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购买协议什么情况可终止
❶ 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要以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要以终止合同关皮掘孙系为结果。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要有解除行为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燃链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散燃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❷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 因缺乏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被认定为有效,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因股权性质为国有产权,转让不符合相应“应当”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三、因股权转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应在依据该规定进行转让,尤其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该《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❸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条件有哪些
解除 股权转让协议 的条件是: (一) 股权转让合同 解除要以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二)股权转让 合同解除 要以终止合同关系为结果。 (三)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要有解除行为存在。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 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 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 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❹ 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如下: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锋扒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2、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法律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有效的协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4、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意银改思表示真实;
6、当事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此胡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❺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终止吗
可以。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出质人提前履行了债务后,股权质押合同是可以提前解除的。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祥链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培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配宴胡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❻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1、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股权转让办理流程是什么
股权转让办理流程如下:
1、需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
4、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
5、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6、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7、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❼ 股权转让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也是一种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况的规定如下:
1、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股权购买协议什么情况可终止扩展阅读
【案情】
段某系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甲公司28.503%的股份。2011年8月,段某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段某向甲公司出让该笔股份,段某退出甲公司所有股权。后双方因转让款的支付产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段某履行退股义务并协助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并非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而在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公司能否依据该协议要求段某退出公司的股权。笔者认为,答案都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实质是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是指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转让股份。本案中,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交易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而属于公司股份回购。
甲公司回购股份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起诉要求受让段某持有的股份,系行使公司股份回购权,而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回购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才得行使该权利: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从本案来看,段某与甲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形。
甲公司与段某签订协议回购股份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第一条就载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应当坚持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这条规定对法院审理案件具有参照意义。具体到本案,若公司可以通过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回购本公司股份,就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偿债能力,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人民网—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回购股份的效力认定
❽ 继续收购在哪些情况下终止
法律分析:终止继续收购的情况:
1、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
2、收购数量已达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
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旅伍续收购事敬兄宜出现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继续收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五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拆稿或收购。
第七十三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❾ 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份转让协议下列情况下无效:
1、股份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股份转让事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