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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煤矿股权转让职工怎么安置

发布时间: 2023-02-11 01:51:36

A. 股权转让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的收购和转让早已不再新鲜,有大量涉及此类事宜的用人单位询问笔者,在这一过程中,劳动关系应如何正确处理?笔者在此进行了一些列举,方便用人单位参考。
一、股权收购方应如何正确应对原职工的劳动关系。
必须明确的是,股权收购方、被购方和职工三方在股权收购问题上,必然是会产生矛盾的,收购方希望与职工切断工作年限,增加企业用工自主权,与职工重新开始。被购方希望获得股权对价,立即进行股权交割,将职工问题留给收购方解决。职工则希望,并购能够提高工资及福利待遇,至少不降低该待遇水平。鉴于三方的不同利益需求,减少三方的直接对抗是妥善化解争议的关键。
对于股权收购方,在股权收购问题上,一般居于主导地址,将被购方妥善解决职工问题作为收购前提提出的方式是处理矛盾最佳的答案,但应当注意时间节点,避免人事问题造成股权交割的延误。由于职工的担心多数是基于收购后是否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没有绝对必要的情况下,尽力避免和原职工直接接触,以防职工要求收购方当场作出承诺,从而在今后的用工中陷入被动局面。
二、股权被购方应如何应对原职工的劳动关系。
1、引导职工自行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企业对职工情况比较了解,也易于与职工沟通。由原企业引导职工自行辞职或协商一致解除更加方便,并支付职工一定的补偿。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职工辞职的情况下,职工辞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原企业想职工顺利辞职,不发生冲突,必须事先设计好经济补助方案,引导职工辞职或协商解除。
2、清理合同到期或即将到期人员。梳理劳动合同,对到期人员,原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在股权交割时未到期的职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一定要和原企业约定好,今后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公平的支付方式是以股权交割日为准,交割前的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承担,交割后的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承担。
这里必须提醒两个问题:一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签定终生”。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前就得分析评估,判断哪些岗位可以接受无固定期合同,哪些岗位不需要无固定期合同。一旦签了第二次劳动合同,再次签订那必须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样的人员不能作出到期终止的处理。二是劳动合同期限虽到,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法终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终止的情形。
三、职工应如何正确对待股权收购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在用人单位发生以上事项的变更时,原劳动合同不受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工作年限也就不会受到影响。但职工担心的诸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会否受到影响的问题,并非没有道理。要说明的是,很多职工都将经济补偿金叫做“工龄钱”,其实工作年限和补偿虽有关系,但并非一回事,工作年限只是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并非一些职工以为的一旦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职工如继续留在新企业工作,今后因自身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在股权转让中将工龄一次性买断,对职工未尝不是一种选择。那些不选择买断工龄的职工也无需担心,所谓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包含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保持不变,任一方不得随意改变。(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B.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买断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企业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

(一)企业产权转让,可按规定提取职工安置费,提取标准参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按市、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二)购买方接收被转让企业职工,可在转让价格中冲减相应的安置费用,对已接收的职工不得随意辞退。
(三)企业转让产权,职工由转让方妥善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企业产权转让后,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社会保险手续随之转移。
(五)企业产权转让后,职工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可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甘政发〔1996〕73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
(六)凡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七)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混岗集体职工,可比照全民职工安置办法和安置费标准处理。
(八)企业转让产权,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职工,可按在职职工的安置费标准,从企业转让产权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将安置费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购买方,冲减转让价格,由其负责缴纳养老保险金等。

D. 股权转让员工安置方案

法律分析: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目标公司应当与公司中具备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置换职工的国有职工身份。同时与继续在公司就业的原具备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重新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 国有股权转让一定要进行职工安置吗

股权转让涉及国企改制的,变更为非国有控股的,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但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都涉及职工安置。

如果股权转让没有造成失业,国有企业是无须补偿的。员工仍然持有先前购买的股份

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获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赔偿款,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5)央企煤矿股权转让职工怎么安置扩展阅读:

转让条件

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2、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3、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4、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有股权转让

F. 企业并购中如何安置职工

法律分析: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3、鼓励创业性再就业。创业性就业政策给予创业者一定的过渡期,期满后可以办理重新上岗或办理辞职、调动手续。4、国有企业职工的内部退养。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发生内退生活费。5、其他职工安置模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G.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1、员工身份置换。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2、买断工龄。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四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H. 煤矿关闭企业职工怎么安置

煤矿关闭企业职工安置:

根据《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闭破产企业计算职工工龄和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二、企业破产时不到提前退休年龄,但实际连续工龄已满三十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执行提前退养政策。

三、在办理退休、退养时,职工从事不同类别特殊工种的年限,可按比例合并计算。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现行煤炭行业社保政策执行。

四、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年内达到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按月折算扣减。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职工安置费计算办法,依据国办秘函[1999]19号精神,适当体现工龄差别,计算公式为:个人领取的安置费=A+BX.其中A=6000元,为个人安置费基数;B=(3×所在地市职工平均工资A)÷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费职工连续实际工龄之和;X为职工本人连续工龄。

六、破产企业固定职工与合同制职工的身份确定,以职工参加工作时的档案记录为准。

(8)央企煤矿股权转让职工怎么安置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I. 企业股权转让员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公司转让,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如果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补偿情形,不存在赔偿或补偿。公司转让,属于投资人变更,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依然存在,新的投资人依法承继之前投资人的法律义务,老员工的利益并未因为转让受损。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不关员工的事情,必须要能够清楚具体转让的规定跟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J.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买断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第十五条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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