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置换房产有什么政策
A. 股权置换需要哪些条件双方必须都是上市公司吗
对都是上市的,你具体情况具体操作。。。
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即股权置换、股权置换+现金或资产
B. 股权置换
股权置换,其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通常股权置换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股权置换的结果是: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
交叉持股通常是母子公司之间互相持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使母子公司可以相互控制运作,其产生的原因是母公司增资扩股时,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新增股份。
交叉持股容易发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不利于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是企业产权模糊化,难以形成实际控股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取代公司所有者成为公司的主宰,形成内部人控制),不利于维护小股东利益(关联公司中,少数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大股东或控股集团意志的损害,在商业机会上、分配利润上,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激发股东矛盾,对公司法人治理十分不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有关机构(三会)的表决,对投资的限额也有权限制,因此加强对关联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管和控制,表决权的保护,增加审慎性。
关于股权置换的方式,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即股权置换、股权置换+现金或资产。
(一)股权之间置换的法律风险
这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现金就能完成置换,从而有效降低了财务上的风险。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
比如,7月28日,一项酝酿了半年之久的股权置换案终于尘埃落定,联想(0992,HK)将旗下IT业务主体部分作价3亿元人民币,置换亚信科技(即亚信控股有限公司NASDAQ:ASIA)15%的股权,完成了两家公司在IT服务领域内的业务合作。
据联想上一年度财报,其IT服务部门营业额为3亿元,以此价格出手基本属于平价。如果按照联想历年对IT服务部的累计投入1亿元计算,此次股权转换,联想的投资收益相当于200%。目前亚信的股票正处于历史最低点,仅3亿元资产就换来单一最大股东地位,也较2000年亚信百元价位时划算了十几倍。由于股权置换没有涉及现金交易,也减轻了亚信的资金压力。
(二)股权加资产式置换的法律风险
我们首先研究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种并购方式的特点。
案例:齐鲁软件重组泰山旅游案。
齐鲁软件是浪潮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它是浪潮整合内部软件资源组建成立办公自动化研究所、系统集成事业部,购并整合外部社会力量组建成立通信事业部和金融事业部而成立的高新技术软件开发企业。齐鲁软件作为浪潮的软件旗舰,也是我国首批四大国家级软件产业园——齐鲁软件园骨干企业之一。公司基本定位确定为“面向通信、金融、政府等多行业的大型应用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商”,并与浪潮其它的IT产业发展形成互动。公司拥有通信、金融、行政机关等行业适用的三十多种自主版权应用软件。
泰山旅游是国家旅游局推荐的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山东省上市的第一家旅游企业,是山东省旅游行业和泰安经济的支柱企业,资产质量好,获利能力强,是一个不可多得的优质壳资源。
齐鲁软件对“泰山旅游”的购并分为两个步骤:一是齐鲁软件与泰安国资局签定了部分国有股的转让协议,进行了股权转让,从而使齐鲁软件成为“泰山旅游”的第一大股东;二是进行资产重组,即将齐鲁软件的优质软件资产(通信事业部、系统集成部)转换装入泰山旅游,完成后,齐鲁软件拥有泰山旅游三条索道的所有权,泰山旅游的主要资产及业务则为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强劲的技术支持和市场拉动,使齐鲁软件进入了迅速发展的快车道。全部收购活动完全结束后,在沪市挂牌的“泰山旅游”(600756)将更名为“齐鲁软件”,成功借壳上市。齐鲁软件将为股东带来持续的投资价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是指由公司原有股东以出让部分股权的代价或者是采取增发新股的方式使公司公司获得其他公司或股东的优质资产,优点在于不用支付现金即可获得优质资产,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一方存在优质资产的情况下,而这部分优质资产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而且具有不支付现金的风险,降低了财务风险。
(三)股权加现金置换式的法律风险
这是指除相互置换股权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才能完成置换。如国美就通过这种方式如愿取得永乐控股权。这通常发生在并购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通常取得控股地位。
因此,股权置换的方式还是比较灵活的,置换的结果是相互持有股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具体的方式.
希望满意!
C. 房屋置换是什么意思 房屋置换相关政策有哪些
房屋置换是什么意思?随着房屋置换在当今社会的普及度越来越广,人们对房屋置换了解也越来越多,但是 还有一部分人对房屋置换没什么概念。那么到底房屋置换是什么意思?今天就给大家讲讲房屋置换跟其相关的一 些政策!
房屋置换 是什么意思?随着房屋置换在当今社会的普及度越来越广,人们对房屋置换了解也越来越多,但是 还有一部分人对房屋置换没什么概念。那么到底房屋置换是什么意思?今天就给大家讲讲房屋置换跟其相关的一 些政策!
什么是房屋置换?
什么是房屋置换,房屋置换有什么特点?
特点一:“货币与实物”和“实物实物”两种交换方式。
房屋置换在通俗含义上包括一般人们常讲的” 差价换房 ”。不同房屋间价差交换或等价交换的房屋交易形式,目前来看,房屋置换是 改善 住房条件的一种较好途径。,房屋置换不仅是一种货币和实物的交换,而且,在房屋置换中有实物与实物交换,即房屋置换是“货币实物”和”实物实物”两方面内容交换方式。
特点二:房屋置换是双向的。
在房屋置换中,其实质上是买和卖的双向服务,一次置换成功,相当于两种交易,即卖掉您的住房,再 套您需求住房。因此,房屋置换可以解释为买卖的双向服务,您的房屋成功置换必须是您原有房屋有下家接受。以房屋置换远换近,来改善居住条件。在置换交易中,同时性为重要,这 也决定了交易条件的苛刻。
房产 置换要纳税吗?
如下是对房产置换缴税的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相关规定: 土地使用权 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 由多交付货币、实物、 无形资产 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 免征契税 。
2、个人以房换房除契税外还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税等6个税种及 费附加和地方费。交换双方按照各自房产的评估价格计算交纳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及费附加和地方费由卖房者缴纳。 3、具体的征收办法请到 产权交易 市场的地税征收窗口咨询。有关 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上面就是在下为大家收集的一些资料,相信大家看后就不会再问 房屋置换是什么意思 这样的问题了,但是 如今在房屋置换中也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所以大家在房屋置换的同时一定要做足了功课或者找相关的专业人员!
D. 房屋置换以房换房政策是什么
1、房屋置换以房换房政策就是一种改变居住环境的方式,并且在置换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是一种双向的服务,即在置换的嫁衣进行时同时进行销售。房屋置换的税费政策,根据发条的规定,交换价格相等的可以免征契税,以房换房除契税外,还需要缴纳度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非,印花税,毒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且税费均由卖方支付。
2、房屋产权置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所换房屋要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本身无司法、拆迁冻结等法律禁止交易的情况,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等情况,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可以在当地地方门户的论坛发房源贴,通过中介进行换房交易,或是在报纸上刊登换房房源信息来进行以房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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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股权置换的税务处理
一、正面回答
股权置换不涉及补价,通常换出股权和换入股权的市场价格一致,依据政策规定,个人置换股权,应按换入股权的市场价格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详情
股权置换是指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并且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即股权之间置换、股权置换加资产、股权置换加现金。
二、股权置换应注意的事项有什么?
1、双方必须履行各自公司的董事会批准程序及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批程序;
2、应尽量了解所置换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3、股权置换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一般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
4、资产评估;
5、换出的固定资产置换前要先通过清理;
6、股权置换过程中,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非货币资产交换中要抵扣还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非生产型用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
7、流转税和所得税。
F. 以项目置换房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一、房屋置换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合同法》,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意思一致的签订下签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由此,除非出现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一般来说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只要不违法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所以,私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房屋产权置换的规则是什么
产权置换的规则包括限制规则、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则。
限制规则是指允许部分退出的产业及国有企业,产权置换的底线是多少,即国有股权最低的持股比例是多少,余下的都是可以置换的。重要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产业政策已有限制规则。一般竞争性产业产权的置换的限制规则由持股主体视需要而定。
交易规则是指允许向谁转让。有些产业不允许向外资转让,有些产业不允许向自然人转让;转让的方式。如在证券市场公开竞价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少量股权转让、控股权转让;转让的程序。如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律师介入,股东决定转让,需明确是否需经过政府审批(为满足公平交易的要求),是否经过产权交易市场。
三、房屋产权置换的规则与分析
产业结构调整是要根据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功能、作用,确定其产业定位、产业分布、产业进退。具体明确退出哪些产业、退到什么程度、分几步退、如何退?保留哪些产保留到什么程度、如何发挥控制力、影响力?进入哪些产业、为什么要进入、如何进入、阶段性进入还是战略性进入、部分进入还是全部进入?产权结构调整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具体途径,实现产权结构调整才能最终体现产业结构调整的调整意图。产权结构调整既可以通过存量产权的置换,也可以通过增量资本的扩张。但主要应通过存量产权的置换。
存量产权的置换是指资本总量不变,通过部分或全部产权的转让实现产权结构的调整,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增量资本的扩张是指通过资本总量的增加,改变原有的产权结构,实现产权结构的调整。过去20年招商引资,中外合资主要做的是增量资本的扩张。最近的招商引资已从增量资本的扩张部分转向存量产权的置换。这是将招商引资与结构调整结合的主要方式,是一举两得。广义的招商引资应包括外资资本、民营资本、社会法人产业资本和管理层资本。存量产权置换的结果是国有资本的持股主体将转让产权所得的资金收回,或用于还债,或用于安置职工,或用于新的投入。增量资本扩张的结果是新增资金或资产注入投资的企业。两种方式可依需要并行使用。
产权置换的规则产权置换的规则包括限制规则、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则。限制规则是指允许部分退出的产业及国有企业,产权置换的底线是多少,即国有股权最低的持股比例是多少,余下的都是可以置换的。重要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产业政策已有限制规则。一般竞争性产业产权的置换的限制规则由持股主体视需要而定。
G. 股权置换有关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是股权在公司之间流转的一种具体方式,它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置换有关税收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股权置换有关税收政策及分析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经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股权的转让变动不仅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在股权变动中有一种转让方式叫做股权置换,它更为高效便捷,是公司再上市的秘密武器。笔者仅就股权置换这一转让方式进行学理和实践上的论述。
一、股权置换的基本认识
(一)股权置换的定义
在现实公司的运作中,法律实务工作者把股权置换作如下定义:股权置换就是把两家及以上的公司通过股权的交换来达到降低有关公司的国有股控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份来源、促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行为。 而实务中把股权置换主体缩小定义为国有股份类的公司,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有失偏颇。应用主体的狭窄性导致了它不能够很好的发挥转让股权,改变公司股东结构,给股东带来利益的目的。其实在很多民办企业中股权置换也得到了很好的运用。而在学界中对于股权置换的概念界定得也十分模糊,笔者只能根据其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来对其进行分析。股权置换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由此推断股权置换的基本概念是指股权所有者双方以自己拥有的股权做交换,以此取得对对方部分股权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有利于公司在经营上有新的结构和模式,使公司快速、低成本、高效的注入“新鲜血液”,为公司带来新的活力和新的机遇。相信在今后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这一方式将会得到更加频繁且有效的利用。
(二)股权置换定义的个人见解
股权变动、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定义范围逐渐缩小。但在详细研究了股权变动和股权转让的定义之后。笔者个人为股权置换下了如下定义:股权置换是指在存在各类股权形态的公司中,股东以其对公司股东的所有权为标的,与另一个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进行交换,进而使得公司更换股东,并使两个公司共同获利,以促进公司结构的优化和发展的一种行为。股权置换是激发公司新活力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同时又省去了将股权市场化流通这一过程。可谓是一箭双雕。
二、股权置换的理论基础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以自己的入股份额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例如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因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财产性的收益并管理公司大小事务的权利 。对于股权的含义,虽然学者们的表述有所不同,如江平教授的“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郑玉波教授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基于其与公司间所生的法律关系,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等,但其共同点在于均以股东之地位作为前提。从上述股权的概念看来股权既然是属于股东的一种权利,那么股东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对股权进行自由转让,股权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流转,也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流转。也正是基于这个自由流转的先决条件,股权才在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置换。
置换就是相互交换。对换的意思,而转让也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转移、交接。所以其实置换是属于转让的一种方式,股权转让则是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力,是财富的象征。它的转让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所谓股东权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此种转让的内容包括股东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同样的,股权置换也符合上面定义中转移股权的方式,不同的是,股权置换是要双方互以股权作为主要对价进行转让,而普通的转让是以股权与货币作为对价进行交易转让的。
股权的置换使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得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种转让方式不仅可以在公司资金周转不足时以股代币进行交易,而且也是一个公司解决内部危机,重组资产借壳上市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各国在法律的原则上是允许股东自由转让其股份的。 股权转让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此种继受取得并非仅限于转让,因赠与、继承、合并、税收等方式取得股权也属于继受取得。所以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上位概念是股权的继受取得。基于股权转让和股权的继受取得的特点,股权置换的运作也是有据可循的。
三、股权置换的分类
在现实的股权置换中,一般采用了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纯股权置换;第二,股权置换加资产;第三,股权置换加资金。
(一)股权直接置换式
这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现金就能完成置换,直接以股权置换股权,即是说两家股权置换的公司在形式上仅仅是股东名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它在已经相对确定的两个主体之间进行置换,不需要让股权进入市场流通。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所选择的置换股权的对象必然是经济雄厚、稳定可靠的,且不需要资金的介入。这样也就降低了财务上的风险。
(二)股权加资产置换式
是指一个公司的股东用股权加上资产作为置换的标的来置换对方公司的单纯的股权。优点在于不用支付现金即可获得优质资产,都是用实物在交易,有利于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一方的股权更为优质的情况下,而这部分优质资产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而且不支付现金也降低了财务风险。这就是股权加资产置换的方式,不仅可以使企业充满活力,同时也是一种“借壳上市”的有效手段。 (三)股权加资金置换式
这是指以现金加股权的方式来完成置换。通常发生在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的强势一方通常占优势。一般都是强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取得支配性的地位。这样也有利于小企业的存活与发展。
因此,股权置换的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性,置换的结果是公司的结构更为优化,更有利于公司的后期发展。至于采取哪种方式对公司更为有利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四、股权置换的具体程序及其法律问题
(一)股权置换的程序
股权置换的成功需要经历几个阶段:
1.对双方的股份进行价值评估。股权置换多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物直接进行置换,所以股份的正确且公平地估价是保证合同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双方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等价的股权置换合同。
2.股权置换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合同。合同具有自主性,双方只要标的物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即可达成。在现行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协议都有模板可以借鉴,只需要双方填入标的物即可,十分的方便快捷。
3.合同生效后,在相关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进行公示。合同生效之后,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从法律形式上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并将变更后的股东的地位通过法律确定下来。
4.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在股权置换之后,及时更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这样有利于保护新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双方及时掌握公司信息,了解公司动态,对公司进行管理。
5.双方实际掌握置换后的标的物。置换双方掌握新的股权,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各种登记薄已进行登记,权利凭证已交换,股权置换成功。
(二)股权置换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签订股权置换合同时,容易出现瑕疵股权的问题,根据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来看,有关瑕疵股权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者所涉公司债权人基于原始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而要求该原始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第二类是因所涉公司原始股东置换其瑕疵股权而与受让人发生的股权置换合同纠纷;第三类则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所涉公司债权人要求该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所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往往和第二类股权置换合同纠纷存在密切联系。
解决这种问题最核心的部分在于对瑕疵股权置换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事实上,只要投资者的名字被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相关工商登记材料中,就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而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应加以限制或剥夺,但如果有出资瑕疵的问题,该出资人仍需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置换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有过失的一方要将瑕疵出资的问题解决好,使其不能影响到合同的生效。
在审判实践中,有股权受让人为实现合同置换目的、完整掌握控股权而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的;有股权置换合同一方以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有因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转让人恶意“一女多嫁”而导致各方对置换的股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等等。这种问题会对股权置换的双方、公司乃至第三人都产生重要的影响。
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要做好公司内部对于股东名册的管理,公司应当时时注意股东名册变动的更新,使得股东名册的信息与最新的动态相吻合,这样就能避免在公司内部对于谁是股东的认识的混乱。公司登记机关对于股权的登记,是商业登记制度的一部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股权外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公司股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等重要的事实记载于商业登记簿册,并将其公示,才具有法定的效力。这样才能解决对权属问题的争议。
只有更多的做好程序上的问题,才能彻底解决在股权置换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只有在不断地发现问题中去解决问题,去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股权置换问题只是股权问题中的冰山一角,在分析讨论中我们要做到以小见大,去真正认识到股权置换对于整个公司法的意义和影响。只有抱着这种态度才能让自己的研究更加贴近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才是理论科学所最应该完成的事情。
企业股权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梳理与汇总
一、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在资产转让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
1、企业改制
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整体改建需满足投资主体不变更且改建后企业成绩改建前企业权利、义务的条件。
2、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分立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投资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契税
1、企业改制
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75%的;
(2)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2、事业单位改制
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情形,分三种情况处理:
(1)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6、债转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股权转让
在股权或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或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注意要准确把握上述规定中的“投资主体存续”和“投资主体相同”两个概念。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均是重组后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且可以吸纳新的投资主体成为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均是重组后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但是不能吸纳新的投资主体成为新企业的投资主体。
五、印花税
1、企业改制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企业合并与分立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债转股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六、企业所得税
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对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股权置换、债务重组等并购重组交易的适用主体、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所得税递延方法以及合规性的程序遵从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仅就企业在申请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作如下提示:
1、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主体适格问题
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并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困扰就是一方交易主体是自然人该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分立为例,被分立企业的原投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在分立过程中自然人也是一方交易主体,但是财税[2009]59号并没有明确该类交易主体形态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颁行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似乎也为自然人参与的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设置了障碍。
4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股权收购中的转让方、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及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修改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的规定。但是,由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没有被废止,交易各方仍需要满足同时执行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同时执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因此,在股权收购、企业合并和分立交易中,尽管其他交易主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但由于存在自然人一方交易主体,其他法人主体是否可以申请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待遇仍然不够明确。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在实施重组交易时,应当妥善进行税务筹划安排,适当拆分交易,同时与税务机关保持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争取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并防范税法合规性的风险。
2、关于一项交易符合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优选问题
一项重组交易往往可以理解为不同种类的交易类型。例如,集团企业在其内部子公司之间实施资产重组的,可以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划转、以股权支付为对价的资产转让等三种不同的交易路径,每种交易方案都有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结合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分析和比较不同的交易方案,选取最有利于降低税负成本的方案进行并购重组。
3、确保符合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已经将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的审批事项取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8号公告也不再执行59号文件的申报备案和4号公告的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而是直接改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的方式。尽管税务机关已经将优惠政策适用的申报方式充分简化,但是,拟实施重组交易的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时仍然要注重依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报告义务,避免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瑕疵的风险,特别应当注重的程序性因素主要有申报主体的确定、申报的时间和期限、申报的具体内容等等。
H. 100%股权置换需要缴税吗
依据政策规定,个人置换股权,应按换入股权的市场价格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