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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表是指什么人

发布时间: 2023-03-04 03:55:48

A. 股权和股票分别代表着什么意思二者有何区别

所有公司都有股权,股权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些公司只有两名股东,有些公司有许多股东。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即股权。公平是一个通用术语,就像所有学校读者对学生的通用名称一样。股票是上市公司的名称。当公司上市时,它的股票就变成了股票。

股票的风险主要是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二级市场价格的决定因素很多。第一个是大趋势。简而言之,这是牛市或熊市。第二个原因是,制造商做股。无论是牛市还是熊市,总有许多散户投资者因为经销商收取散户投资者的钱而赔钱。股权的主要风险是时间。企业上市时间的不确定性是最大的风险。

B. 股权代表什么意思

第五条  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研究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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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监事会负责人、经理、副经理,由公司研究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七条  控股公司中,由公司派出的董事会成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监事会负责人,由公司研究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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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推荐的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人选,由控股公司董事会研究聘任或解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  公司负责股权代表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股权代表的招聘、选拔、考察、任免、轮岗、培训、奖惩及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股权代表职位职数根据股权代表派驻公司章程确定;如股权代表所派驻公司章程无明确规定,则由公司党委根据公司实际研究确定。
第十条  股权代表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其中保密条款、竞业禁止、合同期和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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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期等具体事项,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股权代表个人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保管。股权代表辞职时,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股权代表被考察人选产生方式:
(一)从出资企业推选产生,主要程序包括:
1、公布选拔的职位职数和职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组织在出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自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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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公开竞聘演说,并进行民主推荐;
5、充分酝酿沟通确定股权代表被考察人选。

C. 股权与股金分别代表着什么拥有哪一项是最为重要的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取得公司股权。股东出资越多,他们持有的股权就越多。《公司法》是指共同基金发行的次级证券,称为股款。股权是由股份公司签发的所有权证书。它是股份公司向每位股东发行的一种证券,作为股权证明,以筹集资金、获得股息和红利。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其出资,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出资中。因此,有必要对转让人的出资类型进行考察,特别是非货币出资,因为非货币出资容易产生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缺陷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根本不出资,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机关的信任。股东虚假出资的,除应当补足出资外,还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D. 股权是什么意思,简单一点说能让人明白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4)股权代表是指什么人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股权变动注意事项

1、净资产审计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改制的审计范围是三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一般股权的审计范围为二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的审计范围为一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

2、评估报告备案/核准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备案/核准部门,涉及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4个月内必须转报。

市属一级单位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单位备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由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备案。

3、进场交易

国有股权出让的,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如果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直接进行产权交割。如果产生2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进入竞价程序,产生最终的受让人,再进行产权交割。

4、受让非国有股权

国有企业如果受让非国有股权,必须进场交易,但该非国有股权无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在场内直接完成产权交割。

E. 什么是股权,什么意思。。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

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5)股权代表是指什么人扩展阅读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F.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释“国有股权代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高素质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中方推荐的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是指代表中方国有股权、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依法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中方高级经营者,是指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由代表中方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向合资企业推荐、合资企业董事会依法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者(不包括不是中方推荐、直接由合资企业董事会聘用的高级经营者)。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对于维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合资企业的运行质量,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近年来,随着中外合资企业的不断发展,各地对做好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从总体上看,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是,在部分人员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合资企业发展的要求;有的不熟悉国际通行规则,不会与外方协作共事;有的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没有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有的甚至不惜以损害中方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谋取个人私利,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认真解决。
(3)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重在提高素质和强化激励与约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合资企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选拔、委派和推荐、培训、考核、管理、监督等办法,逐步实现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选派、推荐工作
(4)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金融、外贸、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应具有较强的经营决策、资本运营能力;高级经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善于与外方协作共事;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
(5)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选派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或推荐中方高级经营者,由中方投资主体提出建议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经全面考察后决定委派或推荐人员,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依法向合资企业委派或推荐。
(6)选拔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要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拓宽选拔的视野和渠道,尽可能采用企业内部竞聘或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人才。积极探索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进行素质测评和资质认定的具体办法,逐步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7)推行委托责任书制度。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在委派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推荐高级经营者时,要分别与其签订委托责任书。明确被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及任职的目标要求、责任和权利,以及严重违约、损害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利益应承担的法律与经济责任,必要时应经过司法公证。本《意见》下发前已经签订责任书的要根据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没有签订的必须进行补签。
(8)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任期制。任期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确定,期满后经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继续委派或推荐可以连任。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在同一企业连任一般不要超过两个任期。要促进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合资企业之间、合资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合理交流。
三、切实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培训
(9)根据《“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的要求,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制定符合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特点的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必要的培训教材。各级经贸委要切实抓好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10)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资格培训证书制度。拟任职人员实行岗前脱产培训,培训结束后,由授权的机构组织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培训证书。今后,新任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在“十五”期间,对未取得资格培训证书的在职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应抓紧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资格培训证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取得证书的,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11)健全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职培训制度。采取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培训教育。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每个任期内,都要进行必需的脱产培训,并将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奖惩和任用的依据。
(12)充实和完善培训内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会计法规与财务管理基本知识,企业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国际投融资、企业国际化经营等知识,以及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职责、权利、义务等。要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四、强化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
(13)明确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中方国有股权代表首先要对中方国有投资主体负责,认真贯彻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保证中方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同时要对合资企业负责,保障合资企业的正常运行、健康发展。中方高级经营者要对合资企业董事会负责,按照合资企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合资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搞好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对推荐单位负责,防止损害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14)根据合资企业的特点规范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其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中方国有股权代表的报酬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其承担的责任大小和工作成效确定并发放。中方高级经营者的名义工资由合资双方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由合资企业支付;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可根据高级经营者的经营业绩、风险责任和投资主体的收益情况确定其实际工资水平。要逐步建立健全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制度。
(15)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在合资企业召开董事会议之前须将会议议题及时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听取意见。在合资企业董事会决策中,中方国有股权代表要准确、完整地贯彻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高级经营者要定期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无论是中方国有股权代表还是高级经营者,遇有重要问题,都要及时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报告。
(16)强化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监督。合资企业中方董事长、总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发生撤换、调离、辞职、解聘的,经征得合资企业董事会同意后,要依法进行离任审计。要重视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投诉举报,对于投诉举报的问题认真进行查证处理。充分发挥合资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企业员工的监督作用。
五、完善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
(17)根据委托责任书的约定,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合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在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任期将要结束时进行。考核时由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写出书面述职报告。中方国有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了解核实考核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经营业绩。
(18)探索建立科学的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主要考核其参加合资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维护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投资收益等情况。对高级经营者主要考核合资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技术进步以及维护投资各方权益等情况。
(19)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要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并按优秀、称职、不称职分出不同档次,建立业绩档案。要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使之成为奖罚、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给合资企业或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经考核确认为不称职的,应依法予以撤换;对以损害中方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利益的,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经查证核实后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加强宏观指导,明确管理责任
(20)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组织、经贸、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督促检查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整体建设中来,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各级经贸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抓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素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监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东权益行使情况,与有关部门一道制定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分配、奖励政策。
(21)坚持谁投资、谁委派(推荐)、谁管理的原则,投资主体要切实负起加强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同时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并注意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通过完善管理来留住和吸纳人才。合资企业较多的,可建立董事局等管理机构,专门负责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委派(推荐)和管理工作。
(22)各地接此《意见》后,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办法。要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加强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的方法,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3)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包括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高级经营者(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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