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有风险怎么办
❶ 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 的风险有哪些?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 法规 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 股东权利 。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 质押 ),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 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 公司变更 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 公司章程 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 债权人 针对代持股权 强制执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防范股权代持协议风险的措施 措施一、审慎识别股权代持协议的各方主体 我们发现,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主要来自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股权代持协议签订的各方应识别签约主体的身份,避免因身份不合规而导致股权代持协议无效,亦应避免股权代持行为的不合法性导致股权代持协议的无效。 措施二、股权代持协议要及时披露 为避免因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有效得到保护,股权代持协议签订后,我们建议隐名股东一方可及时向股东会披露股权代持,如有可能,争取股东会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措施三、通过协议条款限定显名股东的权 隐名股东的财产风险主要来自于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及遭受第三人对显名股东的追索。因此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要注意三个协议条款的拟定: 1、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显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并强调上述权利必须经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方能行使,如有可能,将上述书面授权告知股东会; 2、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将显名股东的股权财产权排除在外,避免显名股东因死亡、 离婚 、股权被执行等事由发生时,给隐名股东陷入到财产追索的泥淖中难以抽身; 3、股权代持协议 要约 定 违约责任 。对显名股东恶意损害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为,要明确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对显名股东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显名股东肆无忌惮滥用股东权利给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造成损害。 股权代持虽然能帮助企业进行股权激励,但是风险也是重重。任何事都是有利有弊的。不过,只要能够规避好风险,合理的完美的运用股权代持,就能使股权代持激励的效果达到最大化,那样也是企业所乐见的。 股权代持虽然能帮助企业进行股权激励,但是风险也是重重。任何事都是有利有弊的。不过,只要能够规避好风险,合理的完美的运用股权代持,就能使股权代持激励的效果达到最大化,那样也是企业所乐见的。
❷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一、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
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
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被处分
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
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如何规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1、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需要写明股权代持关系,还需要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这不仅是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保障,也可以成为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求偿依据。
2、为防范股权被处分,实际出资人可以代持股权进行抵押。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抵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登记。这一操作可以保证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锁定代持股权,避免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处分,或被名义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
3、为取得股东资格,股权代持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避免无法主张成为显名股东,可以在最初约定时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在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日后可成为其他股东同意的依据。
综上所述,在股份公司内部,有些股东代持股份,成为名义股东,如果没有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代持股份对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都存在法律风险。名义股东持有股份,可能会被要求承担有限赔偿责任。为规避风险,就需要双方签订一份代持股份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
❸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
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及收益属产生纠纷发生争议时,他们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就备受关注,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对于协议效力问题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司法尺度。因此,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就认定为代持协议有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
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三、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
第一,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在中国证券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企业绝对的红线,证监会在上市审核实践中全面严格禁止“股权代持”,代持几乎成了令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都谈虎色变的雷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要披露出到自然人,且不允许代持。
第二,面临界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咱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❹ 公司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一、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性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
三、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
第一,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第二,面临公司注销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❺ 代持股权有什么风险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下:
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
3、股权被处分;
4、名义股东风险。
代持股权的情况包括什么
代持股权的情况:
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全额由甲方出资认购,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❻ 股份代持的风险
1.实际出资人不能全额出资带来的法律风险。根据《 合同法 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公司 债权人 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 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在实际出资人不能全额履行出资义务时,代持人将承担履行义务。因此,在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代持协议时,为保障代持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在履行完全部出资义务之前提供相应担保。 2.代持人在代为行使 股东权利 时存在的风险。在代持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如行使不当可能给实际出资人带来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根据代持协议要求代持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代持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要求实际出资人出具明确具体的授权,从而使得代持人在授权范围内免责。代持股隐名投资在 公司法 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并且代持股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无疑将继续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结果在现阶段仍存在未知数,即使此类争议和 诉讼 案件仍在继续。
❼ 股权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股权代持在很多公司经营的过程中较为常见,实际是投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代表实际投资者处置股份或股份以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代持股份的原因通常有:公司股东人数。为避免在经营中发生关联交易,避免根据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的股权上限进行限制,避免公司对股东身份提出特殊要求。
在签订持股合同时,会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约的高额责任进行约定和协议。针对上述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持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非法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上述风险。此外,对违约的高责任进行了约定和协议化。约定严格违约责任,增加违约成本,导致违约方得不偿失,有利于震慑有意违约的双方。
若持有人处分未经许可的股份,则该股份处分的效力遵循善意第三人制度,真正的投资者只能向他们的代理人索赔。如果控股公司资不抵债,真正的投资者可能会面临金钱损失和权力丧失的风险。
持有人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收益上转让、处分或对其权益和持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如持股协议所述。真实投资者的利益和收益因代理人而受到影响和损失的,代理人持有人应全额赔偿真实投资者的一切相关损失。
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1、代持协议仅对代持双方生效,若双方产生纠纷的,被代持人不能直接享有股权;2、代持协议具有秘密性,若无书面协议的,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3、股权代持的其他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❾ 代持股权有什么风险
代持股权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实际出资人又称为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又称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股权代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和公司三个方面说明:
1、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益可能受损。名义股东如果违反约定或者不按照实际出资人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益可能受损;.实际出资人可能承担法律风险。名义股东怠于行使股东义务,或者损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损失最终可能由实际出资人承担;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被处分或者被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或者质押给第三方,或者名义股东有未清偿的债务,其名下的股权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
2、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名义出资人将承担瑕疵出资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没有如期实缴出资的,为了免除逾期出资的法律责任,名义股东将代为出资;名义股东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名义股东可能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在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经营,触犯刑法,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公司的法律风险:公司卷入股权纠纷。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产生纠纷,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增加了公司的讼累;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股权代持的名义股东背后还隐藏了一个或者多个实际出资人,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产生了纠纷,容易破坏“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之间的信任和了解,影响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❿ 股权代持纠纷怎么处理比较好
之前我们分享了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这里我们再来看看看如何规避代持风险。
1、签署正式、明确、完整的代持协议
签署正式、明确、完整的代持协议是规避代持风险的方法最简单直接的方式,也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设立代持股时,一般双方都会签署正股权代持协议,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进行约定。主要是围绕着如何支付获得的分红、股权收益以及逾期的时候如何承担责任,如何支付代持人的报酬,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的情形;这些都需要约定的明确、细致一些。
比如说需要约定:行使权利的内容以及依据、行使权力的程序、支付款项的时间,代持人在出席公司股东会的时候需要进行表决的时候,哪些情形要根据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进行,哪些情形可以自行决定,实际出资人需要怎样指示,代持人遇到突发情况是否可以灵活决定,哪些签字需要得到实际出资人的明确同意,指示或者同意的方式是怎样的(书面还是电话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