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规则和退市制度
发布时间: 2025-06-17 00:07:04
Ⅰ 退市制度新规
法律分析:一是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三、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因触及原《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经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前,本所对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股票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四、对于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2018年度至2020年度连续亏损但未触及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Ⅱ 沪深北交易所发布股票上市规则
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主要涉及多方面修订与完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 信息披露相关:拓展了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人范畴,将监管对象扩展至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要求董事、高管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发表专门审核意见。还建立业绩预告制度,鼓励自愿性披露业绩快报,取消季度和中期报告中对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警规定,改为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预告。
- 停牌规定调整:取消公司披露中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缩短《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停牌时间至1小时,突出警示性停牌作用。
- 异常波动认定:股票异常波动情形认定更为灵活,不再具体规定连续三天涨停或跌停等需停牌公告的情形,由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
- 上市与退市环节:明确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规定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股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对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环节也进行修改,如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后,第四年中报仍亏损不直接退市,需根据年报盈亏情况决定;明确恢复和终止上市决定需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时明确股票首次上市的审核机构,建立上市复核制度。
- 持股相关要求: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上市前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转让已持股份。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锁定要求也作出修改,明确申请持股锁定时点、按比例减持等规定,要求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后及时报告并公告。
- 其他修订:根据新颁布规则修订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等内容,调整日常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对外担保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增加股份回购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过渡期间事项和权证等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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