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股权转让给老外怎么办
㈠ 内资公司股权转让给老外,怎么操作
原来公司是自然人股东,现在是打算部分股权转让给老外(这里特别指出是部分)。如果按照正常理解原来的内资企业在转让完成后就变成中外合资企业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出在“部分”上,按照中国合资的规定,成立合资企业"中方必须是法人单位(也就是公司),外方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公司“你想做的跟这个规定是有冲突的。所以是不可能成行的。
不过也不能笼统的说我上面说的完全不对,有一些特殊的地方是可以这么操作的(例如:上海市 上海市的浦东新区和最近炒的比较火热的自由贸易区)这两个地方就是容许中外合资企业由中方和外方的自然人合资。
个人建议是最好去咨询一下当地的商务委员会,确定一下当地能不能这么操作。
㈡ 中外合资企业怎么把股权转让给外企
企业,转让,以股权转让为例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 董事会成员 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 股权转让协议 ;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二、股权转让之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三、股权转让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 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 转让股权的条件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㈢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资企业是否需审批
一、内资企业 股权转让 给 外资企业 是否需要审批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资企业也就是股权并购。股权并购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可以进行。 1、审批机关的确定 有权审批股权并购的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商务部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对商务部、地方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 2、应报送的资料 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股权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 以 上海 市为例,外国投资者并购上海市国有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并购项目申请报告; (2)被并购国有企业出让产权的批准文件;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附件; (4)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股权或认购国有企业增资协议; (5)产权交易凭证; (6)被并购国有企业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 (8)被并购国有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 营业执照 》; (9)外国投资者的 身份证 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10)被并购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如国有产权转让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资的,并购双方应当制定企业调整重组方案和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1)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 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资企业是否需审批? 答案是肯定的。将股权转让给外资企业与普通的股权转让不同,它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符合条件才可以进行。内资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外资企业之后,企业本身也将转为外资企业,需要进行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
㈣ 内资如何转外资
首先由中外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外资转内资,必然有外方的股权被中方收购,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交割方式。
第二步,找个职能部门认可。协议不能是私下的,得找个权威部门认可,外商投资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商务局,外商来投资必须在商务局登记备案,外商撤资也必须告知商务局。商务局认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出具红头文件。
第三步,资金交割。外商开始来投资时须经外汇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才是合法的外资企业。才允许外商汇入资本金并将其兑换成人民币后使用。现在外商要走了,外商愿意以多少钱变卖自己的产权,外汇局同意后方可购汇汇出。资金交割完毕,注销外资企业。正式转为内资企业。 最后,在相关部门办理内资企业手续。什么财政、税务、工商都要办的。
㈤ 内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将100%的股权转让给外国人,要怎么办理呢
您好。
这样属于外资并购,需要审批。
如果审批通过,就比较快了。
对转让方只要手续都变更登记了,对其没有什么影响。
㈥ 内资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外国人(个人)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1、可以变更;
2、需要外经贸部门(现商务部门)审批;
3、签署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评估报告(可能涉及,由于内资个人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有些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商务部门审批、原个人股东缴税、工商办理变更登记。
㈦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流程有哪些
法律分析:内资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流程如下:1、如对外转让,转让人通知其它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2、其它股东表明是否同意转让;3、同意的股东表明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4、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㈧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㈨ 内资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将5%的股权转让给外国人(个人)
如果将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外国企业或个人,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变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不需要验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审批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因此,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