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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割对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21-05-02 04:27:34

① 关于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本题中: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为可转换公司债券;

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为净利润的增加=4 000×4%×(1-25%)=120(万元);

转换增加的普通股数=4 000/100×90=3 600(万股)

转换后,债券的利息没有变成股利,而是增加了企业利润和净利润。因为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是有前提假设的。
也正是因此,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就是这股票的股利这句话不能成立,因该说成是增加后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就是企业的普通股股东收益。再除以股数后就是每股收益。

另外,股利是指企业取得收益后支付给股东的红利,理论上应等于每股收益*股利支付率。当股利支付率为100%是即收益全部支付时,每股股利=每股收益。

② 关于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

建议你别对这类题目太深究了,教会计出题目的老师多半没有证券相关知识,只是为出题而出题,结果是出的题目本身就有问题,而给出答案想正确也困难。基本上对于关于可转债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上,可能是过去某个教授做出的例题出现毛病了,去学习的老师对这类问题也没有深究,导致后来对于这类题永远存在类似问题,简直就是学术传染病,就是没有权威人士去更正。
这道题的关键错误点在于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按现时法规来说是转股期为发行6个月后,如果题目仍然按照发行12个月后来做,那么发行那一年当年年末根本就不应当进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时的净利润调整,详细解释如下: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一年之后,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债券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也就是说你债券发行后的第一年里根本就不能转股,没有转股就不存在这些应计利息可以作为调整净利润的转化(你要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债券发行后的第一年里能转股),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虽然债券第一年里是不能转股,但是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里的股本时还是要计算可转债转股所产生的增加股本,原因是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是对于潜在可能成为股本的而被稀释的收益,这些股本具有延时性和不确定性,只是对投资者对于每股收益潜在的价值变化的一个数量体现。
至于你所说的当期利息900W的基础上要除以2这是对于半年来说的,但题目没有明确计算时间点,如果是按发行当年会计年度年末来说的确是只算半年。
另外在计算增加股数上是否乘以权数答案是不用的,如果你看一下现行的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基本上是没有那一个上市公司会用权数来计算每股收益的数据来公布的,可以说实际应用与会计教学存在脱节的问题不是今时今日的存在了,对于非红股或转增股是用金钱或实物置换的股票来说,对于投资者而言行多时候是要支付股票的溢价的,即那新增股的发行价格大于发行时该股票的净资产才能取得股票的(按照现行的法规这类的增发价是不低于发行前最近的季度报告里的每股净资产),也就是说是支付了一定的代价才取得股权的(在此之前也得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审议才能实施,股东也认同这种行为),既然是同股同权,那么计算每股收益时也得一视同仁,如果还要计算权数那岂不是制造歧视,等到当年要分配利润时那是不是也得分别对待分配利润。

③ 稀释每股收益的高低对持有股份着有何影响

稀释每股收益的高低,
影响持有股份的股价高低。

④ 简述稀释每股收益指标的重要作用

1.基本每股收益(basicEPS)和稀释每股收益(dilutedEPS)双重列示。对于具有复杂资本结构的企业,FASB和IASC都要求同时列示“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两个指标。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目标是衡量会计主体报告期的盈利状况,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目标是反映所有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根据计算目的,两个指标的计算公式设计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净利/加权平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稀释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净利+可转换证券的转换净收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可转换证券的转换净收益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税后)和可转换优先股的股息。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分别代表了无稀释和充分稀释情况下的每股收益,两个指标之间的差异恰好能够反映公司资本结构对每股收益的最大稀释幅度。

2.复杂资本结构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复杂资本结构是指公司除了发行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外,还有可转换证券、股票期权、认股权证、与股票相关的奖励计划、或有股份、参与股份等契约。这些契约对每股收益都存在潜在稀释影响。复杂资本结构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比较复杂,理论和实务中有多种处理方法。FASB和IASC从成本和效益原则出发,都选择了“库藏股法”(treasurystockmethod)。该方法假设公司由于期权和认股权的执行而获得的收入被用来购买库藏股。当市场价格过低,合约不可能被执行的时候,稀释影响也就不必考虑。选择这种方法主要是考虑其操作相对简单,主观性比较少。这同样也是选择“如果转换法”(if-convertedmethod)处理可转换证券的原因。

3.每股收益披露的内容。FASB和IASC对披露的要求大致相同,主要是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每股收益分子、分母到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协调过程。这个协调过程的披露比较繁琐,但对于报表使用者来说是十分有用的信息。考虑披露协调过程成本比较高,非重要项目在披露时可以忽略。二是披露未纳入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反稀释证券。具有反稀释作用的证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作考虑,但未来市场环境变化会使原来具有反稀释作用的证券产生稀释影响。对于反稀释作用证券的披露起到了预警的作用,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这些证券对每股收益的潜在稀释作用,是对稀释每股收益指标的补充。三是披露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利。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利将作为分母的扣除项目,也会降低每股收益。所以,对其披露也十分必要。

FASB与IASC在每股收益披露上也有一些分歧。FAS128要求企业根据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非常项目每股收益和净收益,分别计算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并加以列示。但IASC仅要求列示净收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时鼓励进行其他每股收益的披露。

二、我国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规定

从证监会2000年1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来看,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

1.采用加权平均普通股数作为分母计算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年内不同时点投入的股本,其产生利润的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国外每股收益的分母通常采用年度加权平均股数。而我国在原来每股收益指标中未考虑股票流通时间因素,以年末普通股总数为分母。目前证监会要求同时披露摊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指标,使原来的缺陷得到了弥补。摊薄每股收益仍然以年末普通股股数为分母,而加权每股收益分母则采用年度加权平均普通股总数,考虑了流通时间因素。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比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更具有国际可比性。

2.区别对待不同形式股本变化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分割股票,合股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所有者权益不会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只是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而发行新股或股票回购,不仅会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还会影响所有者权益。这两种股本变化形式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不同,在计算加权平均每股收益时应该区别对待。《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中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分母为(省略)。其中,为期初股份总数;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说明对于只影响股数的情况,不需要按照实际流通时间进行加权平均,均视为在期初发生;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为报告期月份数;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可见,对于同时影响股数和权益的情况,证监会要求根据股份实际流通时间计算加权平均每股收益。这种处理方法与目前国际上的做法是一致的。

⑤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有什么意义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意义在于让报表使用者了解到潜在普通股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该潜在普通股现在是具有稀释性的,但是将来转换为股票时就会实实在在的影响企业的股票数量,从而影响企业的每股收益,因此我们需要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⑥ 简述股票分割对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的影响

股票分割即拆股,每股收益及股价会对应下降,但原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会相应增加,两者相乘总值不变。

⑦ 怎样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在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对其负债成分与权益成分进行拆
分时,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二步,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普通股,对利润的影响增量。
第三步,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普通股,普通股的份数增量。
第四步,通过利润的影响增量与普通股的份数增量之比,计算增量每股
收益。
第五步,比较增量每股收益与基本每股收益,判断其是否具有稀释性,
如果增量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则说明其对每股收益具有稀释作用。
第六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问题

是增加。

因为你要是转化成为股票以后,你的这个利息就不用支付了对吧。

所以,是要增加的。

⑨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能不能列出计算公式,具体解释各代表什么谢谢啦!)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计算公式:
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例如:上市公司有1亿股,去年净利润1000万。每股收益0.1元。

今年分红方案为:10送10,就会增加股数,变为2亿股,每股收益就变为0.05元了,这就叫稀释每股收益。

(9)股票分割对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扩展阅读: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1、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2、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参考资料:稀释每股收益_网络

⑩ 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的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称是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也就是说它同时兼备股票和债券的功能。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典型的潜在稀释因素,它在没有转换成股票之前实质是一种公司债券,要按照票面价值计算利息的。虽然一般不会在发行的当年就行权,但是作为稀释的因素,要考虑到它转换成股票会增加股数,所以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时候要计算在内。你的教材我没有看到,具体怎么会答案不一样不太清楚呢。你说的那个第二个问题我不太明白你想表达什么问题。我们可以Q讨论:61903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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