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退市影响 » 股票质押和退市制度

股票质押和退市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5-03 12:59:16

『壹』 场外股票质押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1 股票现状调查
由于股票价格频繁波动,因此股票出质人和质权人对通过质押股票所能获取的融资金额以及质押股票所具备的返款担保能力甚为关注。为准确反映担保能力,质权人须调查股票状况,包括(1)股票本身的情况,即股票持有人是否有权对外出质股票,股票是否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2)上市公司的情况,即上市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须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而影响股票价值及其持续担保能力。
质权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了解股票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一是可查看上市公司公告。因为上市公司负有依法披露重大信息的责任,如股票发生出质、查封或冻结,或上市公司近几个年度内的净利润为负值,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等情形均需予以公告。但该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并非所有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发生质押、查封、冻结均属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告。对持少量股票的小股东而言,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和金额均不高,其所持有的股票的质押、查封、冻结并非必然属于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因而不一定会予已公告。此外,公告发布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并不能实时反映股票状况。二是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查询股票信息。《登记规则》第7条规定,中证登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因此,通过中证登可查询到股票持有人、持有数量、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权益类别、冻结数量等信息,该方式能较准确和全面的反映股票现状。
2 股票的担保价值
股票价格随上市公司业绩等因素在短期内会频繁波动,因此在股票质押期间股票价格可能会大幅高于或低于股票质押时价格,这与一般动产或权利在价值上的稳定性存在区别。为避免因股票价格波动异常而承担较高的商业风险,出质人和质权人往往以设定质押率、警示线和平仓线、追加保证金和质押股票数量等方式确保质押股票具有持续担保能力。
2-1 质押率
质押率是指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与双方约定时点质押股票市值的比值。质押率高,则融资方同数量的股票经质押后可获得融资款就较多;若质押率低,则可获得的融资款就较少。例如质押股票的市值为1000万元,如质押率为50%,则融资方可获得融资本金为500万;如质押率为70%,则融资方可获得的融资本金为700万。因此,设定适当的质押率可有效降低因股票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炒股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日起施行)第13条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但该规定仅限于股票质押炒股业务,即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炒股业务,对于其他一般的场外股票质押的质押率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质押率的高低为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约定,具体比率则有赖于双方对股票价格、上市公司业绩等综合评估后决定。
2-2 警示线、平仓线及保证金
为应对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实践中质权人会要求设置警示线、平仓线和保证金制度。例如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50%设置为警示线,如股票市值低于警示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备好保证金,做好补仓准备;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30%设置为平仓线,如股票市值低于平仓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支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保证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平仓线。如出质人或债务人拒绝支付保证金,或支付的保证金不足则质权人可以指令证券公司平仓止损。在此情况下,也可由出质人追加质押股票的数量或提供其他担保以保障出质人的质权不受损害。该等警戒线、平仓线及保证金追加的安排也符合《物权法》第216条和《担保法》第70条关于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相应担保之要求。
但在股票质押期限内,质押股票的价格大幅上涨,出质人是否可以减少出质的股票数量,解除部分质押股票,同时将经解除的质押股票出质给第三方从而获取更多融资呢?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虽从公平公正角度而言,现有法律既然赋予了质权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补充担保的权利,相应的也应赋予出质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增加时要求减少质押财产的权利。但是,为避免质权人、出质人疲于频繁地变动质押财产,以及质权人解押后质押股票大幅下跌而要求出质人补充质押股票时出质人无股票可质押或拒绝质押的风险,实践中一般并不赋予出质人解除质押的权利,而是通过调整保证金予以平衡。

『贰』 股权和期权有什么区别

股权与期权的区别:

1、股权,比较容易理解,拥有公司的股份及相应权益。

2、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允许以指定价格(通常是基于当前公司估值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权。

3、首先,期权只有在购买后,才会成为股权。

(1)其次,如果公司最新估值的每股权益,低于期权行使价格,那么期权可能就形同废纸。(当年网易跌的很惨的时候,很多网易老员工放弃了今天算起来价值连城的“废纸”)

(2)之前有朋友来问我,说授权协议里写着我拿到了多少钱的期权,是不是值这么多钱,其实这个钱是行权价,是你需要花多少钱来将期权变成股权,而期权的价值来自于未来的升值,份额越多,行权价越低越有价值。

4、国内的相关法规和公司组织架构,目前不支持期权。

期权的核心思想是,员工享有的是公司价值提升的收益,那么,在授予前的公司价值,与该员工无关,也保障了投资人和原股东的权益,所以美国互联网公司很喜欢用期权来激励员工。

(2)股票质押和退市制度扩展阅读

主要分类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

1、自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10、 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叁』 2001年期间股市有什么大事情发生

2001年证券市场大事件回放

--------------------------------------------------------------------------------

国有股减持

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规定凡有国家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上市首发或增发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减持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市场反响强烈。沪市在当日勉强创出2245.43点后开始大幅下滑,至10月22日收盘指数1520.67点,跌幅达32.29%。沪深两市总市值从6月底的5.36万亿元减至10月底的4.37万亿元,4个月缩水1万亿元。

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暂停国有股减持,当日沪深两市个股全线涨停。11月14日,证监会公开向社会征集国有股减持的具体操作方案,但市场仍对其抱有疑虑。

B股市场对内开放

2月19日,证监会宣布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账户,进行B股交易,并于6月1日起对境内居民全面开放。沪市B股指数从2月19日的83.2点上冲至6月1日的241.61点,涨幅190.4%,但随后3个月大幅下滑。此项政策事后引起争议,有人指责B股市场对内开放致使外资大量逃离,今年中报显示,境外投资者不足一成。证监会11月初要求券商对B股业务自纠自查。今年B股市场虽然活跃了,但一级市场筹资却交了份“白卷”。

代办股份转让

为解决原NET、STAQ系统挂牌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称这些公司按既定政策达到股票上市条件后可在交易所上市,在此之前应进行股份代办转让。6月29日代办股份转让正式启动。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大鹏证券、国信证券、辽宁证券和闽发证券6家券商被选为该业务试点单位。12月10日,PT水仙开始代办股份转让,表明该系统完善了我国退市机制。目前共有7家公司实行股份转让。

退市机制启动

2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打破了我国证券市场“只能进不能退”的局面。4月23日,PT水仙正式退市,开国内证券市场终止上市先河。其后,PT粤金曼、PT中浩也相继退市。12月5日,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废止原退市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办法规定: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应自其公布年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中报或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申请未被受理的,将被终止上市;特别转让服务制度即PT制将不复存在。ST、PT炒作风由此大大收敛。

修订会计制度

今年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今年起,上市公司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及补充规定,除原有四项计提外,还须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委托贷款四个项目提取减值准备。今年中报有76.4%的上市公司按新制度进行了八项计提。另外,新颁布的租赁等三项会计准则与修改的《债务重组》等五个原有会计准则也全面实施,年末财政部又颁布了固定资产和存货两项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元旦起实施。至此,财政部先后发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1项基本会计准则。据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刘玉廷透露,今后将根据国情和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最终将达40余项。新会计制度借鉴国际惯例,进一步挤干公司业绩水分。

公司筹资市场化

3月,新股发行额度制正式取消,用友软件拉开核准制下新股发行序幕。该公司发行价每股36.68元,为国内股市首发价之最高,发行市盈率64.35倍,居历史第二。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降低了上市公司再融资门槛,一时间上市公司增发公告不断,约有140家公司提出增发议案,但由于不少公司圈到钱就“变脸”,或将大量闲置资金委托理财,致使市场谈“增”色变,甚至连配股也无人喝彩,先后有30余家券商配股配成大股东。5月,《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出台,11月,《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出台,要求首发公司融资额一般不超过发行前一年净资产的2倍,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募集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发行前一年净资产。如今新股发行价大大降低,发行市盈率一般不超过20倍。筹资市场化将由无序走向有序。

银广夏陷阱

2001年8月,财经杂志披露《银广夏陷阱》,公司股票紧急停牌。其后,中国证监会调查组进驻天津广夏,开始调查银广夏的问题。9月6日,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称银广夏通过伪造合同和有关文件、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利润7.45亿元;同时还查明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此后财政部宣布取消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并将相关人员移交司法处理。

9月10日,银广夏复牌,连续出现15个跌停板,68亿元市值不翼而飞。受其影响,上海金陵、轻纺城、银鸽投资、基金景宏景业等损失惨重。目前公司被众多银行和二股东告上法庭,而中小投资者则投诉无门。银广夏事件打击了人们对绩优股的信心,使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诚信问题得到空前关注。

开放式基金面市

9月,国内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开始公开发售,引起公众瞩目。9月21日华安创新正式成立,首次发行共募集50亿份基金单位,但其中30亿份的个人发行额度未被足额认购。此后南方稳健、华夏成长相继推出。华夏成长甚至不设预定规模,并在延长发行时间、扩大销售网点和降低申购门槛等方面动足脑筋,最后募集到32.39亿元。

12月10日,未达到首次募集80亿元目标的南方稳健率先发布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开始进入日常申购,并从12月28日起接受赎回,华安创新12月21日起也开始全面开放。开放式基金使公众又多了一种投资品种。但由于股市低迷,运行了三个月的两只开放式基金12月21日单位净值分别为华安创新1.002元,南方稳健0.9942元。

郑百文重组

新华社《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郑百文跌落发出的警示》既出,郑百文便注定将暴露在聚光灯下。但这个濒临破产的烫山芋偏偏有人接受。去年12月,财大气粗的山东三联集团宣布将重组郑百文。但重组的前提却是公司全体股东的股权缩水,即将所持公司股份的50%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为通过这一奇怪的方案,还推出了践踏中小股东权力的“默示同意”表决法。今年10月16日,其国有股转让方案获财政部批准,为了解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股权过户的法律障碍,8位股东将公司董事会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股东大会作出的“默示同意”和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变动手续等决议有效,11月18日,法院判决8位股东胜诉,登记公司宣告将按判决办理公司股份过户,目前三联集团已将部分资产注入郑百文。如果郑百文重组成功,不知投资者该喜还是该忧?

中科系崩盘

今年1月,中科系股票连续跳水。1月10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科创业股价暴跌已较严重影响到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证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嫌操纵股价者进行调查。据悉,通过层层股权转让,中科系牵涉到中科创业、中西药业、莱钢股份、岁宝热电、鲁银投资、胜利股份等6家上市公司。据庄家吕良自述,机构所用的巨额资金大部分都是以股票质押的方式从银行筹得,然后再买股票、再贷款,形成一条资金链。由于北京中科陷入财务危机,其所持系列股票被强行平仓,最终造成中科系股票连续跌停。4月,中科系股票企稳。随后,中西药业被华晨集团接手,莱钢股份退出鲁银投资,ST中科恢复原名康达尔,中科系现已被人淡忘。但是,该事件还没有完全了结,据说其中牵涉的资金高达30亿元,关系到两家著名券商。中科事件暴露了上市公司连环担保和股票质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肆』 股票爆仓了是什么意思

爆仓就是亏损大于账户中的保证金。

1、融资最多,结果不断下跌,运用了期货中的杠杆,被强行平仓,就是爆仓。说起爆仓,我们不得不提一下平仓,很多配资客户,在自己账户预警之后,都不喜欢采取主动措施,比如自己减仓,自己清仓,往往都是直接硬抗,其实这样非常不理智。

2、配资合作它是有规定的,假如你在预警之后主动减仓规避风险,之后你只需要补上保证金到预警线之上就能解除交易限制,而如果你一味死扛,导致被公司平仓了,那你就需要将保证金补到原始资金才能重新开放权限了。

3、如果爆仓导致了亏空且由投资者的原因引起,投资者需要将亏空补足,否则会面临法律追索。

『伍』 为什么有些股票能买入不能卖出

有些股票能买入不能卖出的情况发生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

1、当天刚买进的股票,没办法在当天卖出。现在没有t+0了。

2、跌停期间的股票办法卖出。大家都是同一价格想卖出股票,按委托时间的前后顺序成交,需要前面的委托全成交之后,才会轮到你的委托。

3、同时委托卖出的话,价格低的会先成交。卖不出可能因为你委托价比别人高。

(5)股票质押和退市制度扩展阅读:

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是:

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

如果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陆』 股票中的爆仓什么意思啊

爆仓就是亏损大于帐户中的保证金。

1、融资最多,结果不断下跌,运用了期货中的杠杆,被强行平仓,就是爆仓。说起爆仓,我们不得不提一下平仓,很多配资客户,在自己账户预警之后,都不喜欢采取主动措施,比如自己减仓,自己清仓,往往都是直接硬抗,其实这样非常不理智。

2、配资合作它是有规定的,假如你在预警之后主动减仓规避风险,之后你只需要补上保证金到预警线之上就能解除交易限制,而如果你一味死抗,导致被公司平仓了,那你就需要将保证金补到原始资金才能重新开放权限了。

3、如果爆仓导致了亏空且由投资者的原因引起,投资者需要将亏空补足,否则会面临法律追索。

(6)股票质押和退市制度扩展阅读:

由公司强平后剩余资金是总资金减去亏损,一般还剩一部分。 在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如果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资金的绝大部分都被交易保证金占用,而且交易方向又与市场走势相反时,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就很容易出现爆仓。

『柒』 根据证监会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股改的股票有摘牌的风险,这个“一定时间”是多久

从该方法中可以看见..没有你说的股改不成虫就有摘牌的风险....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新证券法全文)
新《证券法》公布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暂停上市交易和退市的股票就只有以下几个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第九条 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条 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第十一条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 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以下简称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八条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第二十条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
第二十一条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 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 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改革方案应当对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资产重组结合,重组方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改善作为对价安排的,其资产重组程序与股权分置改革程序应当遵循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条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改革方案实施后,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
第三十二条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二)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的说明;
(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的说明;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
(六)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担保措施的说明;
(七)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风险及相应处理方案;
(九)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的说明;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荐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及上述情况对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
(二)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三)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论;
(四)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
(五)关于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保荐结论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投票委托征集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在公司网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网站设置专栏,免费提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公司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刊登相关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机构
第四十条 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业地位为本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
(四)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
(五)出具保荐意见书;
(六)协助实施改革方案;
(七)协助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八)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不得成为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二)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
(三)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核查;
(四)对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得与其所提供股权分置改革专业服务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保证其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纵市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虚假信息。有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实施专项监控,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十条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接受其出具的证券相关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捌』 部分公司花式手段逃避退市听听专家是怎么建议的

部分公司花式手段逃避退市 建议完善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一直以来备受关注。9月19日,沪深交易所双双就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发声。


市场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达到退市条件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把它们从市场中清理出去。同时,在新股发行常态化的今天,当退市机制与上市机制相配合,就会带来投资资源的流动性。

热点内容
为什么同花顺股票市值不准 发布:2025-06-22 15:14:46 浏览:972
乾隆道光这些货币怎么分 发布:2025-06-22 15:09:24 浏览:288
为什么有的基金没有夏普比率 发布:2025-06-22 15:03:37 浏览:717
钱流入股市会如何 发布:2025-06-22 15:01:57 浏览:699
如何选出股债优质基金 发布:2025-06-22 14:59:05 浏览:50
股市的尿性什么意思 发布:2025-06-22 14:49:39 浏览:709
废品回收怎么看期货主力合约 发布:2025-06-22 14:27:28 浏览:52
阿布扎比投资局新进股票 发布:2025-06-22 14:14:58 浏览:128
期货交易所怎么样 发布:2025-06-22 14:08:36 浏览:688
失业后怎么炒股好 发布:2025-06-22 13:57:47 浏览: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