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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错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3-03-25 10:22:30

⑴ 给合伙人分配股权后,想要收回怎么办

    合伙人找对了那叫合伙,找的不对那叫揪心,很多合伙公司,在分配股权后才发现,这人的能力不怎样,完全配不上得到的那些股权,这时候先不急着懊悔找错人,先来看看解决办法。资本大智慧我针对题中的情况,整理出下文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一、那么,到底用什么办法处理能力与股权不匹配的合伙人比较合适呢?我们可以按实际情况处理。

①如果合伙人为人不错,关系良好,只是能力较弱,那么可以召开股东会议,商量重新调整完善企业股权分配结构。

②如果合伙人为人处世都有所欠缺,不能胜任公司事务,企业又不方滑喊便直接出面,那么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的股权律师,将股东的权利、义务重新制订规则,或者直接将股权收回。

二、股权退出方式主要有直接退出、股权回购及转让股权等。

在股权回购和转让股权时,涉及股权的退出价格问题,因此股权定价直接关系到出售股权的股东的利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定价可以参考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以净资产价格作为定价基础,也可以约定固定的金额或计算方式,或者根据第三方机构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来定价。

最后着重提一点,初创企业的股权一般都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的退出比较简单,兑现即可。人力股相对来说复杂一些,因为人力资源的界限比较模糊,通常会通过时间变量测定人力价值。例如,人力股要求持股人至少供职一定年限,或者持股人要达到一定的业绩。如果人力股持股人退出,那么未达到标准的持股人所持股份应当被回购,达到标准的持股人所持股份可以兑现。

总之,企业做到未雨绸缪总是没错的。把问题都想到前面,在创建合伙人团队时,就把相应的股权激励制度完善起来,包括股权退出机制等,都要落实到纸面上。

可能很多人会说,都是朋友一起创业,磨不开面子。中国人确实都爱讲“兄弟情义”,讲“面子”,但是做企业不是玩过家家,需要一个理智的头脑。 先礼后兵,亲兄弟明算账,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很多股权大战归根结底就是因为缺少完善的股权退出机制游让敏,无章可讲、无理可依,结果导致矛盾重重。

股权退出机制与股权激励机制密切相关,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有事先建立清晰规范的股权退出机制,才能避免事后发生争论。当然,如果事情发生了,也不必过于担忧,及时处理就好。俗话说得好,亡羊补牢,犹未晚也。

做事要留余地,开公司也是如此,合伙人创业更是如此,有严格的进入机制,当然也该有退出机制。食物会过期,人也会变质,我们要学会给自己留神枝退路,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我带来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想了解 更多股权知识 ,可以在站内给我们留言。

⑵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错误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错误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配。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知大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除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外,必须进行清算,以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未了事务。如上缴税款、分配剩余财产、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等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务处理完毕后,才能注销公司登记。但要注意诉讼搭薯竖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手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⑶ 如何处理股权分配

法律分析:股权投资分配要做到:一个核心:股权分配的核心是要让各个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两个关键点:一是保证创业者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创始人最好具有绝对控股权,能达到67%以上的股权最好,达不到这个比例,也得超过50%以上,因为公司需要有一个能够拍板的领导者,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也能激发团队做大企业的信心和动力。二是要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吸引合伙人、融资和人才)。俗话说“财散人聚”,股权就代表着未来的财,散一部分股权,才能聚起来优秀的合伙人和人才。因为相较于固定的薪资,股权更具有长远的投资价值。一般来说,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合伙人手中的股权很有可能会翻好几倍,远不是固定薪资可以比拟的,创业者可以以此来说服和吸引优秀人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⑷ 股权分红纠纷怎么处理比较好

股权转让合同中,股东家庭成员的代签行为在没有取得股东明确授权和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股权虽然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夫妻、父子关系作为特殊社会关系,在其中一方处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财产时,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此时应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员作为其代理人出现,股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代股东签字的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股权纠纷对律师的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懂公司法、股权法律还要了解法院对股权纠纷的审判倾向以及商业和管理。国内股权纠纷做的比较好的,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向经昌律师,他们的律师团队在股权、公司法律事务方面比较擅长,股权纠纷的执业经验都在十年以上,口碑、能力都是很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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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股权资格纠纷怎么处理比较好

一、股权纠纷一般都是如何处理
产生股权纠纷的,属于 民事纠纷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 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⑹ 创业公司若股权已经平分了,该如何处理匠言咨询有没有好的建议

大股东不仅是享受最大的利益,同时承担创业失败中最大的风险。若股权已经平分了,并且意识到平分的危险,那么可以通过创始人内部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内部协商解决,通常需要双方多次谈判,由主创始人高价回购。

思考:创始人内部协商过后,有哪些方法可以调整平分的茄仔歼股权结构?

A、增资扩股

B、设立动态股权池

C、一致行动人协议

答案:ABC

在能够“内部协商解决”这个前提下,股权调整的方案如下:

1、增资扩股

增加注册资本,由主创始人认购新增股权,其余股东不认购。

2、设立股权池

各股东出让一颤冲定量的股权放进股权池,由主创始人根据其贡献分期获授。这样既可以督促主创始人承担更多的责任,最终形成的股权结构也更叫稳固。

3、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如果股权已经平分,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戚拆,将公司的控制权集中到主创始人手中。

⑺ 离婚股权分割纠纷,股权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如果一方名下的股权是股票性质的,则双方协商分配或者按市价分配。但是如果一方名下的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则有两种情形的处理方式:1、一方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配偶的,需要经过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该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⑻ 离婚股权分割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个人财产不分割,如果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 《公司法》 《民法典》 的规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⑼ 股权协议出现错误,需到工商局修改怎么做

一、仅对股权转让而言,修改的只是公司章程。其他的事项是办理变更登记。
二、1、最好分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一个是股东内部转让,一个是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
2、不是股东,是选举的公司高管层人员,股东会选举谁当董事、监事,就写谁,董事会聘任谁当经理就写谁。
3、写在股东一栏
4、提交章程修正案即可,如果是改动较大的,就提交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5、提交书面的
6、写原来的时间

股权的可转让性在保证了公司的收益稳定性和资本流通性的同时,转让过程中及嗣后出现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随之带来的各类股权转让纠纷更业已成为商事审判中增长最快的业务之一。很多争议产生的原因多是因为股权转让协议草率拟定而致,因此在签订协议之时,双方就应当预见相应风险,力求内容完整、准确,尽充分注意义务。
一、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评估应当区分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前者必须经过国有资产办对股权进行立项、确认的步骤,再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后者因为允许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因此比较自由。但即使是协商,也至少应当保证该价格的产生是经过了双方认可并有实际依据的。比较常见的几种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3、以股权转让时的上月月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载明的净资产额为基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4、以拍卖、变卖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5、双方结合公司发展前景、不良资产率、产业政策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上述几种方式各有优劣,比如第一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由于公司的资产及股权价值受经营活动与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因此如果简单的以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基准将无法准确衡量受让股权的真实价值;而以审计、评估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虽然相对于第一种方式会更真实地反映股权价值,但是一方面因所耗时间会比较久而影响到执行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会产生一笔不菲的评估费用,对于所占比重不大的股权,这显然不是经济可取的做法;以净资产额为基准是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也是当双方当事人对股权价格有争议而又无法协商一致时,法官判定股权价格所采取的通用方法,但股权不仅仅表现为现存的资产额的多少,还体现为未来动态的收益和盈利能力,因此也无法做到最客观准确;双方协商最能体现意思自治,但受让方往往都存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情况,要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认可,且能够平衡双方利益的股权价格也通常不易。
根据上面几种方式的特点,最可行的方法是由双方先进行协商,当然在协商过程中,转让方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将股权之上的所有信息都提供给受让方,如果受让方予以接受,并且能在此基础上协商出一个认可的价格,则可以确保该价格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无法在该步骤上达成共识的,则建议以净资产额为基准来确定股权价格。因为相对于其他方式,该方式可以较为真实,也在尽可能节省成本的基础上提供给双方一个客观的股权价值数据。如果仍无法确定的,可以再考虑通过审计、评估来确定,或者引入拍卖、变卖等市场机制,当然在此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还是应当保持沟通与交流。
二、转让方应当作出股权无瑕疵的书面保证
由于股权存在瑕疵而引起的争议纠纷相当常见,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就要求转让方对其转让资格、转让的股权作无瑕疵保证,一旦未来产生争议,至少能提醒法官受让方在签订协议之初就已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常见的几项书面保证包括以下几类:转让方具有转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次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都合法有效;当受让方非公司原股东时,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所转让的股权应当完整,未设定担保、抵押或关系到第三方权益的权利等。
上述所列的几项书面保证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该保证意在强调未产生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当受让方是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当确保是在转让方已将受让股东信息、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书面告知了其他股东,且其他股东未有以同等条件受让该部分股权的前提下才接受的股权转让;否则,即使已经完成了转让行为,如果未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间不满一年且没有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撤销原股权转让协议。
三、转让方缴税保证与配合变更登记保证
很多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都习惯作出“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转让方/受让方承担”等类似笼统的约定,但该约定并不能免除转让方缴税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人是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双方仅约定了“一切费用的承担方”,该“一切费用”一般不包括转让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此司法审判中还是有一定共识的。
一方配合另一方变更工商登记可以视为是股权转让后的附随义务而应当全面履行,但一方不愿意公示其股东身份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选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促使彼此能相互配合尽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更为巧妙的做法是,双方可以约定将股权的转让以及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分阶段来履行。比如,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几日内,转让方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受让方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在完成变更登记后再转让第二期股权,受让方再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或者在转让方转让了全部股权后,受让方的转让价款分阶段来支付。总之,双方可以根据对彼此的信任程度,股权价值的大小,股权转让款金额的大小来灵活变通转让及支付进度。
四、明确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方
有些受让方因为股权转让价格过低而急于受让,却可能忽视了该股权背后隐藏的风险,即公司的债务情况。公司所承担的债务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产、股权的价值、公司的运营及盈利能力,因此对公司现存的债务如何承担是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特别约定,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
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双方在对公司目前全部的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后,确定某日作为基准日,该日之前的债务由转让方来承担,该日之后的则由受让方来承担,以此划分彼此的承担范围,当然对于非因任意一方的过错而遗漏的债务,也应当由基准日来确定承担人,这是实践中对于处理公司债务承担问题的比较高效且简便的做法。当然需要提醒转让方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转让方故意而未向受让方披露重大债务的,一旦产生司法争议,即使是在基准日之后,法官也一般会判决由转让方来承担该债务,或者在无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受让方得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转让方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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