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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选择股权拆分

发布时间: 2023-01-18 23:10:48

A. 拆分上市对母公司好处有什么

分拆上市有哪些好处?

具体来讲,分拆上市主要有如下三点好处:

▶ 提升内部经营效率

将可以独立生存的“孩子”推出家门,让他们自己立业成家,可以让母公司更加聚焦于主营业务,避免部门之间的内耗,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此外,将短期内难以盈利的创新业务线拆分出来,可以优化母公司的财务表现,而子公司市值的增长还可以作为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记录于财务报表中,让母公司的会计业绩更加稳定。

▶ 拓宽融资渠道

子公司在母公司内部时,只能通过母公司来募资,频繁融资会拖累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且难以有效专款专用。而且A股对于上市公司有较为严格的再融资规管。上市公司权益性融资渠道受阻,不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

通过分拆上市,子公司可以实现独立融资,而如果选择境外上市,再融资渠道也更宽,有利于公司及时补充流动性。

▶ 提升子公司发展活力

子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获得了更加公允的估值,股份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有利于解决困扰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就是通过授予子公司管理层及优秀员工相应的股权激励,从而提升工作积极性,让子公司的发展更有活力。

B.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如何分割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股权 内容提要: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涉及到股东配偶、非股东配偶、公司和其他股东各方的利益保护问题。非股东配偶没有进入公司成为股东的法律基础。无论是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法律的强制,抑或股东会的同意都不能成立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的原因关系。非股东配偶只能取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的财产价值。实践向理论界提出的难题是,怎样尽可能地保障非股东配偶切实得到一个公允的股权财产估价。 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是个难题。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由流通,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且在公开市场上可以得到公平的估价,因而分割时相对容易处理。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而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份(或称股权、出资额)流通的限制性,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出现股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持有股权,另一方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下文称持有股权的一方为股东配偶,称不持有股权的一方为非股东配偶;二是夫妻双方都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如果解决了第一种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第二种情况自然迎刃而解。故本文仅讨论第一种情况。 关于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有人主张非股东配偶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强制进入公司,也有人主张非股东配偶在取得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公司。以上主张皆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下,即非股东配偶应当在离婚时取得股权,亦即取得股东身份。但这个前提是否经过了论证呢?在笔者的视野范围内,没有见过相关的论述。在没有讨论清楚非股东配偶是否应当取得股权的情况下讨论当如何使之取得股权,这便是该问题在理论上讨论不清、在实践上作法各异的问题根源。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的关键在于:非股东配偶能否取得股东配偶的一半股权从而进入公司成为股东?如果可以,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笔者认为,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没有法律基础,且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本意和违反了公司法的法理。笔者主张,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共同共有的是股份的价值利益,而不是股权本身。非股东配偶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只能要求股东配偶一半的股份价值。由于非股东配偶在分割股份利益时的信息不对称和对财产掌控的弱势地位,法律应当给予其特殊的保护。以下具体分析之。 1.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没有法律基础 非股东配偶若要取得股权,其法律基础只能有两个:或者由法律强制在离婚时股权在夫妻间自由转移,不受公司股东会限制;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非股东配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所享有的共有权。 (1)法律直接规定股权转移违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人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相互间存在对彼此的信赖利益。此种信赖利益的保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一位股东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很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强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许多公司事务都是由股东会按人头表决决定的,公司的每一位股东对公司的决策都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甚至在有的公司根本不存在董事会,只有一至两名执行董事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这时公司股东会的影响力就更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强制在离婚案件中非股东配偶无需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即可直接加入公司,这对公司股东间的信赖利益是一种侵害。且不可想象每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都存在一种潜在的可能即股东会增加2到50个配偶股东的情形。虽然国外的立法例中已有法律规定非股东配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强制取得股份,《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2];但是法国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并鼓励各公司通过对公司章程的设定来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度自主决定。这与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我国公司普遍自治程度不高的具体情况不相宜。故法律强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股权自由转移并不合适。 (2)夫妻财产共有制不能使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份作为一种财产性收益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份的收益当然属于家庭收入。若在此期间转让该股份,所得价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份的收益,应当是由股东配偶向公司主张,非股东配偶能否依据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向公司主张呢?答案当然是不能。股东配偶又能否以共有人的身份转让该股份呢,答案当然还是不能。为什么共有人即使在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下也仍然不能处置共有标的呢?之所以说共有标的,而不说共有物,是因为此时非股东配偶所主张共有关系的是股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共有物。对于物上能够成立共有关系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对于股权上能否成立共有关系是要根据股权的性质作具体分析的。关于股权的性质,曾有过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还有人认为股权就是股权,不可划入现有的权利体系中。不管怎样,股权从本质上讲,就是股东把资本投入公司中,成为了公司的财产。股东寄希望于公司未来的收益能够给自己带来分配利益。在这一希望达不到预期时,股东可以转让股份,而转让的价格判断基础为受让人对该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期,即新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依然是分享公司的未来收益。而公司未来收益的大小与公司股东的经营能力息息相关。在股份有限公司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过程中,股东个人的经营能力与公司的发展间的关系越来越淡化。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个人的经营能力与公司的发展间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被法定的或章程制定的对股份对外转让所作的限制所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也是一种社员权(或称成员权、membership)。非公司成员不可成为股份的共有人。故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只能是股份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利益,股东配偶的股东身份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标的。有人主张,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非股东配偶作为潜在股东才可主张此种共有。[3]笔者认为,不能随意地提出公司存在潜在股东,也不能随意地主张共有关系附条件开始。对于权利的变动,必须说明理由。唯一能够解释这种观点的理由,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破灭后,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因财产分割而变成了按份共有。而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夫妻对于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不能主张共同共有,故在夫妻关系破灭时自然也不能对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主张按份共有。总之,从对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上解决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的法律基础是解释不通的。 2.股东会的同意不能成为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的法律基础 有人认为,若经过了股东会的同意,则非配偶股东进入公司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了。对于这一点笔者也深以为然。但是非股东配偶经过股东会表决取得股权,与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股权分割,其实是两层法律关系。前者是股权转让的问题,后者才是我们讨论的问题。混淆了这两层法律关系所带来的恶果便是:一方面在股东会表决没有通过的情况下,非股东配偶的利益依然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在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股东配偶的利益又遭到了侵犯。 主张通过股东会表决同意非股东配偶加入公司,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处于股权分割中弱势地位的非股东配偶的利益。但是在股东会不同意非股东配偶加入公司的情况下,这种主张对于非股东配偶的保护只能是:已尽人事、任由天命。这样做的结果是,根本没有达到保护非股东配偶的目的。且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当事人的利益,放在了与之不相干的其他人的手中来决定,与法律的确定性原则是相违背的。如果股东会表决通过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是否就做到公平了呢?每一个经济人莫不是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其他股东之所以同意非配偶股东加入公司可能主要出于两种考虑:一种是非配偶股东的经营能力令其他股东倾慕,认为非配偶股东取得配偶股东的股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有好处,由经验推知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另一种可能是为了削弱股东配偶的对公司的控制能力,使得股东配偶手中的股权分散,而自己手中的股权表决力增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股东配偶离婚案件的契机,其他股东利用自己的表决权达到削弱股东配偶的目的,这不应该是法律所希冀的后果,对股东配偶也不公平。毕竟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是夫妻两个人的事,将利益判断系于其他人的喜怒之上,与理与法皆是不符。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股权分割问题,或者分割的是股权本身,或者分割的是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利益。在前者产生股权转让的问题,在后者产生股权公允估价的问题。在夫妻财产分割这一法律关系中,股东会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表决权。 3.非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非股东配偶是不能够主张共有的。非股东配偶应得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公司制度的设计以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都是相吻合的。 (1)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分析。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而有之。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4]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实行夫妻共有是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孩子做出奉献的一方配偶提供了保护。[5]因此夫妻财产分割的对象应当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的财产,其目的是对婚姻存续期中对家庭尽义务较多的一方做经济利益上的补偿。因此对股权这种财产性利益,分割的当是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对家庭所尽义务的经济补偿不等于要将夫妻双方的一切包括股东身份都要平均分割。比如有的股东属于技术入股,其他股东接受该股东参与公司的原因在于该股东所持特殊技术,或对于公司的特殊经营管理才能。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更不可能分割该股东的人身技能,若法律允许配偶因财产分割而进入该公司,就违背了公司法股权设计的本意,也违反了婚姻法设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目的。但是,该股东配偶之所以能够凭借一技之长立足于公司,与其配偶对该股东的支持,为家庭所作的牺牲是分不开的,故在离婚时应就该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分得一半作为补偿。而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本意也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益应属于夫妻二人共同的财产。在婚姻关系破灭的当时,股权的价值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家庭的收益。夫妻共同财产清算时,分割的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非股权本身。 (2)从公司的制度的设计分析。对于公司而言,不管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是个人所有、家庭财产或是借贷所得,只要出资人的出资合法有效,该出资人既被登记为股东,享有分享公司收益,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权利。至于股东对用作出资的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如何补偿,对借贷的借款如何偿还,属于股东个人事务,公司不为此担负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即使用于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公司而言,股东只能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绝不存在潜在的股东。出资人以出资换得的股权有两类具体的权能:一类为自益权,一般被定义为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对被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等;另一类为共益权,指对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如表决权、公司文件查阅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权等。从自益权权能看,股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从共益权权能看,股权似乎更像是一种有资格参与管理的人身权利。但是之所以股东们愿意花时间花精力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要求对公司文件查阅,对董事及高管进行监督,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让公司更好地运转,更好地盈利,因为公司业绩好,股东的分红自然也水涨船高。所以从公司的本质上讲,公司只不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权是目的性权利,而共益权不过是为了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7]既然归根结底股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自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对之进行分割,且分割的也只能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性利益,即股权的价值利益。对于股权本身因其社员权属性在夫妻共同财产清算时是不能够分割的。 (3)从民商法律基本法律分析。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规定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作为物权法中的概念,原本属于所有权体系内,其权利指向的应当是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财产权利体系下出现了新的权利种类,突破了物权和债权的范围。在夫妻共有项下也出现了新事物,突破了原本物的范围,如知识产权、股权。基于夫妻财产共有的关系,考察在这种法律关系内的知识产权、股权,必须突破原来仅仅从物权和债权的角度考察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由于知识产权与人身的紧密联系,夫妻财产共有的标的仅仅是知识产权所得收益,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对此大家不存疑问。再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一方面股东间相互的信赖利益外在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体现了股权是与股东人身密切不可分割的一种权利;另一方面这种权利所代表的是一种财产收益,故应当分割,而这种权利的价值又是可以用金钱所衡量的,故可以分割。股权的这两个特性与知识产权既与人身不可分离,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特性完全符合。故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指向的也只能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是股权本身。只有跳出原来物权范围内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分析关于股权的分割,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4.对非股东配偶利益的保护 在澄清了夫妻财产共有关系的标的是股权的价值利益后,关于股权分割的讨论还不能够结束。在法院对股权的价值利益进行分割后,股东配偶可以选择向非股东配偶交付股权或者金钱、实物。在后一种情况下又产生对股权的公平估价的问题。而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面他(她)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无从了解,另一方面他(她)对股东配偶所持的股份也无法掌控。总之,由于非股东配偶在股权利益分割的过程中与股东配偶处于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法律必须对非股东配偶进行特别的保护。 首先,股东配偶应负有向非股东配偶及法院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的义务,若违反此真实报告的义务,须令其承担丧失转让股权或交付金钱的选择权等不利后果;其次,在股东配偶不配合股权估价或不配合股权转让的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向法院申请对股东配偶所持股份进行强制执行,其执行方式参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的强制执行;再次,非股东配偶应当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对于股权的价值有多种评估方式,如账目价值、利润的资本化、第三人所提出的最优价格、专家或公平评估员、董事及其他股东所确定的价格、一定年限内的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等。各种评估方案的使用取决于公司所从事的商事事业性质和所评估的财产的性质。而由不同的评估方法算出的价值有很大的不同。既然对于转让股份还是交付金钱的选择权在股东配偶,那么对股权的评估方式的选择权就应当交由非股东配偶。若股东配偶对最后计算出的股权价值不能接受时,即可以考虑向非股东配偶转让股份。同时应当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股权进行司法估价,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公或僵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C. 股份分割,分股 是什么含义啊

一,股份分割:

  1. 股票分割又称股票拆细,即将一张较大面值的股票拆成几张较小面值的股票。

  2. 股票分割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一般只会使发行在外的股票总数增加,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各账户(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的余额都保持不变,股东权益的总额也保持不变。

  3. 股票分割给投资者带来的不是现实的利益,但是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数增加了,给投资者带来了今后可多分股息和更高收益的希望,因此股票分割往往比增加股息派发对股价上涨的刺激作用更大。

二,分股:

分股又称拆股,把公司已销售的股票分成更大数量的股份。通常情况下,分股需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并取得股东们的赞同,分股后,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仍保持不变。在一分为二的分股中,每名股东每持有一股便可额外获得多一股。

D. 股票分拆上市是利好还是利空

分拆上市可能利好也可能利空。
分拆上市可能利好。通过分拆上市,母公司可以独立开发有潜力和前景的子公司,并通过发展子公司在股票市场套现。同时,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股权。这时候子公司发展好了,有一个理想的股价也会给母公司带来超额利润。这样,母公司会更加重视对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管理,使子公司获得更好的发展资源,形成良性循环。
分拆上市可能利空。在分拆上市 之后,如果子公司的经营效果不是很好,没有良好的业绩,就会影响母公司的经营状况,这很可能会导致整体业绩下降,从而导致股价下跌,使投资者对股票失去信心。因此,公司的分拆上市不仅要考虑一个方面,还要综合考虑所有的可能性。前景明显广阔的项目,考虑分拆上市,前景不确定的项目,慎重考虑。
【拓展资料】
分拆上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有哪些?
1.二元结构导致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
分拆上市使母公司存在资产二元结构的问题,即上市资产和非上市资产。
资产的二元结构使得母公司在两者之间摇摆不定,内部利益协调存在严重冲突,正是这种双重结构为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或过度包装上市公司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埋下了隐患。
母公司与上市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
由于母公司资产的双重结构,分拆上市有两种趋势,一是上市公司成为母公司的“提款机”。母公司通过控制权转移上市公司的融资或盈余利润,侵蚀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具体来说,分拆上市将导致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母公司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严重。不仅有大量企业参与关联交易,而且交易量巨大,披露不完整;二是母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垃圾桶”,这一点针对的是控股公司是非上市公司的情况。上市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不良资产转移给母公司,以此来包装上市公司的报表,从而维持或提高股价,为少数人提供获利的机会。
2.分拆上市加剧了资本市场的波动和投机心理的出现
分拆上市的流行导致上市公司的小型化,导致证券市场缺乏内部稳定器,即大型上市公司,容易导致市场的大起大落,加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的小型化,它们的交易价格更容易被更大的资金或银行家所控制;在投机心理和庄家的引导下,投资者可能会忽视上市公司的业绩和真实价值,盲目买卖、追涨杀跌,助长了强烈的投机行为,扭曲了整个市场的投资理念,导致上市公司业绩与股价相关性低,证券市场难以反映经济发展的结果。显然,这种投资理念的错位和不健康的投资环境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3.分拆上市加大了被恶意收购的可能
虽然分拆上市只会向新股东发放少量股权税等优惠政策,但分拆上市必然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股权稀释。这些完全由母公司控制的业务单元,在拆分为上市公司后会导致控制权分散,增加敌意收购的可能性。
4.分拆上市增大了经营管理成本
分拆上市可能导致经营成本增加,这是由于分拆导致上市子公司经营管理体系相对独立,这可能导致原有规模经济的损失,使一些固定成本无法在薄节省分散。特别是,分离后的子公司上市后应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满足大多数股东的要求,及时、优质、详细、严格地披露信息,这也导致信息披露成本增加。

E.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是指母公司将资产的一部分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再将子公司股权对外出售,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给母公司带来现金收入的方法。从法律意义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的行为法。 认购这些股权的人可以是母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不是母公司的股东。母公司的股东在拥有股权切离方式成立的公司股票后,可以自由改变投资到这两家公司的组合比例,增加投资决策的灵活性而在此之前,这些股东只能通过母公司的投资,才能投资到子公司,其投资活动是单一取向的。

F. 上市公司拆分是利好吗

分拆上市可以提升母公司市值、增强公司融资能力、增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等,但是随着分拆上市条件的降低,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公司大大增加,市场炒作难度也在增加,优质标的则少之又少,且目前来说分拆的市场乱象依旧防不胜防。

所以,分拆上市对于企业来说既有利好的一面,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拓展资料

分拆上市形成股权二次溢价
证监会放行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消息甫出,市场最直接、最普遍的解读是,创业板将面临迅速扩容,属特大利空。当日,65只创业板股票中,55只跌幅在5%以上,另外10只跌停。但“硬币”的另一面,则正如多家券商所言,主板中PE型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凸显,投资机会巨大。
中信证券表示,分拆一个公司,增厚一份业绩。相比创投概念对公司业绩的支撑,分拆概念能够将利益再次扩大,那些手中拥有大量优质子公司的企业将成为市场新宠,深掘A股分拆概念股也将是大势所趋。
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成;最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
海通证券也表示,考虑到目前创业板相比主板市场高达200%的估值溢价,母公司拥有的股权价值将获得数倍的提升,由此也增加了母公司自身的市值。随着“分拆上市”政策的出台,未来越来越多的存量上市公司将实现子公司再上市,从而为母公司带来丰厚的投资收益,这意味着拥有优质企业股权或拥有优质子公司的个股面临着新的估值溢价预期。
经邦分析人士指出,分拆上市概念之所以诱人根本还在于股权的二次溢价。对于母公司来说,未上市的子公司只能贡献投资收益、经营净利润(控制权)。但是如果子公司实现上市,原本的净利润可以实现50倍甚至更高的市盈率,对于公司的估值来说,是一个系统性的提升;此外,投资人也可能由于股权分配方案而获得意外的“惊喜”,而且可拓宽融资渠道。
东方证券策略分析师王明旭认为,考虑到目前创业板与主板市场明显的估值溢价,相信这样巨大的套利空间将推动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分拆其控股的子公司去创业板上市。
中信证券指出,“分拆上市”将培育出中国自己的“巨型PE”。这是一种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之外的新的资产配置方式,即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参股或控股金融或非金融企业,并利用资本市场作为退出方式。
而从国际市场来看,这种非金融企业的PE投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允许子公司在创业板分拆上市不仅可以为主板上市公司提供良好的投资渠道和退出路径,也会让部分项目选择和培育能力出众、研发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成为中国自己的“巨型PE”。

G. 所有权与经营权为什么要分离

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因是公司所有权者未必有企业经营能力,所以要委托经营能力高强者代己经营,由此产生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对全民所有制改革提出的一种意见,其核心是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保持国家所有的形式,但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开来,采取多种经营形式。

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的性质和规模,把企业分成几种类型,采取不同的体制。

有些企业实行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由国家直接管理;

更多的企业实行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国家主要利用经济手段间接进行管理;

小型企业则实行租赁或承包,但生产资料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

对于某些国家不便经营的小型国营企业,也可实行转让、 出卖,本质上并不改变国家所有制。

两权分离的问题在于国家与企业怎样分权才合理。对于不同部门、不同企业在不同时期这种关系并不是固定的。在两权分离的改革实践中,出现了由于企业中缺乏国有利益的代表,而使得企业行为短期化,只顾当前,不顾长远利益的现象。

(7)为什么选择股权拆分扩展阅读:

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简称。

两权分离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它随着股份公司产生而产生,代表人物是贝利、米恩斯和钱德勒等。

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对美国200家大公司进行了分析,发现在这些大公司中相当比例的是由并未握有公司股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由此得出结论: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

钱德勒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

H. 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1、直接转让。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2、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3、拍卖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I. 王石为什么要让万科股权那么分散

他说他很自信,不要股权也能掌握好管好公司,也说害怕突然有钱会很危险,特别是在当年。多年来,万科一直被严重低估,庞大的规模和良好的业绩背后,是与之并不匹配的低股价。作为中国房企的龙头,万科现金流非常充裕,还有丰厚的可变卖家当,而买下这座“金山”却出乎意料的便宜。万科股权非常分散,且管理层持股很少,在“宝能系”露出獠牙之时,前十大股东合计股份持有权比例仅为22.72%。只要200亿元人民币就能在二级市场拿下万科第一大股东之位——这是万科总裁郁亮去年3月提出的担忧,如今被“宝能系”的实践证明。在选择创业平台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一些,尽量选择规模比较大一点的平台,比如像腾讯众创空间这种,可信度会高一点。另一方面,面对门外的“野蛮人”,万科管理层虽有所警觉,但并未有积极的防范。1994年,万科曾陷入“君万之争”,那是万科第一次面对“野蛮人”,最终王石找到了君安的破绽,避免了万科被拆分的命运。如同君安的“意志继承者”一般,“宝能系”20年后卷土重来,而万科依然如20年前一样不堪一击,在“宝能系”并未出现违规的情况下,王石和监管层手中的牌比20年前还要更少。如今,猜测万科未来命运如何还为时尚早,外界也拭目以待王石能否如20年前一般找到“白骑士”救场,然而,此事无论结果如何,都应成为中国所有上市公司引以为鉴的标志性事件。在上市圈钱的同时,也面临着被“野蛮人”踢门而入的风险,而谢绝“野蛮人”,除了保证公司股权合理分配外,也要增加风险意识,使企业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

J. 何谓股权分拆,有那些作用及与分立的区别

也叫拆股。
比如一股100块钱,一共10亿股。
实行1拆10的拆股计划之后,变成一股10块钱,一共1000亿股。
不改变总股本,也不改变原股东持股比例,只是把流通股数量变多了,股价变低了。
一般这样做是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股票交易一般是以一手为单位,也就是说最少一次购买100股,如果股价特别贵,像这个例子中,那么购买一手就需要10000元钱,对财力有限的一般投资者就会考虑不介入。
而实行拆股后,1手只需要1000元,方便普通投资者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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