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影响股票吗
⑴ 税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税收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实现其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参予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国家财政通过税收总量和结构的变化,可以调节证券投资和实际投资规模,抑制社会投资总需求膨胀或者补偿有效投资需求的不足。
随着入世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相继出台或将要出台一些税收调整政策。这些政策对证券市场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且这些影响正日益显现。
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可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进行调节。下面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的投资所得规定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将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税后实际收入水平,从而起到鼓励、支持或抑制的作用。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征收的税种主要是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此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2000年的3.78%,是前5年该税总量的5倍。财政部决定,从2001年11月16日起,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分别由4‰和3‰统一降为2‰。这一政策出台,其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印花税税率下调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其次,印花税税率下调符合国际趋势,有利于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竞争力,从全球范围内吸引投资。
中国股民感受最直观的恐怕还是印花税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作用,而国际上亦如此。部分国家仅对卖方征收印花税或交易税,而对买方免征;同时,部分国家按证券持有期限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税率,对持有期限较长的投资者课征较低税率。当市场低迷时,适当降低税率可以活跃市场交易,而当市场的非理性行为骤增时,适度提高税率又可以抑止过度投机。这样,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受到抑制。
不过,在经济全球化和增强本国证券市场竞争力的压力下,税赋从轻是近年全球证券市场税制的总体趋势。有关专家认为,征税其实是证券市场的一种资金净流出,因此过高税率会在证券市场中产生一个巨大的资金漏斗,影响市场的良性发展;其次,征税提高了资金的交易成本,导致资金回报率下降,抑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而影响一级市场的发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如法国与德国,高企的证券交易税曾使证券市场发展缓慢,企业筹资困难。于是从1983年开始,法国对证券投资实行优惠税收,德国也于80年代取消了证券交易税,两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迅速增加,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与巴黎证券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力也迅速提高。新加坡从2000年6月30日起取消原征收的0.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尽管政府预计因此会少收税约7000万新加坡元;香港也拟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0.25%下调至0.225%。这一系列的下调,并不一定因为税率过高引起,但税收的比较优势会影响全球的资金流向。
印花税税率下调只是证券税制改革的第一步,随后可能进行的改革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将是复杂的。目前我国的证券税制结构比较单一,以印花税为主,且比重偏大,不利于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为实现税负公平,就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一方面,应拓展税基,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另一方面,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实行差别税率,或是开征资本利得税取代印花税。当然,在推行这些改革措施时,会对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冲击力。
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是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趋势。有人认为,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但矛盾和障碍很多。
首先是“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等等,这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这显然在目前我国还不完全具备。
其次,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再次,开征资本利得税需要证券交易税制整体调整的配合。从全球税收制度与全球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的变革上看,资本利得税只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其核心功效仅在于重新调整证券投资收益,若只开征此税也无法作到拓展税基、降低税负的效果,还需要有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的配合,而我国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税制的困难较大。
最后,即使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宜采取轻税、差别税率原则。如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允许以证券投资利得弥补其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未冲减的损失可以在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冲减;在日本,除被视为营业交易或营业分配的证券利得外,对出售证券的资本利得采取免税的政策,其课税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额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同时,各国对资本利得税一般采取差别税率,如法国以2年为界限区分长短期证券,长期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只是短期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的60%。这种差别化的资本利得税制对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有重要推动作用。
显然目前我国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基础,但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结构逐步完善、投资行为日趋理性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资本利得税很可能出现在我们身边。
国家向上市公司开征的税收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经过1993年的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的税率以及征收管理模式基本是稳定的,而历年来,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都是执行33%的名义税率,而实际上通过减免、返还等形式执行着15%的实际税率,造成这种状况除国家对某些行业或某些地区的政策性扶持给予的优惠政策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情况存在。2000年1月11日,国务院下发国发(2000)2号文,规定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即由大多数公司实行名义上的33%、实际15%的所得税率,到必须从名义到实际都为33%。据统计,在2001年我国沪深两市的1133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773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占公司总数的68.2%。这其中包括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开发区所得税减免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司。而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公司占上述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总数的31.4%,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0%。但是从这样的结构来看,受到财政部通知影响的上市公司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0%,但另外500多家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的上市公司,则不受此通知限制。因此,明年我国上市公司中仍会有一半以上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而这一政策,对受到财政部通知影响的约20%的上市公司净利润带来了影响可谓不小。此外,2001年第4季度公布的另一项政策,即从今年起,所得税由原先纯粹的地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且明确中央与地方各得50%。如此以来,即便各地政府先按33%征税,但其中的16.5%被中央收走了,想要再像以前那样返给上市公司18%是不可能的。这对于一些没有足够思想准备的上市公司来说,影响可能出乎意料地大。
入世后,为履行承诺我国将会逐步降低关税,不断出台的税收政策将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及其股价和市值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入世后我国农产品的关税限制为0-65%,平均为5%;工业品的关税约束为0-47%,到2004年、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将平均降为8.9%。这种关税约束对民族产业影响最大的当属农业和汽车工业。
另外,2001年末公布的另一项降低关税的举措是: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电子产品关税总水平由原来的16.2%降低到10.7%,降幅达33%。2003年大部分信息技术产品将实行零关税;2005年所有信息技术产品将全部实行零关税。这些政策对于因生产、组装或固定资产投资等需要进口此类产品的上市公司不啻为一个利好,而对于生产、研制或经营相似产品的上市公司则可能是一个打击。
此外,为迎接入世挑战,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还会有一系列税制改革措施出台。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透露,我国将在如下几个方面推进税制改革: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并用产业导向性的优惠税收政策替代目前的外资企业普遍优惠税收制度;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调整消费税税目,同时相机出台一些新的税种。另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卫生、环保等产品将实行差别性进口税收政策,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这些税收政策从总体上对国内上市公司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出口产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是比较有利的,有助于它们降低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
⑵ 股票交易交不交增值税
个人买卖股票不需要缴纳股票交易增值税
个人转让股票是不交增值税的。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值得注意的是,税法中的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股票交易的费用:目前股票交易只有交易佣金、过户费、印花税,并没有增值税,因此在股票交易的时候股票交易增值税是0。
股票交易佣金:股票交易佣金是双向收取的,也就是买卖股票都要收取。交易金额在一万以内,交易佣金在5~6元之间;
股票交易过户费:股票交易过户费也是双向收取的,也就是买卖股票过户费都要收取,交易金额在一万以内,过户费一般是几毛钱;
股票交易印花税:股票交易的印花税是单向收取的,只有在卖出股票的时候,才会收取印花税,交易金额在一万以内的,印花税一般在9~10元左右。
因此如果你是散户,平常一笔交易在1万以内,那么你卖出一笔股票所产生的交易费一般在16元钱左右,而你买入一笔股票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在6元钱左右。买卖所产生的差价就是只有卖出才收取的印花税。
企业买卖股票交不交增值税?
例如,你公司买了个华润的股票,1个亿买的,1月份买2月份就卖,1.2个亿卖出去了,挣了2000万。挣的2000万交不交增值税,即股票转让交不交增值税?从原理上看,由于股票是金融商品,是要交增值税的。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由于股票是有价证券,因此股票买卖必须按照转让金融商品交纳增值税。
⑶ 个人买卖股票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属于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⑷ 股票为什么没有增值税问题
发股票是为了融资,但流畅中的股票并不能创造新的社会价值而发生实际的价值增值,只是虚拟的金融资本,是一种零和游戏,因此没有增值税。
⑸ 股权交易行为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和征税范围有何影响
股权交易行为对纳税义务和征税范围的影响:(不涉及增值税)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
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三、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四、印花税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
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⑹ 制造业增值税下调对股票市场和商品期货有何
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⑺ 营改增后买卖股票增值税该如何正确处理
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参考资料:1、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