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大股东后如何保障现有股权
A. 大股东独揽大权,小股东如何保障权益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吗
一、如何保障权益
1、该股东不认购、理论上可能,并用同样的方法由董事会聘任新的经理、由于该股东占了公司的股份的52%。
2、其条件是“公司僵局”、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无法通过任何决策、人事,重要事项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二、是否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根据新的公司法是否可以申请公司解散,符合条件者:股权转让、现行公司法为保护小股东利益,大小股东之间的势均力敌,可以解散公司,因此,规定了可以申请公司解散的几种情况?除非特别约定,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财务权夺回来、根据新公司法第183条:
1,除非该股东同意现董事长兼总经理将经营,可以通过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们投票选举新的人选担任董事长,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与其他股东产生很大矛盾。
2。购买其相应股份即可,因为相关方法如果没有其同意都是不大可能操作成功的,在经营管理的决策方面无法取得一致意见。
B. 新增股东之后,股份比例如何分配
按约定好出资的金额和比例就可以分配合法的股份。
新增股东之后,大多数股权比例分配没有明确的标准,要看新入股的人出资多少,然后只要股东约定,重新协议分配即可。
公司增加投资人以及注册资金,分配股份的方法要具体内部股东大会的协商结果而定。具体可以对现有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估值后做比例分配,如现有公司所有资产总值为20W,那么按照原来的股本比例,A占16W,B占4W,C所入股资金为10W,那么其三人所占比例为53.3:13.3:33.4。也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书,可参考年盈利、分工等众多因素考量。
增加投资者和注册资金有两种途径:一是不增加总股本数,收购原股东手中股本,其价格由双方商定。二是追加股本,可同时追加注册资本。其股本可以是技术入股股,也可以是资金入股,具体资金入股的占股比例分配。
股份分配也可以根据盈余分配权和公司用完财产分配权来进行分配。公司全部财产分配权没法在公司重新加入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用完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就是属于公司入股的合伙人,一般只要出资了金额,那么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股份,而对于新股东的增加那么所存在的股份就需要看股东们是如何协商的,所存在的出资金额越多,那么所得到的股份就多,从而所得到的利润也会更多。
C. 股票如何保护股东权益
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论文)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但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不诚信运作等多方面。
另外,投资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观念不足,风险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从众心理等不足之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需要从外部环境及投资者自身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明确具体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市场监督与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投资者应积极提高自身法律和风险教育,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切实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一、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重要性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流动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筹集资金这一基本职能,其他如资源配置等职能就更无从谈起。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建立至今还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总数已达9055.48万户,其中机构为35.96万户,个人为9021.52万户。个人投资者交易和持股市场份额均超过80%。可见,虽然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相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东),但是却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主体,是市场流动资金供给的主要群体。因此,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应更偏向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基础。企业发行股票的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大股东多为公司的发起人,所持股份作为企业上市前的资产存量,其数额是有限的。那么,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扩大和发展企业,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外部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因此,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才能鼓励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才能维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是证券市场能正常发挥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一国经济中具有筹集资金、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及资本定价等功能,而我国现存的大量国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证券市场的这些功能就集中的体现在了社会公众股上。因此,中小投资者的行为选择直接的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才能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各项功能,维持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再生产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现状分析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但是在现实中,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却时常发生,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
第二类:虚假包装、虚构利润;
第三类:股价操纵;
第四类:重大遗漏或隐瞒;
第五类:内幕交易。
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和现象:1、披露虚假信息;2、虚构利润;3、股价操纵。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还有很多,这都是我国市场的特殊情况造成的。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侵犯问题外部原因分析及保护措施
中介机构的对投资者利益侵害
证券中介机构包括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各种机构,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中介。中介机构是否能成新规范的运作,对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众多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与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着重大关系。
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几个方面:
1、为企业虚假“包装”或财务造假,骗取上市资格。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保证和扩大市场份额,在利益的驱使下,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2、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谋取利益。
3、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已达到为某些机构和个人谋利的目的。
4、证券公司利用自身优势操纵股票。证券公司资金雄厚,消息灵通,加上操作上的优势,使其有能力操纵市场,为自身牟利。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
5.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犯
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主要有:1、以虚假手段骗取上市资格。2、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资产或利润转移和利润操作。4、上市公司分配不规范,分红派息低。5、提供虚假信息,操纵股价,误导中小投资者。6、侵占、挪用中小股东的资金。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各国都把这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时间还很短,对市场的监管和对投资者的保护经验还比较少,所以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也较成熟市场多。要完善市场的监管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实践经验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2、 设置投资人保护基金。3、 明确规定了中小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
3.我国的相应措施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
全面有效的法律系统是维持市场秩序、保持市场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客户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出具体的规定。对这些侵害行为的适用范围、行为界定、应承担的责任等明细内容都应制定相应条款,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虚假陈述等常见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遏制侵害的再次发生。
第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打击惩处违法主体的同时,对受侵害的投资者进行赔偿救济也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中小投资者经济实力较弱,在利益受损后如得不到赔偿便会元气大伤,就无法再度失利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重新入市,这就会影响市场的发展。因此,及时的赔偿救助,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投资者充实信心,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
第三,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或投资者保护条例,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已经提上议程,这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又一有力的保障。
(2)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
加强证券市场监督,是遏制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加强证券市场监督,首先,要监管部门明确自身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监管部门是否规范对市场有很大影响,只有监管者首先遵守好规章制度,才有可能监督好市场,否则就会使违法分子有恃无恐,越加嚣张。
第二,加强证券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证券市场是一个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的市场,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了解市场,就无法涉足市场的各个方面,不能对市场实现全面的监督,使违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三,加强市场监督,要做好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本身就是证券市场的第一线监督者,如果其自身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包庇维护甚至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那就更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所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关系重大。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就要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在证券公司各部门之间实行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实行证券公司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保证客户保证金不会被占用;建立职业信用评价体系,由第三方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进行评定监督。
第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尽量使中小投资者能获得对等的信息。
第五,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相对比较及时、全面、灵活,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掌握证券市场的动向,采取及时的行动。
(3)完善股权结构分置问题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分置问题,是减少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根本办法。首先,应加快降低国有股、法人股的比例,降低股权集中度,分散股权,使上市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其次,要改革投票制度,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让中小股东能方便快捷的参与股东大会,充分实现其表决权。再次,要理顺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内部各部门能相互监督,确保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一方面,使管理层人员的经营能力和劳动付出得到合理的补偿,以各种激励手段充分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经理人员个人权威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关系,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实行高度透明原则,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把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协调好经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4)考虑设立专门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
如前所述,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持股比例小,自身力量弱,加上现行诉讼上的困难,其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保护和救济。因此,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是非常必要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与证券监管部门协调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调查和查处;第二,代理投资者维权;第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对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信息,提供立法建议和部门协调建议;第四,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第五,跟踪证券市场,编发信息通报资料。
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使投资者受侵犯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国家已经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并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但是基金建立不久,操作经验还少,所以在一些方面还应作进一步的完善:第一,拓宽基金来源。可以考虑加大对违规方的处罚,将罚金纳入基金;或者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中按比例征收一定费用。第二,防止基金运行中的道德风险。应向投资者明确赔偿条件和赔偿限额,端正投资者引诱基金保障而盲目投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和惩戒违规方,防止券商以为“出了问题有基金买单”而肆无忌惮地进行违规操作。第三,加强基金的立法建设,不断补充实践经验,使法律系统更全面可行。第四,适当拓宽赔偿范围,不能仅限于在券商破产时才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应将赔偿范围延伸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方面,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第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统一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者的监管,防止滥用基金的行为。
证券交易机构要做到:(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投资者教育已成为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部分,作为个体利益主体的中小投资者更应该加强自身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和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
1.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投资者应了解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了解可能会侵害到自身利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及相应的自我保护方法。应树立起法律维权意识,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主要包括: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的做法。经验证明,平和的心态、理智的行为、有理有据的要求有利于取得最佳的解决结果;激动情绪、冲动的行为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发双方的冲突。
(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
(3)仲裁。如上述几种途径无效,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我国各地仲裁机关受理投资者的仲裁申请,但前提是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相关协议中具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中心意思是争议各方愿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投资者可以在和证券公司签订开户或委托协议时签订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一般没有复核机会。
(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院的社会职能之一,法院有义务公平、依法地进行审判。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附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送交法院。无论法院一审如何判决,投资者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解决纠纷应注意的以下问题:
(1)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在纠纷解决时,自己的主张有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十分重要。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一定注意保存好自己和证券公司等交易相关方之间的可作为证据的凭据,如开户协议、委托协议、成交回报单等等。这些证据是法院审案、仲裁机关作仲裁必不可少的凭据,也是投资者主张的证明。
(2)善于借助律师辅助。证券纠纷一般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投资者一般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时间去处理这些问题。在纠纷产生时,投资者可以视情况向律师进行咨询,借助其专业知识处理纠纷。
(3)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纠纷产生后一段时间内不主张自己权利的,法律将不予保护,这称为诉讼时效制度。所以投资者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说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以事后可以证明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请求等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2.正确认识风险,提高风险意识
投资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股市是有风险的,而且是高风险的市场。风险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由市场上各参与者之间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引起。人们得到的信息越少,对市场了解的程度越少,要对其准确预测的难度也就越大,因此风险也越高。“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是每家证券公司的宣传手册和行情系统上都会出现的标语。中小投资者在入市之前就应该有“收益自得、风险自担”的意识,具备承受风险的心理,提高承受风险的能力。
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系统性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类风险是通常是无法消除的,投资者无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保值,但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国家政策动向的关注提早回避部分风险。
(2)非系统性风险: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对于这类风险,投资者需多学习证券市场投资知识、多了解、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做到有根有据,理性投资。
(3)交易过程风险 :即投资者由于自己不慎或券商失责而遭致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保证金被挪用等风险。要求投资者在投资时保持谨慎。首先,在开立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时就要认真阅读证券公司提供的标准协议,对于规定不清楚或认为不公平的地方可及时提出,不必急于开户而忽视相关文件的审阅。这些文件一经签署都将产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保管好自己的帐户卡和密码,避免遗失或泄密情况发生。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证券买卖。第三,定期查询自己的帐户余额避免自己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
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投资技巧
首先,要熟悉证券的一些基础知识,如什么是集合竞价、涨跌停板、除权除息等常见的术语;了解账户管理要求和程序;熟悉各种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以及交易费用的收取:包括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等;了解各类证券投资产品及其市场风险和收益特点,如权证的种类、风险、价格的合理区间即交易期限等。对于经常接触到的名词术语,投资者更要熟悉其具体含义,以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学习证券知识,途径多种多样,可以购买各种书籍,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获得详细的资料。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阅读有关书籍的时候,应该保持一个理性的思维,要合理的分析运用书中的相关理论,而不能“尽信书”。书中的经验都是前人对过去的总结,适用于过去的环境,对于现在的环境是否适用,需要投资者的思考,不能生搬硬套。对于一些“绝招”、“王牌”、“宝典”之类看似战无不胜、功无不克的书籍,更应正确对待,避免受到误导。
其次,要具备一定的投资技巧。第一,选择中长线投资策略。短线买卖波动较大,操作难度高,对于非专业的中小投资者来说不是理想的选择。第二,要有正确的交易原则。不要买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上市公司股票;避免在高位买进股票,更不要在高位买进股票作长期投资。第三,选择一两种使用有效的技术分析方法。学会一些技术指标的分析,如KDJ、MACD及移动平均线等较为简单易懂的指标。第四,学会及时止损出局,减少投资亏损。
目前,投资者教育已经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部分,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在大力鼓励和支持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中小投资者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总结经验,才能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结语: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是市场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频繁发生。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行动起来,明确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解决股权结构分置问题,建立起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地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只有从各个方面入手,全面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问题,才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使市场能稳定健康的发展。(专题论文,篇幅较长,缩小字体提交)
D. 股权管理中,参股或控股后如何保证投资方(或母公司)的利益Z
最近公司在一项投资活动中,由于股权管理的问题造成公司数千万的损失,因此肯请各位大虾对股权管理发表高见! 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绝对控股(指持有51%以上股份)。 2、相对控股。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处于大股东地位,但另两家或数家股东为关联系关系,其股份之和大于本公司股份;另一种是公司处于大股东地位,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不控股。 这种股权关系,无论是在兼并、收购还是在纯投资的都可能存在,因此派生出如何保证本公司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的利益问题。如何在新公司的章程里对上述三种情况下制定出相应条款以保证投资方的利益?如果高层管理人员为其他投资方的关联人员,或者是毫无关联的外部人员,该如何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约束,但又不至于束缚其能力,压抑其主动性?最后,财务方面的监控也是一个问题? 简单回答一下: 1、绝对控股情况。 此种情况下对于大股东来说,只要能实现财务控制即可。方法是派驻财务人员并进行定期审计,以便随时掌握控股公司财务状况。另外还可以进行战略层面的战略控制,如设计战略规划、计划并对控股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经营考核。 2、相对控股中的情况,主要是通过董事长(总经理)对于全面财务管理的控制来实现。同时要实现控股股东对于该公司的财务监督、审计。对于此种情况,还要看董事会中大股东的决策权重,这对于控股股东的利益很重要。 3、不控股时,作为股东方应该通过监事会、独立审计师等方式,实现对于财务的监督,确保自身的利益。作为股东还可以调阅财务资料进行审查。这是很重要的权利。 绝对控股状态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战略控制,只能由亩公司派出的董事及高管人员来实现,这里不能够在公司章程里有这方面的控制性等的内容,否则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相对控股和参股情况,要积极争取股东的各项基本权利,并且在章程里实现这些权利。比如监事会、比如公司法规定的少数股东权益等内容。
E. 公司成立后,引进合伙人股权如何分配比较好,为什么
避免:33.3%的平均分配。
40%、40%、20%(小股东要挟)
49%、47%、4%(小股东绑架)
合理:70%、20%、10%
60%、30%、10%
另外:1.公司股权分配一定要决策人清晰。
2.上述股权比例不是一定的,而是根据入股方式,投入多少进行合理计算。
3.前期一定要确认好后续股东进入、股权激励等时的股权分配方式。
4.最好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股权布局。
F. 项目发起人在引入大股东后如何继续拥有决策权
合作创业的谈判有两大要害:一是项目本身是否可行(其建设的价值度如何);二是合作者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因为创业者没有资金,只有方案,而方案值多少钱是很难度量的。创业者不沦为打工仔,其实两者都有关。你的创意好,成功的可能大,人家是不会跑的,两人合作就有基础。
控股永远是个关键问题,没有良策,只有原则——你可以把控股作为合作的必备条件。
G. 一方追加投资,另一方股份如何保持不变
一般情况下投的钱多,股份就多。但是也有其他可能,你一分钱没投,股份也有可能多。投钱多少和股份占比其实没有直接关系。因为现在注册公司是认缴制,不是实缴制。因此出钱多少跟占股比例没有直接关系。
拓展资料:
融资是企业融资,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的资金做大公司,投资人则拿到公司的一部分股权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即“增资入股”)。 而创始人转让出自己手里的公司股权,其实质是股东的套现,股权转让的收益归属于股东个体而非公司,除非,该股东又将转让收益作为新的注册资金再次投入公司,这样的投入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与融资效果类似。 融资时,企业注册资本增加,且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时,企业注册资本不变,且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调整。
股权融资中融资方有以下风险:
1、控制权稀释风险。投资方获得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导致企业原有股东的控制权被稀释,甚至有可能丧失实际控制权。
2、机会风险。由于企业选择了股权融资,从而可能会失去其他融资方式可能带来的机会。建议融资方应在了解股权融资风险及应对策略后再进行股权融资。
股份代表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未全额支付的股权。股东是投资者或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股东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公司中,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也指在其他合资工商企业中的投资者。由于追加一般是在有利润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的,考虑到初始阶段的投资风险大于一段时间内的经营风险,追加后的金额通常不能根据初始资本性质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最终,我们必须付出一部分价格来获得初始投资的更大份额。这部分超额投资计入资本公积。
H. 如何确保国有股东利益
国资参股企业中如何保障国有股东权益
作者:郭立威
股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按股份的多少,少数服从多数,即资本多数决原则。二、大股东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中小股东权益。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股东利益表决机制的合理设计,保证了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但同时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依资本多数决制度所有形成的公司的意思,实际上体现了控股股东的意思,多数股东可超过其对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数,而支配公司的全部资本,导致支配权的扩大化,必定导致对少数股东的不公平。为纠正公司大股东天然的逐利和越权本能,现代公司法更倾向于在法律机制上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即产生了上述第二个原则—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唯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为科学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资本逐渐退出竞争性行业,大量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进行改制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原有的国有股一支独大被民营资本所取代,民营资本逐渐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在公司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民营大股东为追求私利,往往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而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国有参股股东则首当其冲,由此往往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害。因此,如何保障参股企业中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一、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行为的具体体现
实践中大股东侵害国有中小股东权益主要表现在:1、不公平关联交易。大股东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实现资源或利润的大转移。公司失去了大量的资源或利润,致使国有参股股东难以获得正常的投资利益所得,甚至无法收回投资,导致国有权益受损;2、大量占用公司资金。大股东往往以各种协议或财务手段大量占用或挪用公司资金,掏空公司。使国有股东利益间接受损;3、利用公司作担保。大股东通过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自身利益服务,一旦出现风险,公司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实现了经营风险向公司的转移。而国有股东限于股权比例或信息不对称对此往往束手无策。4、操纵利润分配。大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分红方案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议,剥夺了国有股东的分红权。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6、凭借手中表决权的优势操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监事组成受已控制之董事会、监事会,排挤否决由国有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
二、保护国有股东权益的具体措施
通过实体法或程序法,不断加强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这已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趋势。综观现代公司法,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方法多种多样,既有实体法的,也有程序法的,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规范股东大会制度
1、赋予中小股东股东会召集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当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时候,中小股东希望召集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制止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因此,应完善“少数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制度”。不但允许少数股东在一定情况下有权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且在章程中应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当董事会怠于召集时,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这样,少数股东就可以反击大股东及董事会对股东会召集权的操纵,依法利用临时股东会提出自己的主张。
2、赋予中小股东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股东提案权能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其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纠正。现行通常的做法是由董事会决定审议事项,而董事会的成员是由大股东操纵选举产生的。有鉴于此,应完善股东提案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提案依据《公司法》仅作形式审查,不得作实质审查,而应将该提案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3、明确出席股东会的法定人数
为预防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充分反映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愿望,我国应当就股东大会的不同目的事项规定相应的决议生效表决数额。例如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生效数应为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对于其他决议,生效数应为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如果没有到达上述生效数额,股东大会不能举行。
(二) 制约大股东表决权
公司的重大选举、经营决策以及利润分配等涉及公司资产或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主要是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决定的。行使表决权成为大股东控制公司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因此有必要对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力进行均衡。主要方式有:
1、实行累积投票法
累积投票权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数的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中小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把这扩张后的总票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候选人身上,大大增加了中小股东的代表当选的可能性。
2、表决权的回避
利害关系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当股东大会表决的议题与某一或某些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该等股东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这一制度称为"表决权回避制"。表决权回避制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股东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剥夺,对少数股东表决权的强化或扩大,在客观上保护了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3、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对于股东会通过的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合并或出售公司资产、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的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对其所持有的股份的价值作出评估并予以回购。
(三) 健全内控机制
1、建立“股东审计请求制度”。即在章程中规定当小股东对公司财务情况存在疑义时,有权直接从公司外部聘请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2保障国有参股股东知情权、质询权。即在章程中授予国有参股股东知情权、质询权,有利于股东参与监督权利的行使。知情权具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股东质询权可使股东在表决前能充分获得有关股东大会某一决议事项的真实信息,避免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表决。这对于大股东侵权行为的产生能起到预防作用。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制性要求公司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参加的各种委员会。设立各种委员会,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的集中优势,从而使独立董事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4、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如当大股东所代表的股东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以至酿成诉讼时,就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5、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即经过章程规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入公司监事会,从外部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
(四) 完善司法救济
1、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公司大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时,中小股东可以避开资本多数原则的限制,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2、小股东请求法院否认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效力的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与侵害行为的诉讼。这一制度使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所通过的关联交易确属不公平时,具有获得司法保障的救济途径。
3、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如公司发生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发生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少数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下令解散公司。但原则上他应当持有公司股份连续达六个月以上。
I. 请问公司吸收新股东增资怎样分配股权
这需要股东之间协商,看看新股东想要占公司的多少股份,原股东是否同意,新股东占得太少肯定不干,占得太多原股东肯定不干,但具体占多少就得看双方博弈了。如果新股东特别看好公司,可能100万只占3成或则4成股份也愿意。看双方博弈。一般新股东入股,都评估一下原公司的资产多少,负债多少,摸出公司家底,然后根据新股东投入的资本确定占得股比。
J. 公司变更股权,新加入者应该如何保障权益
先给答案,再说法理。
一定要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因为公司股权变更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你与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价款后取得股东身边以公司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作为你的股东身份证明,具有对内效力,即公司内部必须承认你的股东身份。
对外效力:工商局的股权登记是对外证明你股东身份的有力证据,可以对抗第三人,有行政机关的公示公信力作为保障,假设有一天你想将股权在此转让出去,新的股权买受人不看到工商局的股权登记如何相信你的股权身份?再者,如果你未在工商局登记股权,其他股东就可以用工商局旧的登记信息让善意买受人相信,向他转让全部股权,到时候你的股权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所以,为了避免风险,建议你去工商局进行股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