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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款回购摘牌对股票影响

发布时间: 2025-07-29 15:06:56

⑴ 向日葵债劵回售对公司来说是利好还是利空

(300111)向日葵:关于公司非公开债回售申报结果暨债券摘牌的公告 相关分析

根据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2012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发布了《“12 向日 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 办法的公告》。投资者可在回售登记日选择将持有的“12向日01”全部或部分 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12向日01”回售登 记日为2015年5月4日至5月8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12向日01” 的回售数量为3,000,000 张,回售金额为328,454,400 元(含利息)。公司已于 2015年5月28 日将回售本金及利息汇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回售资金将于2015年6月1日划付至投资者账户。
   因本次债券已全部回售,“12向日01”金额为0元,“12向日 01”将于 2015年6月1日起摘牌。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9日

在5月4日,该公司发布了“"12向日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根据该公告中“回售资金到帐日:2015年6月1日,”在29日公告中“本次债券已全部回售”,那意味什么呢?看似平淡无奇的公告里留下了想象空间。
该公司经营:生产、销售大规格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光伏发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电力业务(范围详见电力业务许可证),设备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科技部表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新能源产业望持续受益》:27日,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的第六届清洁能源部长级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科技部部长万钢,在发言中就通过国际合作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挑战提出了四点看法:一是向清洁能源经济的转型需凝聚坚定的政治意愿,制定明确的国家目标;二是要有效设计鼓励性政策;三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给人们提供更多的选择;四是在发展革命性清洁能源技术的同时,发展改良性的传统能源清洁利用技术。

据新华网消息,万钢表示,中国重视会议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希望在会议第二阶段与其他成员开展务实合作。中国正在不断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届会议为期两天,主要就清洁能源进展、可再生能源利用、能源安全公平与可持续性、会议机制第二阶段新机遇等议题展开讨论。来自中国、美国、巴西、印度等22个国家及欧盟、国际能源署的部长及高级代表出席了本届会议。
分析认为,由于大气污染的日益严重,国家对清洁能源的需求正大幅提升;节能减排压力的加大,也推动政府不断加大对新能源的投入力度。近年来有关促进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和水利发电等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陆续出台,相关行业的景气度也不断提升,受福岛核爆炸影响一直停滞的核电建设也再次重启。在中央大力推动能源结构改革的背景下,新能源产业的高景气度有望延续。可关注:
1、太阳能发电:中利科技、科士达、拓日新能、向日葵等;
2、风力发电:金风科技、节能风电、中材科技、时代新材、 泰胜风能等;
3、核能核电:中核科技、中国一重、东方锆业、江苏神通、沃尔核材等;
4、水利水电:粤水电、中国电建、葛洲坝、三峡水利、 钱江水利、 安徽水利等;
5、生物质能:迪森股份、泰达股份、长青集团、华西能源、韶能股份、龙力生物等。
向日葵减持计划显示, 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间,向日葵实际控制人吴建龙,拟在解除质押后减持不超过1.5亿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13.4%.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股份数量进行相应处理.减持方式为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
对于上述减持的目的,向日葵公告中给出的解释是,"个人投资理财和向日葵公司发展资金需要."截至昨日,向日葵收盘于4.66元/股,倘若吴建龙按照上述价格全部抛售,预计可回笼资金6.99亿元.
[2015-03-25](300111)向日葵: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接到控股股东吴建龙先生的通知. 2015年3月23日,吴建龙先生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将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中的39, 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质押给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融资, 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3月23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3月22日,上述质押已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
截止公告日, 吴建龙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176,833,040股股份(该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份),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 79%.其中本次吴建龙先生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股份总数为39,000,000股,占吴建龙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2. 0547%,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 4828%.至此,吴建龙先生办理质押的股份总数为176,788,084股,占吴建龙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99.974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7875%。
资料显示, 向日葵是一家光伏企业,2010年8月上市之时,国内光伏行业正处于辉煌时期.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欧美对我国光伏实行"双反"后,国内光伏企业产能过剩的问题日益突出,行业景气度直线下降,光伏企业破产声不绝于耳.
光伏行业的困境,也让向日葵很难独善其身.2014年前三季度,向日葵亏损4604万元.因此,若吴建龙将减持所得的资金及将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中的39, 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质押给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用于向日葵公司发展需要,也是合情合理.
大股东套现不足为奇,特别是在股市创出新高后. 但向日葵今年的股价一直走得不温不火,如果从2010年8月上市后整体表现来看,公司股价更是处于相对底部. 目前是创业板股价最低的一只。从目前国家对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新能源产业及“一带一路”战略,对于向日葵(300111)相信是有很大发展空间,该公司可在产品升级及结构调整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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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期权市场不可不知的四大风险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和法律风险

期权风险分类

结合G30小组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分类,期权风险可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和法律风险。作为金融衍生品,期权与期货存在相同的风险,如市场波动风险、信用风险。同时,在期权上,部分风险又有特殊的表现形式,如市场操纵风险。风险案例中,许多场外期权交易的信用风险、欺诈风险和法律风险,可以通过集中、统一的交易和清算来避免。对于场内期权交易而言,重点是对市场风险和营运风险的管理。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指由标的资产价格变动引起衍生品价格变动的风险。根据影响范围的不同,市场风险可分为单一衍生品的价格波动风险和整个金融市场受影响的系统性风险。

(一)单一品种价格波动风险

在价格大幅波动风险方面,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小麦、铜等品种均出现过快速上涨或下跌的行情。在期货价格大幅波动的同时,期权价格同样出现了快速上涨或下跌的行情。交易所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制定涨跌停板调整机制、调整保证金等方式予以应对。

(二)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期权、期货等各类衍生品共同面对的风险,美国期权市场同样经历过2008年金融危机。需要提出的是,危机过后,在出台新的法规、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美国监管机构也通过提高经纪会员净资本金的方式,将客户保证金逐渐集中于几家大的、资本雄厚的期货公司,提高了期货公司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由衍生品合约某一方违约引起的风险。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信用风险可分为会员信用风险和客户信用风险。

(一)会员信用风险

会员违约主要表现在违规使用客户资金方面,其在期权和期货市场表现一致。2011年曼氏金融挪用客户资金、2012年百利金融挪用客户资金等,对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严重打击。美国监管机构及交易所通过明确规范经纪会员使用客户资金的范围、制定客户资金余额对比机制等方式,应对上述风险问题。国内市场上,保证金监控中心同样对会员和客户的资金情况进行监管。

(二)客户信用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客户发生亏损时出现单方面违约。该风险多发于场外市场,如2008年深南电公司在场外原油期权结构性产品上违约。

三、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指在期权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影响期权正常交易的风险。根据主体的不同,营运风险可分为交易所的营运风险、经纪会员的营运风险以及客户的营运风险。

(一)交易所的营运风险

交易所的营运风险可根据风险性质的不同,进一步细分为三类。

其一是违规风险,包括市场操纵等行为。期权市场操纵事件的特点是并非直接操纵期权市场,而是通过操纵期权标的物市场来影响期权价格,进而牟利。如2010年韩国股指市场操纵案、2007年伦敦铝市场疑似操纵案。产生此类风险事件的主要原因是无限仓制度或未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合并限仓。在伦敦铝市场的案例中,某基金持有40%以上的期货头寸和70%以上的现货仓单。在期权市场上,与防范期货市场操纵风险的方式一致,均应建立基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上的限仓制度管理。

其他期货市场操纵案例还包括引发美国期权交易第二次禁令的1932年小麦市场操纵案、2008年美国白银市场疑似操纵案、1996年伦敦铜市场操纵案、2000年美国期权市场操纵结算价案等。

其二是异常交易风险,包括过度投机等行为,如2006年宝钢权证遭恶炒。交易所可采取加强实时监控的方式予以应对。

其三是突发事件风险,包括经纪公司倒闭、系统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风险等。此类风险与防范期货市场突发事件风险的方式一致。

(二)客户的营运风险

客户的营运风险主要是内控风险、欺诈风险及适当性风险。

内控风险主要表现为客户的员工进行了未经授权的交易,进而造成重大损失。这种风险在期货和期权市场都存在。如1996年日本住友铜事件、2005年国储铜事件。

欺诈风险主要表现为投资者被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而遭受损失。美国两次禁止期权交易都是由于市场上欺诈行为泛滥。如引起美国期权交易第三次禁令的1978年伦敦期权欺诈案、引起美国期权交易第一次禁令的特惠权欺诈案。

适当性风险主要表现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进行复杂的期权结构性产品交易,进而造成重大损失,如2004年中航油事件、2008年中信泰富事件、2008年东方航空事件、2008年深南电事件、2008年星展银行事件。对于此类风险,客户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避免参与场外期权交易的方式得以规避。在国内期权上市准备中,也可通过研究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市场风险。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原因,给期权市场参与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该风险多发于场外交易。

国际期权市场风险案例汇编

一、市场风险案例

(一)价格大幅波动风险案例——2008年美国小麦价格快速上涨事件

受小麦库存大幅下降及美元贬值的影响,美国三个交易所小麦期货价格在2008年年初呈现“幅度大、速度快”的上涨行情。

明尼阿波利斯交易所小麦3月合约由2008年年初的10.36美元/蒲式耳涨至2008年2月末的24美元/蒲式耳,涨幅达132%。其中,该合约于1月出现10个涨停板,于2月出现连续11个涨停板。在此时间段,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小麦3月合约由8.85美元/蒲式耳涨至11.99美元/蒲式耳,涨幅达35%。堪萨斯城期货交易所小麦3月合约由9.13美元/蒲式耳涨至12.57美元/蒲式耳,涨幅达38%。此外,上述三家交易所小麦品种其他月份合约也有一定程度的涨幅。2008年2月25日,上述三家交易所小麦各月份合约全部涨停,2月26日大部分合约涨停。

与期货价格快速上涨趋势一致,上述三家交易所小麦3月合约各期权系列也出现快速上涨行情。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上述三家交易所采取了两项措施。其一是扩大涨跌停板幅度。小麦期货交易涨跌限制由30美分/蒲式耳提高至60美分/蒲式耳。其二是制定涨跌停板放宽机制。如果在一个交易日内,同年交割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麦期货合约达到涨跌停限制,那么下一交易日所有月份小麦期货合约的涨跌停限制将在原有基础上递增50%。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没有小麦合约达到涨跌停限制,那么将重回60美分/蒲式耳。

(二)系统性风险案例——2008年金融危机事件

2007年至2009年的金融危机又称次贷危机,起源于2007年年初的美国抵押贷款风险。该风险浮出水面后,严重打击了投资者信心,进而引发流动性危机。即使多国央行数次向金融市场注入巨额资金,也未能阻止金融危机的爆发。这场金融危机于2008年9月开始失控,并导致包括雷曼兄弟、美国国际集团在内的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倒闭或被政府接管。

CFTC于2009年5月8日宣布,拟大幅提高对期货佣金商(FCMs)和介绍经纪人(IBs)的经调整净资本的监管要求。其中,对FCMs的最低经调整净资本监管要求由25万美元提高至100万美元,对介绍经纪人IBs的最低经调整净资本要求由3万美元提高至4.5万美元。

CFTC明确提出,为满足新的监管标准,FCMs需要大幅增加资本金。该机构同时也预测,FCMs的数量将减少,客户保证金将逐渐集中于少数资本雄厚的FCMs手中。

二、信用风险案例

(一)会员信用风险案例——2011年曼氏金融挪用客户资金事件

由于持有63亿美元的欧洲国家主权债券,在2011年10月25日财务报表公布后,曼氏金融被多家评级机构下调信用评级,进而导致其股价下跌、融资困难。为保护公司客户利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CFTC要求曼氏金融出售其经纪业务。在出售经纪业务的过程中,曼氏金融被发现挪用客户近6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其自营业务,并由于经营决策失败而亏损。

鉴于上述情况,SEC和CFTC要求曼氏金融立即破产。曼氏金融于2011年10月31日正式向法院申请破产,成为自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以来全球最大的金融机构破产案。

2011年12月5日,CFTC颁布了期货经纪商和清算所使用客户资金的新规则。其中,允许经纪公司使用客户资金投资本国公债、机构债、公司债和商业票据等证券;禁止经纪公司使用客户资金投资外国政府主权债券,或者利用内部回购协议在不同交易部门之间交换客户资产,如确需投资海外政府债券,则须向监管当局提交豁免申请。

(二)客户信用风险案例——2008年深南电违约事件

2008年3月,深南电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深南能源(新加坡)公司与美国高盛集团全资子公司杰润(新加坡)私营公司(下称杰润公司)进行原油期货期权结构性产品交易。上述协议签订后,2008年3月至10月期间,由于原油期货价格处于高位,深南电公司每月都能从杰润公司获得收益,共计240万美元。而2008年11月开始,原油期货价格大幅下跌,深南电公司仅在11月便需向杰润公司支付193万美元的费用,后续可能还要支付巨额费用。

2008年11月,深南电公司宣布终止与杰润公司签订的协议,并将其全资子公司深南能源(新加坡)公司的核心资产出售。虽然杰润公司要求深南电公司支付损失7996万美元及利息373万美元,但由于深南电公司已将海外资产空壳化,即使杰润公司在海外通过司法途径获胜,也无可处置的资产。此外,海外司法判决需经中国法院的重新确认,才可以在中国境内执行,判决执行难度较大。

三、营运风险案例

(一)交易所的营运风险案例

1.违规风险案例——2000年美国期权结算价操纵事件

P—tech期权合约是在纽约期货交易所(NYFE)上市的数支小期权合约之一,其有成交结算价和无成交结算价由NYFE制定。结算委员会中,有三名委员各自负责计算并对外发布3个期权合约的结算价,但并未建立相互复核机制。其中一名叫Eisler的委员,既是NYFE的结算委员会委员,又是FirstWest公司的主席。而Eisler既负责计算P—tech期权合约结算价,又通过FirstWest公司大量持有P—tech期权合约。在上述利益冲突的背景下,Eisler没有遵循NYFE结算价计算原则,而是在计算期权合约结算价时,人为输入虚假的隐含波动率,使得期权结算价向对FirstWest公司有利的方向变动,使FirstWest公司在交易所的权益严重高估。

2000年5月15日,Eisler委托其他委员使用预先设定的参数P—tech期权合约结算价,但该委员察觉计算结果异常后,使用正确的隐含波动率进行重新计算,P—tech期权合约结算价被操纵的丑闻才被曝光。

在P—tech期权合约结算价恢复正常后,FirstWest公司由于无法追加超过600万美元的保证金而宣布破产。其经纪公司Klein公司无法承受该项损失,也宣布破产。

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当交易所未能执行法律、CFTC规则及交易所规章,如果进行交易的主体因此发生了实质上的损失,交易所对此负有责任。经纪公司Klein公司据此对NYFE提起诉讼。由于NYFE未能维护一个公平的结算价,确实间接导致了Klein公司的破产,但法院最终裁定,经纪公司Klein公司作为清算会员参与市场的行为,不包含在《商品交易法》所规定的交易范围内,Klein公司无权就其损失向NYFE索赔。虽然交易所得以免责,但美国期货业协会等机构都表示对Klein公司的支持。该丑闻也对交易所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上述丑闻曝光后,CFTC在对丑闻细节展开调查的同时,也对此案的缘由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交易所、清算所及清算会员的风险管理情况发布了报告。

一是建议清算会员加强对持仓特殊风险的了解。除了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外,期权价格也受到期货价格预期波动率,即隐含波动率的影响。此外,流动性较差的市场会带来较大的风险,保证金标准制定中通常假设持仓可以在当日被平掉,但在流动性差和单个客户持仓占比较高的市场,持仓并不能以当时的盘面价平掉。

二是建议交易所和清算所加强对清算会员资金的监管,了解其持仓的风险暴露情况。期权风险衡量有两种方法,分别是期货相当算法和理论价格算法。前者算法较为简单,但在深虚值期权转变为平值期权的过程中,其delta变化较大,造成该算法误差较大。因此,CFTC建议交易所和清算所计算期权理论价值,以便在压力测试时能更好地衡量期权风险。

三是其他方面,包括经纪公司要保证资本充足、交易所和清算所应维护结算价的准确性、对清算会员风险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等。

2.异常交易风险案例——2006年宝钢权证遭恶炒事件

我国上市首支股票期权“宝钢JTB1”权证曾遭投机者爆炒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宝钢JTB1”权证于2005年8月上市交易,行权价为4.5元。该权证在上市初期即遭投机者爆炒,而在即将作废的2006年8月初,该权证价值已几乎为零,但由于受到资金炒作,价格重新大幅攀升。之后,“宝钢JTB1”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2006年8月23日,几乎成为废纸的“宝钢JTB1”权证出现暴跌,幅度达85.78%,换手率高达1164.77%,创下最高成交量纪录。

针对上述风险情况,上证所于2006年8月15日限制了某涉嫌炒作账户的盘中交易权限,并于2006年8月17日发布《关于“宝钢JTB1”权证到期的风险提示》。

3.突发事件风险案例——2011年曼氏金融破产事件

由于挪用巨额客户资金,曼氏金融于2011年10月31日正式向法院申请破产。

在曼氏金融申请破产后,CME立即宣布暂停其清算会员资格,并表示将协助客户进行交易持仓的转移。对于已经找到新的担保方的客户,如果客户有移仓要求,那么CME清算所将按照上一结算价对客户进行移仓。同时,CME降低了部分账户的保证金要求,以减弱曼氏金融破产对期货市场造成的影响。CME于11月1日进一步根据紧急资金情况原则,允许此前账户中没有亏损的客户解除曼氏的担保关系,其账户可以转移至其他清算会员处。

(二)客户的营运风险案例

1.内控风险案例——2005年国储铜事件

刘其兵是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下称国储调节中心)进出口处处长,也是国储调节中心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交易账户的指令下单人。在国际铜价由1999年5月1360美元/吨上涨至2004年3月3057美元/吨的过程中,刘其兵通过境内外期铜套利取得了一定的收益。

随着2004年年初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国内需求大幅下降,刘其兵开始看空国际铜价,并通过直接建立期货空头头寸以及卖出看涨期权的方式,持有20万至30万吨期铜空单。然而,LME期铜价格在由2004年3月的3057美元/吨小幅上涨至2004年年末的3133美元/吨后,开始加速上涨,2005年9月达到3865美元/吨,2005年12月达到4575美元/吨,2006年5月达到8790美元/吨。

LME期铜价格的暴涨导致刘其兵在LME操作的交易账户出现巨额损失。国储调节中心曾以“刘其兵并非其员工,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刘其兵提供伪造的交易授权书”为由,拒绝承担上述损失。经晟恒期货、英国标准银行等多家经纪公司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谈判,最终协定为各自承担一半授信额度的损失。

2.欺诈风险案例——1874年特惠权欺诈事件

19世纪后期,一种叫做特惠权的农产品期货期权交易雏形在芝加哥兴起并盛行,其主要是农产品期货的期权。由于缺乏专门监管机构,特惠权交易十分混乱。大量投机商涌现,诱惑客户参与交易,随后带着骗来的权利金跑掉,并在其他地方继续进行同样的诈骗。

1874年,依利诺斯州立法禁止了所谓的特惠权交易,但依利诺斯州的禁令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交易者仍选择在美国其他地区开展特惠权交易。这是美国期权历史上三次禁令中的第一次禁令,属于禁止区域性期权交易的禁令。

3.适当性风险案例——2004年中航油事件

2004年,在看空原油价格的情况下,中航油作为买家,与高盛新加坡杰润公司签订了基于WTI原油价格的结构性期权产品——展期三项式,用于对其原油库存的套期保值。

该展期三项式由三项式部分和展期部分构成。三项式部分由三个期权合约组成,包括中航油买入行权价格为33美元/桶的看跌期权、中航油卖出行权价格为31美元/桶的看跌期权以及中航油卖出行权价格为36美元/桶的看涨期权。上述三个期权的综合效果为:当原油价格低于33美元/桶时,中航油的收益为33美元/桶减去原油价格,收益上限为2美元/桶;当原油价格高于36美元/桶时,中航油的损失为原油价格减去36美元/桶,无损失上限;当原油价格在33—36美元/桶时,中航油无收益也无损失。展期部分是一个期权合约,即杰润公司在三项式部分到期后有权决定三项式部分是否延期。

2003年年底,原油价格处于低位,中航油通过签订展期三项式,相当于持有原油空头头寸200万桶,稍有盈利。2004年年初原油价格上涨,中航油于第一季度末出现580万美元的亏损。为避免盘面亏损转为实际亏损,中航油选择推迟合约到期日并扩大头寸的挪盘方式,并随着2004年原油价格的上涨多次挪盘,头寸规模不断扩大。经过四次挪盘,2004年第三季度末中航油相当于持有5200万桶原油空头头寸。最终,由于原油价格居高不下,中航油资金链断裂,其持有的头寸被逐步平仓,累计损失5.54亿美元,并于2004年11月29日申请破产保护。

⑶ 中概股摘牌股民股票咋办

1. 私有化退市。中概股的大股东发起私有化要约,收购全部的流通股,将上市公司变为私人公司,之后再谋求到其他市场上市。通常,大股东提出的私有化价格,会高于当前的市场价格,有利于股价上涨。当要约正式生效后,股价往往会维持在略低于要约价格的水平,直到回购完成。
2. 转到其他市场上市。像同时在港股和美股上市的公司,在美股退市的同时,可以把股票转换为港股,在香港继续交易。
由于港股和美股ADR可以自由转换,两者的价格通常是联动的,其差价会小于转换成本,因此转换本身不会造成太大的盈利或者损失。走这条路的话,投资者可能需要承担的就是转换费,目前不清楚滴滴如果集体转换的话是否公司会给补偿。
3. 退市后转入OTC市场。如果公司暂时没有办法在其他地方上市,那股票退市后就会转入美国的OTC市场,大致就可以理解为咱们A股退市到老三板市场。由于OTC市场流动性差,股票的估值水平低于主板,有退市预期之后,股价就面临着下跌。
拓展资料:
一,佣金
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
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是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是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是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
二,过户费
1.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
2.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5‰由证券经营机构交登记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债券的交易过户费。
三,其他费用
1.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讯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
2.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目前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

⑷ 美股退市需要回购股票吗

1. 美国的上市公司若因造假行为被强制退市,通常需要以较低的价格,通常是每股1美元,回购投资者的股票。
2. 在中国,没有法律规定退市的公司必须回购股票。退市通常意味着公司经营不善,缺乏足够的现金流来进行股票回购。
3. 有些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时可能会选择回购投资者的股票,这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政策。
4. 中国内地退市的股票会被转移到老三板市场交易,投资者需要通过券商开通股转系统权限才能进行交易。
5. 被纽约证券交易所强制摘牌的中国三大运营商的股东,如果持有这些公司的美国存托凭证,可以将其交给运营商指定的投资银行,以换取在香港上市的港股。这种情况下,即使股票以美元价格被回购,股东可以通过换取港股避免直接损失。
6. 回购,亦称补偿贸易,是指在出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的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由这些设备或技术生产的产品的一种贸易形式。这种做法简化了交易流程,并有利于企业成本的计算,因此在实践中应用广泛。
7. 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使用现金等方式从市场上购回一定数额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完成股票回购后可以选择注销这些股票。通常情况下,公司会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这部分股票虽然仍属于发行在外,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能用于其他目的,如发行可转换债券、员工福利计划等,或在资金需求时出售。
8. 股票回购在国外股票市场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回购案例也在增加。一些成功的案例包括1992年大豫园合并小豫园、1994年陆家嘴回购国家股等。
9. 云天化和氯碱B公司传出股票回购的消息,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回购概念股也随之受到炒作。

⑸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七)权证;

(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11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三)股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二)基金、债券、债券回购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7.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基金、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⑹ 美股退市需要回购股票吗

在美国,如果是因为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则上市公司需要将投资者手里的股票回购回来,但是回购价很低,一般来说是1美元/股的价格回购。

在我国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公司退市后需要回购股票,一般来说公司退市代表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现金流差,因此退市也没有多余的资金回购股票。有些主动申请退市的公司可能会将投资者手里的股票回购回来,但具体要看公司政策。
我国内地退市的股票会转入老三板市场进行交易,投资者要去券商开通股转系统权限才可以交易。
近期被纽交所强制摘牌的中国三大运营商企业,退市后如果持有三大运营商的股票,可以将存托凭证给三大运营商指定的投行,换取三大运营商在香港发行的港股。所以即便美元回购,但能换取港股,对投资者来说没有直接的损失。
回购(Buy-back),又称补偿贸易(CompensationTrade),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的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由该项机器设备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
这种做法是产品回购的基本形式。有时双方也可通过协议,由机器或设备的出口方购买进口一方提供的其他产品。回购方式做法比较简单,而且有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使用较为广泛。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该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关于股票回购问题,在国外股票市场上,由来已久,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股票回购的案例日渐增多。比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园合并小豫园、1994年陆家嘴回购国家股等。云天化和氯碱B又传出了股票回购消息,从而引起市场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回购概念股被炒作得红红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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