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权管理是什么
『壹』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指什么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最为醒目的是,“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主要股东”指的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除了上述硬性规定外,征求意见稿还显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银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新编金融法小全书(第五版)》
『贰』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股东责任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五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叁』 股权托管的概念及业务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股权托管概念: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具有普遍公信力的专门机构接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股权实施集中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股权的登记、过户、挂失、查询、分红等管理业务。
二、股权托管业务范围包括:
1、股权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股权服务:代理分红、查询、挂失、冻结、信息咨询等
3、其他登记:质押登记、托管经营登记等。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肆』 股权管理的意义
股权管理系统
股权管理系统具有对股权全方位的操作,不仅规范了企业的管理和运作,而且简化了股权相关的交易业务,改变EXCEL手工管理的粗犷现象。
中文名
股权管理系统
股本性质设置
可以自定义股本性质及股票代码
股权赠与管理
功能和转让类似;
简介
可以对不同的用户分配权限
快速
导航
特点
基本信息
每个股东都有自己独立的 股权证号,股东可进行开户、变更、遗失补办、增/减股本、继承、现金分红、转让、赠与、合并、送股、配股、转赠股本、质押、冻结等操作。系统把股东的每一次 变动都存储起来方便查询,并且所有的变动和分红信息都可以打印在股权证书上,同时能将分红数据导出EXCEL文档以上报银行。
特点
1. 股本性质设置:可以自定义股本性质及股票代码;
2. 股东花名册管理:不同股本性质下股东信息的添加、删除、修改、打印和附件管理;
股权管理 股泉知道
3. 股东花名册导入:EXCEL数据可以实现快速导入股东名册,节省录入时间;
4. 股东花名册变更:系统自动记录变更前后的信息;
5. 现金分红管理:只要设置好分红参数即可批量实现分红管理;
6. 股权继承管理:支持单人继承和多人继承操作,操作结果清晰明了;
7. 股本增加/减少:增加和减少所持股数,并记录每次的变动信息;
8. 股权转让管理:确定受让人、转让人、转让股数即可转让,并且记录转让情况;
9. 股权赠与管理:功能和转让类似;
10. 股权合并管理:多人合并到一个证号下,也支持一人多证合并;
『伍』 商业银行股权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九条。《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强调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股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针对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主要股东信息报送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核实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二是明确主要股东范围,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重点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信息披露、入股数量、持股期限、资本补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主要股东提出明确要求,切实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象。
三是强化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办法》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管理,覆盖商业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关联交易类型,防止股东通过同业投资、资管计划等渠道转移、侵占商业银行资金行为。
四是明确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重点解决利用金融产品入股问题。考虑到当前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和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即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五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手段。《办法》贯彻分类监管原则,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作为监管重点。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和手段,重点加强穿透监管、对违规不改正的股东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惩戒等方式,借助市场力量做好股权监管工作。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董事长是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和股权管理制度,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陆』 商业银行的股权一般怎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行为,促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须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各项经营及风险管理指标符合保险业的监管要求。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意见。
『柒』 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一、正面回答
股权管理办法一般指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包含,总则、职工持股标准管理、初始认购、凭证管理、股份持有限制条件、股权交易管理、送配股管理等。
二、分析详情
股权管理办法总则根据持股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持股会的所有会员。职工持股标准管理指持股会会员按岗位和职务,规定其持股量。持股会可以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订、调整职工持股标准。初始认购,凡属认购范围的职工,均有权认购规定额度的持股会股权。职工入股需填写入股申请单,经领导审批后缴纳股金,办理入股手续。职工入股额应达到要求所持股标准的下限。凭证管理持股会向会员发放会员出资证明,不印制股票,出资证明不得载明会员的出资额。股份持有限制条件,对公司新人员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持有公司股权。新进职工在本公司服务相应年限方能持有。股权交易管理,股份不能私自转让和炒买炒卖。私自转让和炒买炒卖的交易结果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自负。送配股管理,持股会可以因公司公积金转成注册资本而获得相应的新增股份。持股大会可以用其相应的分红基金购买其他股份而扩大持股比例。
三、股权管理是做什么的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股权管理系统具有对股权全方位的操作,不仅规范了企业的管理和运作,而且简化了股权相关的交易业道务,改变EXCEL手工管理的粗犷现象。每个股东都有自己独立的股权证号,股东可进行开户、变更、遗失补办、增减股本、继承、现金分红、转让、赠与、合并、送股、配股、转赠股本、质押、冻结等操作。系统把股东的每一次变动都存储起来方便查询,并且所有的变动和分红信息都可以打印在股权证书上,同时能将分红数据导出EXCEL文档以上报银行。
『捌』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第四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外);
(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
(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
(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允;
(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
(十)银保监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商业银行选择的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完整支持托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各项股权托管服务,系统服务能力应能满足银行股权托管业务的实际需要;
(二)股权托管业务使用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自主维护、管理;
(三)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未出现重大故障且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四)业务连续性应能满足银行股权管理的连续性要求,具有能够全面接管业务并能独立运行的灾备系统。
(五)能够保留完整的系统操作记录和业务历史信息,并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
(六)能够支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银保监会制定的数据标准报送银行股权托管信息。第九条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对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股东信息以及股权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托管机构承诺勤勉尽责地管理股东名册,记载股权的变动、质押、冻结等状态,采取措施保障数据记载准确无误,并按照约定向商业银行及时反馈;
(三)托管机构承诺对在办理托管事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银行股权信息予以保密,服务协议终止后仍履行保密义务;
(四)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应约定股权事务办理流程,明确双方职责;
(五)托管机构承诺按照监管要求向银保监会报送相关信息;
(六)商业银行股权变更按照规定需要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而未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托管机构应拒绝办理业务,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违法违规的;
2.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东不符合资质的;
3.因商业银行原因造成托管机构无法履行托管职责的;
4.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八)如托管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或因自身不当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列入黑名单,商业银行解除服务协议的,相应的责任由托管机构承担。
商业银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已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需与托管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并将上述要求体现于补充协议中。
『玖』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指针对公司股东,就股权的设置,股东权利义务,股份转让、继承等内容,公司内部制度或者外部要求。全体股东签字后,对全体股东发生效力。
目前,我国针对保险业、银行业,制定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外部规定,但一般公司暂无专门的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
(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