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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时如何转让出资风险

发布时间: 2023-02-06 20:05:57

⑴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风险如何防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⑵ 股权转让后的风险具体有哪些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资金的支持, 股权转让 就是重要的一项,虽说股权转让的风险最低,交易呈现良性的发展,但是只要是商业交易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形成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 公司法 》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这是 公司设立 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驶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驶优先购买权。但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 股权转让合同 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及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这四种情形例外《 商业银行法 》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在民商事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实证。 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 债务 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 保证金 。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 合同生效 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 合同履行 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 合同法 上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 合同无效 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 转让合同 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 证据 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法院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 解除合同 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 股东权利 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转让在市场中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降低风险也是当事人双方努力的关键,因为风险的降低就意味着我们交易的整个过程不会受到侵害,有相关法律的保障,对于双方的利益维护是共同的,因此,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于自己的责任一定要履行。

⑶ 股权转让应注意事项有什么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应注意:1.受让方针对目标公司应该进行调查。调查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等,尤其是要注意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2.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3.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让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表态。4.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及时表态,要注意防止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5.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此阶段要注意,除股权价格不能转让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也不能有实质性的改变,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受到其他股东异议,严重的话,合同会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6.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变更。此项事项需要目标公司和其他公司股东的配合,如果不积极配合,受让方可以起诉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⑷ 股权转让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主体资格风险 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在于目标 公司设立 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册前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同时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外,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 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等也是股权收购的风险所在。 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 营业执照 、 公司章程 等注册文件来了解;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内容对此次并购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 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 、房产、 商标 、 专利 、 软件著作权 、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土地与房产的价值主要查看产权证和 土地使用证 ,其权利状况决定了土地和房产的价值,机器设备要查看其原始采购凭证,扣除适当折旧后,评估其净值,对于通过 融资租赁 形式获得的机械设备,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权都不归公司所有。 三、 债权债务 风险 相关的收购风险表现为:目标公司的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其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律师 在做尽职调查时,应该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可能有的债权债务做出书面承诺,同时要在 股权转让合同 中划清双方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四、行政司法风险 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 、仲裁及 行政处罚 案件;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果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存在此类情况,其又不具备执行能力,就会对目标公司产生影响;与此相关联,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有无 质押 ;此外,目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因为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行政风险主要从法院、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咨询。 五、转让的程序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遵守《 公司法 》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该面签。 六、其他风险 在我国,存在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应当予以关注。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补贴要看到原始的正式文件,环保问题要有相关的环评文件,质量和技术监督问题主要看企业的质检证书。 综上,我们可以很简单的看出 股权转让 法律风险 ,其最大的成本也就是所谓的法律成本,若是您已经进入一个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中,那么我想经济上的风险您肯定提前就胸有成竹了。但是,一般的交易者却总是会忽略法律成本,主体合格、司法监管、程序适当等都是会影响收购结果的重大风险。因此,建议相关人士在交易期间,最好是雇请专业的律师顾问,以免投资失败。

⑸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有哪些,该怎么预防

一、受让人资金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也就是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后,出让方履行了出让股权、办理 股权变更 义务,受让人成为了出让方的合法股东,并开始行使股东权力甚至是控股权。但受让方应当缴纳的股权受让款未及时缴纳或仅部分缴纳。这种情况下,出让方有可能根本达不到当初出让股权的目的。甚至还有可能被受让方将原公司的资金、资产掏空。致使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害。 防范建议: 1、对受让人或受让公司资质及资信状况作必要的调查; 2、附加相应付款条件,或由受让方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3、按资金到位情况逐步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4、在受让人资金全部到位之后,再去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二、出让方一股多让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有发生。即出让方因资金缺口大或企业资不抵债严重,为了骗取他人资金,以企业股权为诱饵,在受让方对该企业未作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先行套取受让方的部分资金或 定金 ,达到其金蝉脱壳的目的。这种 股权转让 一般都无法办理股权变动,受让方很难成为真正的股东。 防范建议: 1、受让资金交第三方托管; 2、要求出让方出具股东会议决议; 3、在股权变更登记之后才同意放款。 三、受让方或出让方主体资格不符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有时不一定发生在转让过程中,有可能股权转让伊始这种情况就出现了。如受让方或出让方主体资格不符时。这种情况下,不仅股权变动无法完成。而且股权转让协议也可能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必然会导致纠纷的产生。因此在股权转让中也要引起注意。 出让方主体资格不符的情形:公司尚未成立时股东及股权都尚不存在;股权已失效时也无法达到股权转让目的;此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中有特别约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 中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管的转让期限限制尚未解除的;以及隐名股东私自出让股权的等等;这些情况下,出让方都是不能出让其股权的。 防范建议: 1、了解 公司章程 规定; 2、查阅公司出资证明,股权证书; 3、查看目标公司股东股份协议。 4、了解 公司注册 及经营状况。 受让方主体资格不符的情形:自然人不能作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律 法规 规定不能从事营利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如果发生这些情况,也会导致股权转让的失败。 防范建议: 1、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有无特别规定; 2、请专业人士指导。 此外如要转让公司股权,还需了解清楚出让方所属公司的性质、股东构成、经营状况、税赋情况、资产 抵押 、经营策略、及有无贷款及对外担保等事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成功与否,都要对转让约定责任的承担。

⑹ 股权转让有什么风险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中主要有以下两类风险:

一、合同签定中的风险

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

二、履行中的风险

有些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就万事大吉了,受让方自然就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迟迟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给出让方将股权“一女二嫁”创造机会,浪费人力物力,丧失商机。并且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有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这些手续没有办好,受让方无法顺畅的行使起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⑺ 股权转让时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风险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

2.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

防范措施如下:

1.全面推进股权改造;

2.优化股权结构;

3.完善股金分红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⑻ 如何转让股权以及转让类型是什么

一、如何转让股权 1、 股权转让 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变更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 违约责任 即 缔约过失责任 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 诉讼 、执行等。 如何转让股权 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 办理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上所述,在办理股权转让的时候需要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的等级,同时需要股份的转让方与接收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当然是 股份转让协议 要求必须要注意协议里面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赔偿责任。

⑼ 股权转让中有哪些规定及风险的司法解释

股权转让程序瑕疵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例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否则,属于违法转让;
(2)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3)股权转让程序瑕疵存在的其他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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