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封代持股权
A. 查封股权怎么执行
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通过以下方式查封:
1、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而是由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2、禁止该部分股权对转让、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等措施。
3、在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该查封的股权对外转让。
股权查封的表现形式主要为:
1、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由该股权企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2、禁止该部分股权转让、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等措施;
股权拍卖:
1、选定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申请无须进行评估的除外)。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自愿报名参加。评估机构确定的方式为“随机”。一般采用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2、评议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完成评估之后形成评估报告交法院。法院收到报告之后发送给当事人、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B. 代持股权是否合法
合法,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法律分析:合法,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 实际控制人成为被告能查封代持人的股权吗
应该是不可以的吧。
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定义,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而在证券、基金领域,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可能包含了公司的股东。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D. 代持的股权可以查封吗
一般情况来说,债权人是无权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只是根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分取红利的债权,而并不享有股权。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不能对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股份进行保全;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一、代持股份是否合法
合法,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二、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 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 查封股东的股权一般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作为财产性的权利,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查封。股权查封,即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冻结,禁止股权的转让或交易等行为。一旦被执行人或债务人无法执行生效裁决或判决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该查封的股权,使债权方或申请方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F. 查封股权如何处置
法律分析:股权又称为股东权益,是股票持有者的一种权利。月末公司会按照股权的数量计算并且分配股东权益。股东权益一般来自于各个公司或者个人向本公司投入的资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有权对股权查封的,具体来说,如何查封股权呢?
股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因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获得股东身份,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对企业的各种权利。股权的表现形式为投票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分红权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股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
作为财产性的权利,在人民执行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查封。股权查封的表现形式主要为:
1、人民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而是由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2、禁止该部分股权对转让、由人民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等措施。
3、在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该查封的股权对外转让。
上述股权的查封方式,有效的解决了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G. 代持的股权可以查封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来说,债权人是无权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只是根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分取红利的债权,而并不享有股权。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不能对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股份进行保全;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H. 股权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出现的主要原因包括:1、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实际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2、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3、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4、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于是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但是不管基于何种原因,股权代持必需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代持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目前,公司经营中股权代持的现象比较多,整体而言,股权代持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股权代持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股东名称都是股权代持人。当股权代持人因自身债务原因被诉讼,司法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冻结、执行其上述股权。
风险二、当股权代持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而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
风险三、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股权代持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风险四、显名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显名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显名股东无法抵御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显名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如:显名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实际出资人仅能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代持协议主张相关权益。
目前,公司经营中股权代持的现象比较多,整体而言,股权代持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股权代持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股东名称都是股权代持人。当股权代持人因自身债务原因被诉讼,司法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冻结、执行其上述股权。
风险二、当股权代持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而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
风险三、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股权代持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风险四、显名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显名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显名股东无法抵御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显名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如:显名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实际出资人仅能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代持协议主张相关权益。
风险五、显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显名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如公司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追加显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届时显名股东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显名股东要清楚地了解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正确判断后者是否符合成为股东的法律条件,公司经营是否合规等,以免成为他人从事非法经营的“白手套”、事发后的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