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确认股权被稀释抗诉二审
1. 股权稀释是什么意思如何操作如何防止被稀释
当公司具有复杂的股权结构,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以外,还有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时候,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使自己成为普通股股东,认股权证持有者可以按预定的价格购买普通股,其行为的选择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变小。通常称这种情况为股权稀释,即由于普通股股份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有所减少的现象称为股权的稀释。
由于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属于简单股权结构,中国证监会目前还未对复杂结构下的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做出规定,原则上规定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的公司应该按照国际惯例计算该行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和参考依据。
如何避免:
众所周知,很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发生了股权稀释的现象,因此后悔莫及。但也有很多企业在融资之处就已经有详细的方案可预防出现这种现象,如何在融资中避免股权稀释呢,我们以卡联科技与LP签订的“反稀释条款”来说明,具体内容:
增资完成后,如果卡联科技再次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增资前对公司的估值不应低于本次投资完成后的估值,以确保PE所持的公司权益价值不被稀释。
如公司再次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增资前对公司的估值低于公司投资后估值的,PE有权调整其在公司的权益比例,以保证权益价值不被稀释;如果公司以低于本次投资后的估值再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则李兵和张捷将向PE进行现金补偿。
2. 什么是股权稀释可以举例说明吗
“股权稀释”名词解释
为了使大家更好的理解股权稀释这个名词,我们来分别举个小例子
示例一:公司增发股份
假设现在有两个合作伙伴张三、李四准备创业,创业初期,张三拿出了60万,李四拿出了40万,共计100万,作为初始投资,公司顺利开业后,张三占60%的股权股份,李四则占据剩下的40%股权股份,这很好理解,按照每个人的投资金额作为比例,后来公司发展得不错,挣到了不少钱,公司估值约400万。为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两人找到了天使投资,并获得了100万,在这个时候,张三和李四的股权就被稀释了,张三现在持有 60% * 0.8,也就是48%,李四持有 40% * 0.8 ,也就是32%,而天使投资占据20%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稀释有助于公司发展。
示例二:公司追加投资
还是张三李四,前面我们说了公司发展了挣钱了,拉来了天使投资,但是后来公司遇到了危机,走了下坡路,公司开始赔钱了,原先估值1000万,但是现在就只剩下了500万,在这个时候,天使投资的股份在同份额上已经不值钱了,股权也就被稀释了。
合理地稀释股权公司想要发展壮大,股权稀释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定要合理地稀释股权,尤其是公司发展前期,一定要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也是股权大于50%,经过市场多年的发展,要想减小股权稀释所带来的影响有这几个方式:1.委托投票权,2.一票否决权,3.一致行动人协议,4.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
3. 股权稀释是什么意思
一、股权稀释是什么意思
1、股权稀释就是指公司再次新发股票时,原有的股权比例就会降低,对于公司的表决权就会变小。公司新增资本期间,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二、如何避免小股东股权被稀释
股份稀释一般是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进行的,小股权防止股份稀释最好的办法就是认缴公司的增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股权转让纠纷怎么办
一、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介绍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力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我们在此将其列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二、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怎样处理
(一)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处理办法
概括来讲,一个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转让的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签订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注意的情形
上述的这些情形也是目前在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比较突出且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其他情形,如因涉及国有资产、外商投资管理、证券市场监管而由法律法规予以特别限制的情形,虽也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必须予以重视和考虑的,但这些情形的行政性、政策性色彩更为浓厚,因此,更多更常见的应该是考虑上述的几种情形。
首先我们了解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类型是很关键的,只有了解这个问题,针对不同的转让协议纠纷类型,才能够使得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得到正确的处理。由于股权转让是一件相对复杂的问题,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需要我们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