锢了通往财富之路。

包括我自己,也几乎是一个金融小白。我们父母的思维意识一定程度决定了我们的思维,我们作为父母,如果也没有财商,那么也会影响对下一代财富思维。活着就是要学,学,从改变思维开始!

《穷爸爸和富爸爸》这本财经类的书,之所以能那么红极一时,正是有市场的需求在,它能够触动很多人,激发很多人,开始进行财富教育的动机。之所以推荐这本书,我认为有3点值得我们学习:

1、穷爸爸与富爸爸并非编撰,是作者的亲生经历,这无疑增加读者的信赖感。

2、学校缺少财富教育,而本书犹如抽丝剥茧一般,从个人的层面,社会的层面,把与“财富无缘”的根源一层层剥离出来,呈现在我们眼前:是的,就是这么一回事!紧接着又提供了通往财富之路,我们所要持有的态度,以及行动!

3、本书还为普通大众科普了好些金融知识,包括什么是“复利”,为什么“买房是负债行为”等等,作了深入浅出的说明,更显得本书的价值!

值得一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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